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35类纠纷的案例(35类商标侵权案件)

5A商标网 2023-05-12 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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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种食品,商标我只注册了35类,如果别人再去注册30类,算侵权吗?

不算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侵权案例都有什么呢?

相信大家一定知道商标侵权吧,有什么是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吗?商标侵犯怎么认定?我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经典案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商标侵权案例分享: 呷哺呷哺起诉阳光呷哺获支援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窝窝团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日前已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法院一审认定石家庄呷哺公司使用“阳光呷哺”系侵犯呷哺呷哺商标权的行为,并判决被告石家庄呷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十二万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近期发现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在北京窝窝团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窝窝团网站上以“阳光呷哺”的名义进行销售团购火锅套餐的行为,其提供的服务和经营业态与原告提供的极为相似。原告认为,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极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误认为其与原告为关联企业或存在特殊关系。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严重侵犯了其商标专有使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报纸上登载宣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2万余元。

被告窝窝团公司辩称,由于呷哺呷哺公司并未事先通知,因此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且其为网路服务提供者,已经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在收到诉状后删除了涉案侵权内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窝窝团认为其主要为服务企业和使用者之间提供平台服务,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并非交易主体,在石家庄呷哺公司提交了工商登记等证明的情况下,其对经营的合法性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窝窝团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石家庄呷哺公司辩称,之一,呷哺呷哺公司不具备起诉资格;第二,石家庄呷哺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对呷哺呷哺公司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涉案商标不是知名商标,“呷哺”是小火锅的通用名称,呷哺呷哺公司的经营方式也不是首创,且与其不同;第三,呷哺呷哺公司是恶意诉讼,企图获得不正当的地位。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呷哺呷哺”及“呷哺呷哺 xiabuxiabu”商标由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后授权给原告呷哺呷哺公司。“呷哺呷哺”品牌由呷哺呷哺公司于1998年创办,至今已在北京、天津、上海、河北等地开设了多家分店,并获得了“2012年中国十大火锅品牌”等多个奖项。2012年12月,呷哺呷哺公司发现石家庄呷哺公司在窝窝团网站上释出了“阳光呷哺”的团购资讯,并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石家庄呷哺公司在门店招牌、餐具、饮料杯及对外团购宣传上使用“阳光呷哺”、 “阳光呷哺吗,呷哺”字样。呷哺呷哺公司还提交了石家庄呷哺公司四家门店的照片及在其门店内消费的交易清单。

法院判决:

1、“呷哺”并非通用名称。

虽然呷哺呷哺公司相关介绍中称“呷哺”是“涮涮锅”或“小火锅”的代名词,但石家庄呷哺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呷哺”二字已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特别是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中国大陆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消费者已经将“呷哺”二字等同于涮涮锅、小火锅。同时应注意的是,经过呷哺呷哺公司长期的大量宣传和使用,相关商标在火锅服务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使得“呷哺”二字在闽南语、日语的 “涮涮锅”、“小火锅”含义之外,具有了标记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一般消费者在看到“呷哺”二字时,联想到的不是“涮涮锅”、“小火锅”,而是“呷哺呷哺”这一特定的火锅品牌。

2、石家庄呷哺公司侵犯了呷哺呷哺公司商标权。

石家庄呷哺公司在门店、餐具、饮料杯及相关团购宣传中,突出使用“呷哺”字样,攀附呷哺呷哺公司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阳光呷哺”相关店铺系由呷哺呷哺公司开设,或者与呷哺呷哺公司存在合作等关系,构成对呷哺呷哺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3、窝窝团公司并不构成侵权。

石家庄呷哺公司使用的“阳光呷哺”字样与“呷哺呷哺”等商标并非完全相同,而是近似,同时还存在“呷哺”二字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等争议,而对商标是否近似、“呷哺”二字是否为通用名称等影响商标侵权认定问题的判断,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在此情况下,要求窝窝团公司对涉案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作出专业性判断,标准过于苛刻,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呷哺呷哺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窝窝团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窝窝团公司已对相关团购资讯进行了删除,故法院对呷哺呷哺公司有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援。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石家庄呷哺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混淆可能性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解析: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后针对各种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

***1***被侵权人在先权利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2***被请权人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5***为各种侵权商标或者侵权商标商品及包装进行印制、仓储、运输、邮寄等行为的单据。

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可以以该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依职权撤消,自行登出,与原告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标 *** 合同等证据,来反驳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5类注册商标对25类注册商标的侵权的案件

35类是属于服务类商标,你的鞋店如果用这个商标,那是侵权的,而且还有不正当竞争法在等着你。另外,35类所说的“广告”,说的是提供广告服务,即是“广告公司”,替他人推销,说的是中介,把A企业的产品推销给B企业。祝你好运

商标35类被认定侵权是属于什么案件

侵权商标注册35类是属于服务商标。具体内容为: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等。在审判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对所涉及的商标或服务是否为同种或类似,是认定是否为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事实。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法律依据】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35类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商标 的价值不断体现之后,关于 商标侵权 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了,目前行政或司法机关也针对商标 侵权行为 做了规范,因商标侵权而得到的财产可以算 违法所得 而被没收。那么,35类商标侵权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新《 商标法 》对商标侵权行为及商标违法使用行为设定 行政处罚 时,都是以违法经营额为基数设定罚款幅度的。新《商标法》及尚未修改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 》,均未对如何计算违法经营额作出规定。 不过,下列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对 知识产权 案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如何计算有相应规定,可供计算商标侵权违法案件的违法经营额时参考: 一是《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9号)第十二条之一款:本解释所称“ 非法经营 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我拥有第35类商标,如果别人用我注册的来做店招,我是不是可以告他?

店招,这个词,不太明白。是指商店的招牌还是指店里的招贴海报?

如果是前者,一般来说,35类商标持有者是无法超过商品或服务项范围来主张商标权的。显然,35类中的任何服务项均不包括有牌匾、金属或非金属材质类的商品。

因此,35类商标持有者不能主张商店招牌的商标权。

如果是后者,是的,35类商标持有者是可以主张商标权的。即,禁止他人在销售或广告活动中使用与35类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最典型的案例是,2014年,阿里巴巴在35类注册了“双十一”商标,禁止其他电商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双十一”,导致后来大家在非阿里巴巴平台上看到的双十一都是“11.11”这样的字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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