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纠纷的案例(商标纠纷启示)

5A商标网 2023-05-14 6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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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十大商标事件”有哪些呢?

有很多呀,比如历时三年半,浙江五芳斋终于成功打赢品牌捍卫“持久战”。海棠湾商标成功 *** ,“卡斯特”商标案等等。

我国商标抢注故事有哪些?

商标抢注 故事有哪些? 案例1 对商品功效的客观描述不构成欺骗性(《 商标法 》第十条) *** 广州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 商标 评审委员会“怕上火喝王老吉” 商标驳回复审 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广告语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典型案例。经过长达10多年不断的宣传、推广,“怕上火喝王老吉”已家喻户晓。然而,在该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时却遭遇了商标局和商评委的驳回。本案判决对《商标法》第十条之一款第(七)项“欺骗性”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并最终认定该商标并未违反该规定。 案例2 仅在线词典收录而专业词典未收录不能证明其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 *** 奥托马克公司诉商评委“SeaFoam”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文字含义为“海泡石”,用于第4类“润湿油”等指定商品表示了商品原料的特点。 *** 律师 在 诉讼 程序中,从申请商标文字的词源、词汇解释、外文商标的公众认知度、词汇的产生时间、商标的使用注册、消费者的认知、商评委的 举证责任 等多方面阐述了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证明其与“海泡石”之含义、之表达、之产品性质、之市场认知等多个方面毫无联系,成功推翻了商评委的裁定,成为推翻缺乏显著性认定的典型案例。 案例3 驰名商标 对老字号的跨类别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 自然人李某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正理 *** )“奇星”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来保护老字号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入选中华商标协会“2016-2017年度优秀 *** 案例”。 判决书 认定,引证商标作为老字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构成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减弱了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合法利益,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4 驰名商标对国际知名品牌的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 *** 雅培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雅培YAPEI”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来保护国际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件,在商评委和 一审 法院均未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情况下, 二审 法院采纳了 *** 律师的意见,认定“雅培”商标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达到驰名的程度,诉争商标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具有复制、摹仿雅培公司驰名商标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雅培公司利益,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裁定,对“雅培”商标施以跨类保护。 案例5 买卖货物的交易关系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商标法》第十五条) *** UMC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UMC”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其他 *** 关系”的认定。与被 *** 人具有商业往来的 *** 人的下属公司对于被 *** 人商标的抢注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种行为当然应适用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限制或者认定“恶意串通”情形。二审法院认为,迪迈公司与UMC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曾存在买卖货物的交易关系,故可以认定迪迈公司与UMC公司形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从而纠正了一审法院和商评委的错误认定。 案例6 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不等于商标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 *** 北京 幻想纵横 *** 技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熊猫看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商标构成要素近似情形下商标近似认定的典型案例。判决指出,商标的实际价值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不是让 商标权 人简单地独占特定标识符号。引证商标不能因为含有"熊猫"文字或图形而在商标设计上垄断熊猫素材和资源进而阻挡其他含有熊猫素材且具有一定区分的商标使用或注册,最终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民事案件 案例7 在先使用商标不构成 商标侵权 *** 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诉曹利民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典型案例,也是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受理的之一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件。判决指出,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 商标注册 人使用与 注册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确认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在“汽车玻璃贴膜、建筑膜”等商品使用“强生”商标未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8 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 丝芙兰(SEPHORA)诉 上海 兰诺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例,上海闵行区将该案件作为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指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被告在使用上述标识时,并非按其核准注册的“兰诺诗芙兰”商标样式进行使用,而采用了“兰诺”与“诗芙兰”分列的形式且“诗芙兰”三字的字体明显较大,其用意即在突出“诗美兰”文字,弱化“兰诺”文字,进而攀附原告“丝芙兰”商标享有的良好商誉,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9 侵权人多次抢注权利人商标加重法定赔偿 *** 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圣广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将侵权人多次恶意抢注权利人商标作为考虑因素确定法定赔偿额。判决指出,涉案"霸王醉"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在国内取得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应当知晓"霸王醉"商标已为原告核准注册并使用的情况下,先后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霸中醉""中国霸王醉""圣习霸王醉"等商标,且在多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商标局驳回的情况下,仍反复申请注册,并以收到的《 商标注册申请 受理通知书》为理由不断宣传和销售带有"霸王醉"标识的白酒,其侵权的主观过错明显,且侵权持续的时间较长,对原告"霸王醉"商标美誉度和市场价值造成了较大损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案例10 商标确权商标不近似认定不等于实际商标使用行为不侵权 *** 彩妆一世公司(MAKE UP FOR EVER)诉广州市唯魅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莱倩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国家商标局、商评委在商标确权案件中作出的商标不近似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并不当然成为被告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将被告实际使用的涉案商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抢注的故事有太多太多,而对于现在我们就要从中启发,在销售任何一件产品的时候,只要是自己的,那么就必须要先注册,然后再来售出,这样才能更好的防止他人把自己的商标抢出去,让自己的利益蒙受到很大的损失。

有哪些典型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这个可以参见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条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二.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刑事责任确有追诉期1、法定更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更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更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更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更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民事责任追诉期: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计算依据: 《商标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锓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有什么是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呢?案例的分析有哪些?我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方便食品双白之争,近似商标应该怎样认定?

白象与白家因为商标之争,进行了长达1年的诉讼,被媒体称为方便食品“双白”之争。案件的焦点在于两商标是否近似,那么,近似商标应该怎样认定呢?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

2007年10月,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而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 注册商标 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法院判决: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件商标之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 渠道 、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判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律师解析: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近似商标的判断,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标准:

1、人的标准。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2、地的标准。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3、物的标准。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4、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考虑到年代,时令等的差异,要应时而异。

根据上述判决标准,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白家”字与“白象”相似,鉴于二者属于同类产品,大多数消费者很难注意到二者之间的区别。因此,法院判决白家公司败诉是合情合法的。

驰名商标神州数码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案情简介: 教育 技术使用“神州数码”侵犯驰名商标

原告神州数码公司自2000年成立后就开始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于2004年9月获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相关商品上。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原告认为,“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也会导致混淆误认,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的软件产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等证据,以及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证据。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以来,为涉案商标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 广告 费用,通过长期、持续、广泛宣传、使用涉案商标,使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有了较大销量,涉案商标已经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被告在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不类似但有一定关联性的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构成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 “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2万元。

律师解析:

本案是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和保护的典型案件。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是“全类保护”,应当考虑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被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虽然原告的“神州数码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计算机商品,而被告是在第41类即计算机培训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故法院认定侵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无需写入判决主文。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提供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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