商标图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商标买卖合同怎么写)

5A商标网 2023-05-15 6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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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香村园与苏州稻香村因买卖合同起纠纷

因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网今日获悉,北京二中院已受理此上诉案件。

原告香村园公司诉称,其于2006年为被告苏州稻香村公司代为加工月饼,经双方核算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20万元。后来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该货款。

被告苏州稻香村公司辩称,其没有与原告发生过业务关系,也未委托原告生产加工过产品,故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欠条是伪造的。被告与原告的关系是对苏州稻香村商标使用权的打假与维护关系,被告曾多次维护苏州稻香村商标的使用权,排除他人的侵权使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法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足以证实香村园公司与苏州稻香村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关系。苏州稻香村公司至今未清偿所欠香村园公司的债务,且违反阻碍香村园生产销售稻香村牌月饼等食品,造成香村园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苏州稻香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苏州稻香村公司给付北京市香村园公司欠款320万元。

一审判决后,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据悉,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由实际案例看商标侵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新《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纠纷自行协商解决的程序,其目的:

一是鉴于有些侵权行为仅仅侵犯了注册人的利益,并未给他人带来损害,注册人自行协商,可化解因此产生的争议。

二是可适当减少商标纠纷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精力。

三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减少商标案件数量,使执法部门更有效地利用好现有的执法资源。但应当注意,自行协商的商标侵权纠纷首先是未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纠纷,对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主业且数额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行为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自行协商解决的纠纷案件,其侵权行为一般情节比较轻微,后果不严重,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即行政责任可予以免除。

第三,对侵权行为的查处主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协商解决即意味着权利人自己已经认为未对本权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从而放弃了对侵权人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

在执法实践中可按如下原则掌握:

1、除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外,一般情况下,工商机关查办的商标侵权案件,不主动要求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主动要求协商,可给其一定的期限自行协商,到期未提供已经协商解决的证据,则宜按照商标侵权案件进行行政处理。

2、工商机关接受商标权利人投诉的案件,应当视为权利人已经放弃协商或者已经协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门不再主动进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工作。

3、就商标纠纷已经立案的工商机关,应涉案当事人请求,在未就该案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涉案当事人又经协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工商机关可以应其书面请求做出撤案(销案)处理。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_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更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70号民事裁定书〕

2.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4.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三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

5.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阮永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6.甘肃中顺石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遵义广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

(二)商标权侵权、合同等纠纷案件

7.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更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8.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与邵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更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9.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商知识产权 *** 有限公司、傅发春商标 *** 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更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72号民事裁定书〕

10.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1033号民事判决书〕

11.韩晶与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12.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与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13.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欧苏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14.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

15.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知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

16.3M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

17.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

18.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19.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与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20.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

21.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

22.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23.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张晓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

24.新疆农洋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新疆 *** 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

25.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县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6.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27.傅敏与吉林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28.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陈猛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

29.北京导视互动 *** 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播电视台、武汉卓讯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三终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

30.中山市商房 *** 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知民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

31.董黄明与桂林市犀灵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李时斌侵害著作权纠纷再审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提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

32.重庆世贸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吕晓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5772号民事判决书〕

33.洪福远、邓春香与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知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34.周立英与王丽云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垄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35.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与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处罚决定书〔更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96-1、196-2号处罚决定书〕

36.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更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633号民事裁定书〕

37.卡骆驰公司、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卡骆驰(晋江)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虚假宣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2号、173号、174号民事判决书〕

38.浙江 *** *** 有限公司与上海载和 *** 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39.宁波畅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40.魏章莉与谢家兴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知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41.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

42.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1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43.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与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

44.李卫国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垄断定价及捆绑交易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行政案件

45.李晓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伟、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更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行政案件

46.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更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5号行政裁定书〕

47.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更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

48.熊克生与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9.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50.翁存兴侵犯著作权罪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有什么是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呢?案例的分析有哪些?我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方便食品双白之争,近似商标应该怎样认定?

白象与白家因为商标之争,进行了长达1年的诉讼,被媒体称为方便食品“双白”之争。案件的焦点在于两商标是否近似,那么,近似商标应该怎样认定呢?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

2007年10月,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而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 注册商标 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法院判决: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件商标之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 渠道 、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判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律师解析: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近似商标的判断,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标准:

1、人的标准。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2、地的标准。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3、物的标准。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4、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考虑到年代,时令等的差异,要应时而异。

根据上述判决标准,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白家”字与“白象”相似,鉴于二者属于同类产品,大多数消费者很难注意到二者之间的区别。因此,法院判决白家公司败诉是合情合法的。

驰名商标神州数码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案情简介: 教育 技术使用“神州数码”侵犯驰名商标

原告神州数码公司自2000年成立后就开始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于2004年9月获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相关商品上。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原告认为,“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也会导致混淆误认,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的软件产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等证据,以及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证据。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以来,为涉案商标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 广告 费用,通过长期、持续、广泛宣传、使用涉案商标,使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有了较大销量,涉案商标已经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被告在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不类似但有一定关联性的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构成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 “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2万元。

律师解析:

本案是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和保护的典型案件。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是“全类保护”,应当考虑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被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虽然原告的“神州数码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计算机商品,而被告是在第41类即计算机培训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故法院认定侵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无需写入判决主文。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提供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怎么判

【法律分析】

1、未经注册商标所用人许可,在同一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

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5、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 *** 商品交易平台等。

6、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导致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7、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商标侵权案例都有什么呢?

