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企业商标纠纷案例(食品商标法律)

5A商标网 2023-05-13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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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棒鸡侵权案例,违反了哪些商标法

您好,

该案例中,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

一、成都廖记管理公司、天之辰棒棒鸡店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中,天之辰棒棒鸡店销售红油兔丁等熟食品,与涉案商标1-2核定使用的肉、腌腊肉,均属于动物类食品,在食品加工 *** 、消费人群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类似商品。天之辰棒棒鸡店的经营方式是为消费者提供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与涉案商标3核定服务的餐厅、饭店、快餐馆相同,均系在自有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构成类似服务。

二、天之辰棒棒鸡店在其店招上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2“”相比,涉案商标2中的“廖记”文字和读音皆相同,二者整体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时,容易对该标识店铺内销售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商标2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二者构成近似。

同时,“”与涉案商标3“”相比,文字部分均有“廖记”二字及读音相同,经营者均是将其使用在经营场所的店招、装潢等上,均是提供肉类熟食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标识店铺内销售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商标3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近似。

综上,成都廖记管理公司未经廖记股份公司许可向天之辰棒棒鸡店提供侵犯廖记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招,天之辰棒棒鸡店将该店招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以及在收银条中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廖记股份公司涉案3个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侵犯。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猴姑”把“猴头菇”告了,索赔50万元,这起案件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商标法》第59条。猴菇或者猴头菇,它是属于一个通用名称,就如同大米一样。在这一条法律法规当中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地名以及产品的通用名称,注册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该商标法明确规定,如果使用者把这个词使用在商品上面,那么商标权人是没有权利去禁止的。比如说大米它是米花的一个重要原料,将大米写在米花的商品外包装上,其实这个是商品上属于构成合理的原料提示和合理使用,不会构成商标的专用权。

《食品安全法》当中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生产的食品必须要把食品的原料写清楚,我们所购买的火腿肠以及我们所购买的这个芝麻饼,其实在原料上面都标注清楚的。比如火腿肠上面会标注着淀粉,猪肉,鸡肉,鸭肉等等。又比如芝麻饼上面会显示着淀粉,糯米粉,芝麻,花生,这些原料,使用产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原料作为标注的,不属于侵犯商标权。

这是一起典型的烂诉事件,当地的食品工业协会将这种事情称之为烂诉的敲诈行为。这一起索赔50万元的事件,其实跟之前逍遥胡辣汤、肉夹馍,四川青花椒的事件非常的类似,起诉只是一个手段,想要私底下和解,赔偿则是目的。

当地的工业协会积极鼓励当地的企业积极应诉,因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干扰当地的食品经营的正常生产,所以当地的协会会支持和鼓励企业做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

众所周知,猴头菇它本身就是一种食用菌,这种食用菌它本身就有一个通用的,让大家能够记得住的一个名称,这个名称不能够禁止他人进行使用。

“王老吉”商标纠纷案更高赔偿纪录达多少?

广药集团旗下的凉茶品牌王老吉与竞争对手加多宝的商业纠纷又添一胜例。

7月27日,上市公司白云山公告称,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加多宝公司”),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 *** 费用共计人民币14.4亿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一半。 

这一金额创下了加多宝与王老吉诸多商业纠纷中更高的赔偿纪录。 

白云山表示,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此外,广州高院驳回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约1469.26万元,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4.63万元,由加多宝公司负担734.63万元。

2010年,广药集团授予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的“王老吉”商标租赁权和“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到期。双方有关商标之争的矛盾就此爆发。2012年5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鸿道集团从2010年5月3日起,无权再使用“王老吉”商标。双方随后就展开了为期数年的凉茶大战。2012年7月,北京一中院终审裁定加多宝禁用王老吉商标。

商标之争原本到此可以结束,谁知到了2014年,广药集团突然决定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称包括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家加多宝系公司侵害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2015年2月,广药集团又将10亿元索赔金额变更为29亿元。

