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模仿纠纷案例(商标模仿几处算侵权)

5A商标网 2023-05-12 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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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知名的商标侵权的案例有哪些

时间:2010年—2012年

案情:从名不见经传,到现在的凉茶之一罐,“王老吉”创造了一个商业奇迹。但是,这奇迹中间却夹杂着两家公司的恩怨。从2010年开始,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就展开了“王老吉”的商标之争。

结果:北京一中院就鸿道有限公司(加多宝)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暂时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画上了句号。

时间:2012年—2015年

案情:乔丹和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同年10月,飞人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2015年初乔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关于“QIAODAN”、“侨丹”、“乔丹王”在内的多个争议商标。

结果: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耗时三年,迎来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做出了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保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

时间: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买下了一个注册于 1996 年、名为“百伦”的商标,随后又注册了包括“新百伦”在内的一系列联合商标,并在 2008 年拿到“新百伦”商标的批准。而早年曾以“纽巴伦”为名在国内进行宣传的New Balance,因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为新百伦,便开始使用“新百伦”作为中文名,于是拥有中文商标的企业向广州中院提起侵权诉讼。

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

商标侵权案例都有什么呢?

相信大家一定知道商标侵权吧,有什么是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吗?商标侵犯怎么认定?我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经典案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商标侵权案例分享: 呷哺呷哺起诉阳光呷哺获支援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窝窝团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日前已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法院一审认定石家庄呷哺公司使用“阳光呷哺”系侵犯呷哺呷哺商标权的行为,并判决被告石家庄呷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十二万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近期发现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在北京窝窝团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窝窝团网站上以“阳光呷哺”的名义进行销售团购火锅套餐的行为,其提供的服务和经营业态与原告提供的极为相似。原告认为,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极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误认为其与原告为关联企业或存在特殊关系。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严重侵犯了其商标专有使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报纸上登载宣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2万余元。

被告窝窝团公司辩称,由于呷哺呷哺公司并未事先通知,因此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且其为网路服务提供者,已经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在收到诉状后删除了涉案侵权内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窝窝团认为其主要为服务企业和使用者之间提供平台服务,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并非交易主体,在石家庄呷哺公司提交了工商登记等证明的情况下,其对经营的合法性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窝窝团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石家庄呷哺公司辩称,之一,呷哺呷哺公司不具备起诉资格;第二,石家庄呷哺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对呷哺呷哺公司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涉案商标不是知名商标,“呷哺”是小火锅的通用名称,呷哺呷哺公司的经营方式也不是首创,且与其不同;第三,呷哺呷哺公司是恶意诉讼,企图获得不正当的地位。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呷哺呷哺”及“呷哺呷哺 xiabuxiabu”商标由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后授权给原告呷哺呷哺公司。“呷哺呷哺”品牌由呷哺呷哺公司于1998年创办,至今已在北京、天津、上海、河北等地开设了多家分店,并获得了“2012年中国十大火锅品牌”等多个奖项。2012年12月,呷哺呷哺公司发现石家庄呷哺公司在窝窝团网站上释出了“阳光呷哺”的团购资讯,并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石家庄呷哺公司在门店招牌、餐具、饮料杯及对外团购宣传上使用“阳光呷哺”、 “阳光呷哺吗,呷哺”字样。呷哺呷哺公司还提交了石家庄呷哺公司四家门店的照片及在其门店内消费的交易清单。

法院判决:

1、“呷哺”并非通用名称。

虽然呷哺呷哺公司相关介绍中称“呷哺”是“涮涮锅”或“小火锅”的代名词,但石家庄呷哺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呷哺”二字已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特别是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中国大陆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消费者已经将“呷哺”二字等同于涮涮锅、小火锅。同时应注意的是,经过呷哺呷哺公司长期的大量宣传和使用,相关商标在火锅服务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使得“呷哺”二字在闽南语、日语的 “涮涮锅”、“小火锅”含义之外,具有了标记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一般消费者在看到“呷哺”二字时,联想到的不是“涮涮锅”、“小火锅”,而是“呷哺呷哺”这一特定的火锅品牌。

2、石家庄呷哺公司侵犯了呷哺呷哺公司商标权。

石家庄呷哺公司在门店、餐具、饮料杯及相关团购宣传中,突出使用“呷哺”字样,攀附呷哺呷哺公司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阳光呷哺”相关店铺系由呷哺呷哺公司开设,或者与呷哺呷哺公司存在合作等关系,构成对呷哺呷哺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3、窝窝团公司并不构成侵权。