相信大家一定知道商标侵权吧,有什么是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吗?商标侵犯怎么认定?我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经典案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商标侵权案例分享: 呷哺呷哺起诉阳光呷哺获支援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窝窝团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日前已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法院一审认定石家庄呷哺公司使用“阳光呷哺”系侵犯呷哺呷哺商标权的行为,并判决被告石家庄呷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十二万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近期发现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在北京窝窝团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窝窝团网站上以“阳光呷哺”的名义进行销售团购火锅套餐的行为,其提供的服务和经营业态与原告提供的极为相似。原告认为,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极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误认为其与原告为关联企业或存在特殊关系。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严重侵犯了其商标专有使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报纸上登载宣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2万余元。

被告窝窝团公司辩称,由于呷哺呷哺公司并未事先通知,因此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且其为网路服务提供者,已经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在收到诉状后删除了涉案侵权内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窝窝团认为其主要为服务企业和使用者之间提供平台服务,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并非交易主体,在石家庄呷哺公司提交了工商登记等证明的情况下,其对经营的合法性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窝窝团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石家庄呷哺公司辩称,之一,呷哺呷哺公司不具备起诉资格;第二,石家庄呷哺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对呷哺呷哺公司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涉案商标不是知名商标,“呷哺”是小火锅的通用名称,呷哺呷哺公司的经营方式也不是首创,且与其不同;第三,呷哺呷哺公司是恶意诉讼,企图获得不正当的地位。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呷哺呷哺”及“呷哺呷哺 xiabuxiabu”商标由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后授权给原告呷哺呷哺公司。“呷哺呷哺”品牌由呷哺呷哺公司于1998年创办,至今已在北京、天津、上海、河北等地开设了多家分店,并获得了“2012年中国十大火锅品牌”等多个奖项。2012年12月,呷哺呷哺公司发现石家庄呷哺公司在窝窝团网站上释出了“阳光呷哺”的团购资讯,并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石家庄呷哺公司在门店招牌、餐具、饮料杯及对外团购宣传上使用“阳光呷哺”、 “阳光呷哺吗,呷哺”字样。呷哺呷哺公司还提交了石家庄呷哺公司四家门店的照片及在其门店内消费的交易清单。

法院判决:

1、“呷哺”并非通用名称。

虽然呷哺呷哺公司相关介绍中称“呷哺”是“涮涮锅”或“小火锅”的代名词,但石家庄呷哺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呷哺”二字已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特别是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中国大陆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消费者已经将“呷哺”二字等同于涮涮锅、小火锅。同时应注意的是,经过呷哺呷哺公司长期的大量宣传和使用,相关商标在火锅服务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使得“呷哺”二字在闽南语、日语的 “涮涮锅”、“小火锅”含义之外,具有了标记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一般消费者在看到“呷哺”二字时,联想到的不是“涮涮锅”、“小火锅”,而是“呷哺呷哺”这一特定的火锅品牌。

2、石家庄呷哺公司侵犯了呷哺呷哺公司商标权。

石家庄呷哺公司在门店、餐具、饮料杯及相关团购宣传中,突出使用“呷哺”字样,攀附呷哺呷哺公司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阳光呷哺”相关店铺系由呷哺呷哺公司开设,或者与呷哺呷哺公司存在合作等关系,构成对呷哺呷哺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3、窝窝团公司并不构成侵权。

石家庄呷哺公司使用的“阳光呷哺”字样与“呷哺呷哺”等商标并非完全相同,而是近似,同时还存在“呷哺”二字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等争议,而对商标是否近似、“呷哺”二字是否为通用名称等影响商标侵权认定问题的判断,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在此情况下,要求窝窝团公司对涉案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作出专业性判断,标准过于苛刻,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呷哺呷哺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窝窝团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窝窝团公司已对相关团购资讯进行了删除,故法院对呷哺呷哺公司有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援。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石家庄呷哺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混淆可能性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解析: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后针对各种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

***1***被侵权人在先权利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2***被请权人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5***为各种侵权商标或者侵权商标商品及包装进行印制、仓储、运输、邮寄等行为的单据。

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可以以该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依职权撤消,自行登出,与原告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标 *** 合同等证据,来反驳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图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商标买卖合同怎么写、商标图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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