随后六家加多宝公司向广东高院提起反诉,请求广东高院判令:广药集团赔偿加多宝公司经济损失10亿元;反诉诉讼费由广药集团负担。不过,广东高院对这一反诉请求未予受理,加多宝随后向更高法上诉。2015年11月9日,广东更高人民法院下达裁定,认定六家加多宝公司提出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加多宝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7月,广东高院就广药集团与六家加多宝公司的“王老吉”商标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六家加多宝公司败诉,赔偿广药集团14.4亿元。

王老吉与加多宝的恩怨自2012年爆发以来,双发就红罐包装之争,加多宝和广药在“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凉茶配方、广告语等等事项多次诉诸法庭。不过,从判决结果来看,加多宝鲜有胜绩,累计赔偿金额超过16亿元。

商标法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商品是否构成近似,容易误导公众!

《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判定类似商品的要素一般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同时,相关公众一般认为这两者与相关对象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也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所谓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谓综合判断,是指将相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商品类似的各要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考量。同时可以参照服务分类表。

因此,需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分析!

乌苏啤酒 *** 乌苏冰纯获赔15万,这起案件有哪些警示作用?

这起案件能够造成一定的警示作用。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更应该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应该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也要利用要做一个遵纪守法公民,并且也应该要多多监管,才能够避免这种事情发生。

达利园把“达利园”告了,究竟谁是李鬼?需警惕商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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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眼查信息显示,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与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已与7月31日做出,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终审败诉、维持一审判决。福建达利公司胜诉,达利园河北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并赔偿福建达利公司25万元。

据悉,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12日,2007-2008年度,福建达利公司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2013年2月,福建达利公司的达利园+图形茶饮料,被福建省人民 *** 认定为福建名牌产品。福建达利公司分别于2008年11月21日、2012年12月7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注册了第4573654号商标和第10029750号商标。

而达利园河北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其他罐头制造和销售等。达利园河北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福建达利公司达利园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存在重合。

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将“达利园”作为公司名称中字号使用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与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被授权许可使用“达利园”商标或者是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的误认。构成对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遂将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起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达利公司取得的被控侵权产品涉及四种产品不同款式。经过当庭开拆封存产品,第406号公证书取得的“ 养生 核桃”和“原味杏仁”饮料为“昌露”品牌,“ 养生 核桃”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日,“原味杏仁”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5日。“ 养生 核桃”产品的手提袋正面和背面、包装箱正面下部有“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样,“原味杏仁”产品的手提袋正面和背面、包装箱正面上部有“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样。第408号公证书取得的“ 养生 核桃”饮料为“冠福”品牌,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产品的手提袋正面和侧面、包装箱正面、背面、侧面均有“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样。第1400号公证书取得的“凉茶”饮料为“昌露”品牌,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1日,产品的手提袋正面和背面、包装箱正面、背面、侧面均有“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样。其他公证购买的产品与上述公证书所展示对应的产品相同。福建达利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自行购买到达利园河北公司生产的“昌露”品牌“高钙核桃”饮料产品,产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产品的手提袋侧和包装箱侧面均有“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样。

二审法院认为,达利园河北公司在2017年使用“达利园”企业字号之前,福建达利公司的“达利园”品牌已经在饮料市场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福建达利公司的“达利园”品牌应当获得保护。

达利园河北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福建达利公司许可,在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包装手提袋、包装盒上突出使用“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样以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号,在经营过程中将其企业名称进行了突出使用,明显具有攀附福建达利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达利园河北公司将福建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达利河北公司主张其涉案产品与福建达利公司的产品相比较在外包装、范围、销售渠道、消费群均存在明显区别,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近年来,随着企业对商标保护意识的提升,大多数知名企业都会把商标进行注册保护。但由于商标注册与企业商号注册管辖机关不同,依然会有同行业出现同名公司的可能。仿冒者正是利用这一点异地注册,在商号方面侵犯知名企业的在先权力。

来源: 新京报 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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