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巴伦商标纠纷(纽巴伦logo)

5A商标网 2023-05-12 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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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巴伦诉新百伦领跑商标案最后是怎么判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新百伦”商标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判令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 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并赔偿周乐伦500万元,新百伦公司需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旗舰店”、 “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洋品牌进驻国内市场被起诉

美国 “New Balance”公司于198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54类“鞋”上注册“N”、“NB”商标,于200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25类 “鞋”上注册“NEW BALANCE”商标。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成立,“NewBalance”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起授权新百伦公司 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新百伦公司至今在“天猫商城”开设“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官方网站中使用“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新 百伦”等字样。随着该品牌市场拓展,“新百伦NEW BLANCE”产品被越来越多中国消费者熟悉,却有人将新百伦公司告上法庭。

2013 年7月15日,周乐伦以新百伦公司侵犯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 9800万元。一审法院查明,潮阳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获准注册“百伦”商标,“百伦”商标诞生。该商标于2004年4月 *** 给周乐伦。2004年6 月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2008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周乐伦提供了多份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了 “百伦”、“新百伦”商标。

原审法院认为,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新百 伦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新百伦”标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周乐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 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

一审判赔近亿元 被告不服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周乐伦明确以新百伦 公司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法院保全证据来看,新百伦公司在周乐伦所主张的侵权期间的获利共约1.958亿元,综合考虑新百伦公司主要是在销售过 程中使用“新百伦”来介绍和宣传其产品,属于销售行为侵权等因素,故酌情确定新百伦公司向周乐伦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含 合理支出)。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至 今合法有效,权利状态比较稳定,应依法受到保护。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百伦公 司对“新百伦”标识享有在先的企业名称字号权、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广东高院:以全部产品利润计赔,理由不成立

关 于赔偿数额,广东高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新百伦公司商品更多地考虑“N”、“NB”、“NEW BAL-ANCE”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商品质 量,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因此周乐伦无权对新百伦公司因其自身商标商誉或者其商品固有的价值而获 取的利润进行索赔,周乐伦主张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的全部产品利润作为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理由不成立。

此外,新百伦公司 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即“New Balance”公司针对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所提出的商标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新百伦公司明知周乐伦对“百 伦”、“新百伦”商标享有权利,但仍无视他人商标权的存在和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广东高院确定,新百伦公司应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 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new balance和新百伦是一家吗?

“新百伦”曾被New Balance公司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来营销,但2016年6月23日已被判对“新百伦”商标造成侵权,停止使用。所以新百伦和new balance的区别:

1、商标权不同:

第865609号“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04年4月经核准 *** 给周某伦。第4100879号“新百伦”注册商标也同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周某伦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该商标。

2、产品不同:

新百伦商标所有人周某伦还设立了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扩展资料:

新百伦商标纠纷的相关法院判决:

1、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及宣传其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9800万元;在“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首页及其在“天猫商城”开设的“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2、此案一审判决作出后,New Balance公司尚未宣布是否上诉。

3、2016年6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新百伦”商标纠纷案作出判决,美国鞋类企业New Balance公司败诉,被判令赔偿中国公民周乐伦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总统慢跑鞋---与有什么区别啊?

一、品牌所属国家不同

1、New Balance:美国马拉松之城波士顿成立的品牌。

2、纽巴伦:是中国的品牌。

二、品牌成立时间不同

1、New Balance:New Balance,1906年William J. Riley先生在美国马拉松之城波士顿成立的品牌,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誉为“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

2、纽巴伦: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在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

三、鞋子特点不同

1、New Balance:坚持出品多宽度、多高度的鞋款;New Balance提供同一尺码不同宽度,有窄型,标准型和宽型三种,而在窄型和宽型中又细分不同程度,所以挑中一双New Balance的鞋穿着会是相当舒适的感受。

2、纽巴伦:颜色清新、透气,鞋底柔软。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New Balance

百度百科-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

new balance是哪个国家的品牌

美国。

New Balance,1906年William J. Riley先生在美国马拉松之城波士顿成立的品牌,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誉为“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

有一天,当他在观察院子里的小鸡时,发现小鸡的三个爪子可以保持平衡,所以他就将受到的启发运用到脚弓支撑器的设计和研发上,New Balance的名字也应运而生,而Riley先生从小鸡爪子的形状上得到灵感这件事也成为了一个传奇故事。

扩展资料

NB败诉再丢中文名 “新百伦”归国货品牌

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近日有了最终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公开宣判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终审判决虽然依旧认定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构成侵权,但一审的9800万元赔偿款被改判为500万元。

这也就意味着,新百伦品牌不再被视为New Balance(以下简称“NB”)的山寨品牌,而是被依法保护的国货品牌;同时,NB在内地也第二次失去了中文名字。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潮阳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获准注册“百伦”商标。该商标于2004年4月 *** 给周乐伦。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2008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靴……运动衫”等商品上。

美国New Balance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 BALANCE”商标。

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在上海成立,主要负责在内地销售“NB”运动鞋系列产品,并选择了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宣传产品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

广东高院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广东高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新百伦公司商品更多地考虑“N”、“NB”、“NEW BALANCE”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的商品质量,新百伦公司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

二审法院表示,综合全案证据,广东高院最终确定新百伦公司应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纽巴伦”是New Balance上个世纪90年代进入内地市场的名字,不过,New Balance在2003年再度进入内地市场时,已经放弃了这个名字改用“新百伦”。“纽巴伦”中文商标被New Balance曾经的内地生产厂商阳江友联鞋业公司抢注。

但没想到,新名字依然遭遇到“重名”困扰。法院经审理查明,新百伦公司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周乐伦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没有被采纳。这说明新百伦公司是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但仍选择使用 “新百伦”宣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New Balance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NB败诉再丢中文名 “新百伦”归国货品牌

新百伦商标抢注是否构成侵权?

新百伦 商标抢注 是否构成侵权? 新百伦公司没有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也没有善意地主动避免使用与他人的 注册商标 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和市场无序,构成侵权。《 商标法 》规定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有4种,即权利人的损失、侵害者利润、许可费用、法定赔偿。对其适用遵循相应的位阶。即在前一种计算方式无法确定时,适用下一种计算方式。 商标 ,往往代表着一个品牌,一个企业。它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长时间的品牌价值积累的表现。所以,商标也被人们称为“永动的印钞机”。企业应该注意保护商标这一类无形的资产,以免在这一个小小的环节被别人利用被迫付出高额的代价。 中国《商标法》“注册在先”原则,使得很多名字非常好的商标被抢先注册,然后待价而沽。而一心想要发展的企业想要注册个“好听、好看”一点的商标变得难上加难。值得注意的是,在一系列以中文译名商标为核心的争议纠纷中,中国的商标管理机构如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结果往往大相径庭。 一、抢注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权 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 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中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 *** 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二、抢注 驰名商标 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三、权利冲突问题解决不同类型 知识产权 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 专利法 、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 法规 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 专利权 、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由此可见,尽管新百伦在使用时间上远远早于new balance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但实际上还是构成了商标抢注侵权。实际上,商标抢注是否违法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言,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企业、个人的商标一是逐步增强,这也让一些抢注的人无投机取巧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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