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宇诉腾讯商标纠纷(大宇诉腾讯商标纠纷事件)

5A商标网 2023-05-13 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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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商标被侵权事件原委

腾讯公司是 *** 斗地主游戏和“ *** 企业logo系列”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人。2010年7月,发现北纬通信公司通过互联网传播一款名为“ *** 斗地主”的手机游戏产品,并通过对安装用户收取每次4元的使用费获利,于是提起诉讼,指出北纬通信公司经营的侵权手机游戏软件产品,不仅名称与腾讯手机软件名称完全相同,而且软件界面、图标、头像、底图等部位多次大量使用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著作权作品和商标标识以及“ *** GAME”等产品名称,构成对腾讯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同时,北纬通信公司在涉案游戏软件的收费界面中,以“正版验证”的名义宣传侵权软件为“正版”,构成虚假宣传。所以请求判令北纬通信公司、华娱聚友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6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北纬通信公司赔偿25万,北纬通信不服,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中出现了“正在打开 *** 斗地主”、“关闭应用软件 *** 斗地主”文字,以及“企鹅”、“ *** GAME”标识。这些内容与腾讯公司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各方均认可涉案游戏并未经过商标权人授权,因此涉案游戏软件是侵犯腾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在涉案游戏软件注册环节,中国移动公司提示用户代北纬通信公司收取信息服务费4元,尽管北纬通信公司主张它仅为涉案游戏软件提供代收费业务,并未参与涉案游戏软件的经营,但在代收费过程中并未明确告知用户这笔费用是它代第三方公司收取的何种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无法提供该笔费用实际支付给任何明确的第三方的相关信息。

法院还认为,北纬通信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具有规范的管理规则,忠实履行移动增值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义务,且通过与华娱聚友公司等合作商签订的合作协议,有能力对由其收费并提供的服务的软件尽到应有的监督、管理义务。北纬通信公司为涉案游戏软件提供收费注册的行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北纬通信公司参与了涉案游戏软件的经营,即使北纬通信公司并未参与涉案游戏软件的具体开发和运营维护,但它并未忠实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无法提供由其收费并提供注册服务的软件的具体运营信息,对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应当对涉案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决。

互联网的专利侵权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4月15日发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 商标争议行政案、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马爱侬仿冒不正当竞争案等数起涉互联网案件入选。

案例一 通信控制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案情】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名称为“用于码分多址(CDMA)通信系统的自动功率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兴通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中兴通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无效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点评】

专利侵权的判定 *** 可以用于判断诉争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这种 *** 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现有技术落入诉争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则诉争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为了判断新颖性而对比诉争技术方案和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时,可以委托专利巴巴等专业 *** 机构进行正向比较,而不是进行反向比较。所谓正向比较,是分析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诉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谓反向比较,是分析诉争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现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诉争技术方案不具有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说现有技术方案比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更多,则认为多出来的技术特征构成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因而认定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反向比较是错误的新颖性判断 *** ,应当予以否定。近年来,通信领域的专利纠纷频发,本案的审结对于通信领域的专利权保护与专利权有效性认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特别是该案对专利新颖性判断 *** 进行了探索和明确,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

案例二 “固定框架”专利权侵权案

【案情】

哈廷电子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下称哈廷公司)是名称为“固定框架”的发明专利权人。哈廷公司通过北京希格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希格诺公司)购买了由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贵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连接器产品,哈廷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约1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希格诺公司和永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永贵公司赔偿哈廷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合理支出15.97万元。

【点评】

技术特征如何划分是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重要环节,但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出技术特征以及主题名称是否属于技术特征,是否对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论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该案首先对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进行了有益尝试,从专利巴巴等 *** 机构 *** 人的角度,将专利技术特征的划分与实现发明整体技术效果的各个技术环节相联系。此外,该案还准确界定了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认定主题名称本身并不属于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但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该案裁决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其在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方面都做出积极探索,既科学合理地界定了保护范围,制裁了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注意权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权利人的合理诉求,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 *** ”商标争议行政案