石家庄呷哺公司使用的“阳光呷哺”字样与“呷哺呷哺”等商标并非完全相同,而是近似,同时还存在“呷哺”二字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等争议,而对商标是否近似、“呷哺”二字是否为通用名称等影响商标侵权认定问题的判断,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在此情况下,要求窝窝团公司对涉案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作出专业性判断,标准过于苛刻,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呷哺呷哺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窝窝团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窝窝团公司已对相关团购资讯进行了删除,故法院对呷哺呷哺公司有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援。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石家庄呷哺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混淆可能性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解析: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后针对各种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

***1***被侵权人在先权利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2***被请权人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5***为各种侵权商标或者侵权商标商品及包装进行印制、仓储、运输、邮寄等行为的单据。

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可以以该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依职权撤消,自行登出,与原告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标 *** 合同等证据,来反驳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香奈儿在与华为商标纠纷中败诉,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什么?

近日,一则“香奈儿在与华为商标纠纷中败诉”的消息,引发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我们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的数量也是越来越多了,我们知道每个公司都会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商标。商标是为了让用户能够通过图案来辨认一个品牌,是一个很好的东西。但是呢,随着商标数量的增多,总是会难免的有一些相似,或者一些故意的相似。比如之前的王老吉和加多宝,加多宝模仿王老吉的罐子包装,导致了王老吉和加多宝打官司打了好多年,最终是以王老吉的胜诉结束。加多宝对王老吉的市场侵害是很严重的。而最近呢,又发生了一起商标的纷争,就是我们新推出的华为汽车的商标和我们的奢侈品品牌香奈儿,香奈儿认为华为是模仿了他的商标,所以对法院起诉华为的商标,但是最终败诉,我们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一.法院的理由

这次法院给出的理由呢,是有两个,之一呢,就是华为的商标和香奈儿的商标虽然都是“双C”,但是呢,华为的是垂直的。第二呢,就是法院认为这两个商标是十分好区别的,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二.我的看法

我也是认为如此,这两个商标一眼看过去确实是能够很好的区别的,而且华为这样的大厂有什么必要模仿别人。

三.总结

一般的模仿都是一些不知名的小牌子去模仿大牌子,这样以达到混淆大众的目的去达到卖的更好的目的,而且一般都是卖的同一类物品。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所发表的看法,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哦。

2013年度“十大商标事件”有哪些呢?

有很多呀,比如历时三年半,浙江五芳斋终于成功打赢品牌捍卫“持久战”。海棠湾商标成功 *** ,“卡斯特”商标案等等。

恶意模仿“乐高” “乐拼”侵权被判赔3000万,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以不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为由。判决使用乐拼商标的三家公司赔偿乐高公司3,000万人民币并进行道歉。我国的民法进行了修改,并且在不久前实施。因此对于一些模糊不清的案件都有了明确的裁决方式。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就已明确的法律条款对双方争议点进行了判决。最终构成侵权的公司承担了应有的代价。 

我国一直在完善宪法和民法。因此在建国以后进行了多次修订。而前不久的民法典修订,可以说增加了许多便民的条例。对于一些社会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文规定,比如说袭警,空抛物,侵权等一些社会现象。对这些模糊不清的社会现象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让犯罪分子无路可逃。让他们钻不了法律的空子,因此我们的社会在这些法律条款的规定下会变得越来越好,每个人也应该更加遵守规章制度,共建和谐社会。

事情的经过是什么?

从2015年开始,美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开始生产和乐高玩具一样的产品,并且设置了一款和乐高非常相似的商标为乐拼。乐高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起诉。法院的判决结果为美致公司应赔偿乐高公司300万元人民币。但是这些公司表示不服并且提出上诉。根据长时间的调查,广州高院认为这些公司在4年间凭借乐高公司的商标获利巨多,属于非常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改判这些公司,赔偿乐高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

广州高院以商标侵权和不当竞争为判决依据。认为这些公司长时间并且大规模的侵犯乐高公司的商标,并且使用类似商标进行牟利。是非常恶意的行为,违反了我们国家的民法典。造成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导致许多不好的社会现象发生,因此做出3,000万元的赔偿处罚。对于乐高公司的主张全面支持。

应该遵守国家法律。

我们国家法律经过数代人的修改更正,已经非常完善。对于许多不明确的法律规章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因此在一些小问题上,许多人认为可以钻空子。可是自从民法典修改完成之后,这些空子就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希望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做一个文明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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