【案情】

“ *** ”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腾讯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提出申请,核准注册日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机车、汽车等商品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申请。2013年2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

根据2001年施行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所有人通过宣传、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逐渐在商标上积累了商誉,这些都是商标所有人的无形财产,虽然不像注册商标那样可以获得专有性的权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在先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

案例四 “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案情】

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稻香村”商标(第30类),后注册人变更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0类。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

此案是对两个具有历史渊源的老字号如何通过商标近似的判断来区分各自的市场的一个典型案例。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受让的在先商标,在表现形式上不同,反而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标非常接近,从而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准予注册。通过本案的审理,法院确立了对于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之间应当维护已经稳定的市场秩序,不得侵入对方商标权保护领域的基本规则。

案例五 嵌入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

微软公司发现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思壮公司)销售的汽车导航仪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计算机软件,认为合众思壮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软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合众思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合众思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93万余元。

【点评】

嵌入式软件是一种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软件。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日益加强以及计算机科技的快速发展,嵌入式系统已经开始渗透到日常生活的许多领域。但由于搭载嵌入式软件的硬件通常作为产品的零部件,而非单独作为软件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所以,权利人在 *** 中的取证过程相对于一般计算机软件案件更加困难。本案作为“之一起涉及车载导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侵权的案件”,确认了正版标签在嵌入式软件合法来源证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于研究有关嵌入式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六 “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

《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 *** 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点评】

本案是“作家 *** 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 *** 诉讼之一。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 *** 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在当前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各种新的 *** 平台经营模式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本案的审理对如何界定平台服务商的行为性质、责任,具有一定借鉴和指导意义。

案例七 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

【案情】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认为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

【点评】

此案不仅因涉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利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外,对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利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利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履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秩序,对维护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八 《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给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获得的授权 *** 给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点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制商品市场流通过程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过程中的授权。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等现象。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发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马爱侬仿冒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马爱农在翻译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世界出版社与北京兴盛乐公司就出版《爱的教育》等13本图书分别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作者的署名为“马爱侬编译”。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上述13本图书。这些图书的封面、书脊、扉页及版权页上均署有“马爱侬 编译”,版权页上同时还署名“作者 马爱侬”。马爱农认为新世界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新世界出版社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

【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字面上看,该条似乎不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情况。但从反仿冒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出发,本案扩张解释了上述规定,将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为也认定为上述规定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本案还探讨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时的注意义务问题,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发行图书过程中应当对作者署名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对于作者笔名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对作者真名的注意义务,并以此作为出版者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这对于规范出版者的出版行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的出版发行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十 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公司)经营优酷网,主要以两种方式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一是“广告+免费视频”服务,二是向收费注册用户提供无广告的视频服务。合一公司发现猎豹浏览器通过修改并诱导用户修改优酷网参数,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遂起诉要求金山 *** 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金山 *** 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等。

【点评】

目前,“广告+免费视频”服务模式是国内外视频网站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包括优酷网在内的视频网站确实存在贴片广告过多、过长,无法跳过的问题,市场上部分消费者对此颇有微词。但商业模式的优劣理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由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采取“丛林法则”竞争方式进行评判。本案是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表了互联网行业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生存边界之争。国外也存在类似的纠纷,但未形成生效判决。本案裁判不仅法律意义重大,而且广受互联网行业关注,社会影响巨大。法院判决重点阐明了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正当性在于商业模式利益应受法律保护,除非存在更优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应以该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术之名破坏该商业模式,损害该商业模式经营者的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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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商标侵权一审,判赔1000万,腾讯再上诉要求5000万

微信作为一款当下最热门的社交平台,微信APP是否会是在你拿到一款新手机时,之一个就想要获取的APP呢?

今年是微信的第八年,现在微信日活已超10亿,成为中国之一款日活用户超过10亿的APP。

“微信,是一个生活方式。”它的每一次改动都会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同时,围绕着其“微信”商标纠纷,也同样吸引人了人们的目光。

也因为腾讯在注册“微信”商标不及时,导致“微信”商标命途多舛!至今还有许多流落在外!

2017年,腾讯 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及腾讯 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树(深圳) ***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小树公司)、中绿农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商业经营中使用“微信”二字,涉嫌商标侵权。,一纸诉讼将他们告上了法院。

小小树等相关公司因得到微信食品公司关于微信食品各项业务的经营权,因此也被腾讯告上了法院!

一审判赔1000万!

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案情:

首先 ,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当时微信已具有庞大的用户量和极高的知名度,构成第9类及第38类上的驰名商标。

也就是,一般情况下讨论,微信食品公司傍大牌的意义是很大的!

其次 ,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第10213090号“微信”商标现已经被无效宣告。

此商标是西安阿格瑞斯电子 科技 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2013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品上,2016年8月27日,再次核准 *** 至微信食品公司。

但因为法院判决该商标在三年内并没有提供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使用的证据,目前已被驳回!

而据我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所知,微信食品公司手上所有有关“微信某某”商标的申请都没有注册成功或者已经宣告无效。

2018年12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审理,认定腾讯公司持有涉案商标,涉案商标均属于驰名商标。被告虽然持有微信食品第29类注册商标,但商标使用范围许可为豆干、食用油等食品生产领域,而被告的使用餐饮服务、超市服务、线上商城等方面,与其持有的29类商标无关,侵权了腾讯的微信商标35类 43类等。

一审法院认定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树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且微信食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微信食品公司应赔偿1020万余元。考虑到小小树公司侵权规模、侵权恶意以及原告驰名商标知名度及影响力等因素,法院判决小小树公司赔偿15万元。并同时判决微信食品公司及其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微信”字样的企业名称。

双方不服判决,再次上诉

今年6月的二审庭审中, 腾讯公司认为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树公司为共同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5000万元的赔偿。 微信食品公司则拒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且认为一审判决金额过高。

原来腾讯是觉得赔的还不够

这次的二审,因为双方迟无法达成共识,并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当日,围绕着一审法院程序是否合法,本案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微信食品公司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树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一审法院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几个焦点进行了辩论。

而在我看来,有关“微信”商标的外泄, 主因还是腾讯一开始没有及时注意到自己的商标注册,次因才是在利益趋势下侵权的主体。

虽然你可以看到腾讯渐渐发力收回自己的商标,或者提起无效的申请,但是你可以看到 腾讯2017年提起的诉讼,两年过去,该侵权事件还没结束!其中的损失你能用5000万来做弥补吗?

腾讯视频商标被侵权获赔5000万,巨额赔偿能打击侵权行为吗?

巨额赔偿非常肯定能够打击侵权行为,因为这样的赔偿会震慑很多人。

对于那些大企业来讲,在大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其实会受到很多中小型企业以及个人的干扰,因为这些企业会薅大企业的羊毛,这样的行为非常不耻,甚至已经严重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这个事情主要是讲的关于腾讯视频起诉一款软件的问题,某一款软件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破解了腾讯视频的资源密码,并且对腾讯视频的商标作出了侵权行为。因为这个软件的行为特别恶劣,腾讯视频对这个软件所在的企业进行了控诉,目前这个软件需要向腾讯支付5000万元的赔偿。

我相信巨额赔偿可以打击侵权行为。

正如这个新闻事件一样,虽然这个软件并不一定有5000万的资产来赔偿腾讯视频,但腾讯视频的目的也不仅于此,腾讯视频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想要所谓的赔偿款,而是通过这样的行为来震慑那些准备侵权的人。随着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觉醒,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为自己的权利辩护,并且通过法律的形式 *** 。

我们要明确反对侵权行为。

我觉得这一点大家要明确清楚,因为侵权行为属于灰色地带,这样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耻,甚至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我们在碰到侵权行为的时候,一定要积极举报。对那些通过不法手段侵犯别人的权益,并且通过这种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本身就走不远,只能算得上是投机取巧的行为。一家优秀的企业绝对不会以侵犯别人的权利为生,更不会视别人的知识产权与不顾,而是靠自己的优秀业务谋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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