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有哪些种类(商标纠纷向谁诉讼)

5A商标网 2023-05-11 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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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种类有哪些

虽然如今人们对商标专利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商标侵权的行为依旧屡见不鲜,甚至很多商标注册者都没有发现自己商标被侵权使用的情况大有人在,那么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呢?

一般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

1. 没有经过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近或近似商标的

2.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还依然销售的

3. 伪造或擅自制造与销售他人注册标识的

4. 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的

5. 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

以上就是几种一般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者要避免自己注册的商标被滥用,而其他经营者也要避免冒用他人商标的情况发生。

办理商标 *** 有哪些纠纷

商标合同纠纷表现形式

(一)在商标权 *** 合同中,纠纷主要表现为:

1.发生在 *** 人一方的违约

(1)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向受让人交付有关该注册商标的证件资料;

(2)所 *** 的商标权,由于超过有效期限未申请续展,被国家商标局依法注销等各种原因而归于无效;

(3)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 *** ;

(4) *** 人在 *** 该注册商标之前已与第三人订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未经被许可人同意,!将该注册商标擅自 *** ;

(5)未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 *** 手续。

2.发生在受让人一方的违约

(1)受让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即《商标法实施细则》[2]第二条的规定;

(2)受让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包括数额、币种、期限、地点、方式等)向 *** 人支付该注册商标 *** 价款;

(3)受让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4)受让人未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 *** 手续。

(二)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纠纷主要表现为

3.发生在许可人一方的违约

(1)许可人未经被许可人同意,将该注册商标擅自 *** 给合同外第三人;

(2)许可人对于该注册商标期限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注册;

(3)许可人在该注册商标期限尚未届满时申请注销该商标,自动放弃该商标专用权;

(4)许可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进行质量监督;

(5)许可人未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和国家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

4.发生在被许可人一方的违约

(1)被许可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即《商标法实施细则》[3]第二条的规定;

(2)被许可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该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包括使用的期限,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种类,使用该注册商标所生产的商品的销售范围等;

(3)被许可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数额、币种、期限、地点或方式)向许可;人支付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费;

(4)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拒绝许可人对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被许可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在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6)被许可人未按商标法的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

商标 *** 纠纷怎么解决

商标 *** 作为一种有效可行的 *** ,在日常生活中也被广泛地运用。不过因为种种的原因,总会出现商标 *** 相关的纠纷问题,那么当大家在进行义务商标 *** 的过程中,出现了商标 *** 纠纷时,具体如何处理好呢?下面详细介绍。

1、如果纠纷属于企业内部自身问题所造成的,那么就属于民事法律纠纷的范畴,需要当事人自己通过司法诉讼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如果商标的 *** 申请,正处于商标局 *** 审查进程中,商标局会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时限来进行处理;

3、如果商标纠纷涉及到法律权限问题,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的申请证据保全措施的方式,来暂时冻结该商标 *** 后的权利实施,最后再通过诉讼书的程序来解决纠纷问题。

4、如果商标属于假冒、伪造等非法 *** 的问题,则需要当地的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刑事鉴定,然后再走司法程序。

5、若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核准”等行政决定的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什么是商标纠纷

商标纠纷主要是指在商标竞争中,涉及类似商品的判断、近似商品的认定以及其他具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所引发的纠纷。商标纠纷亦称商标纠纷案件,是指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构成商标侵权成立时应如何进行赔偿为原因的诉讼。商标纠纷是围绕商标发生的法律争议。中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商标异议,二是商标争议,三是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商标使用形式,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具体包括四种情况: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第四种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完毕。

商标评审案件有哪些种类

商评委评审案件类型包括两大类:之一类: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商评委提起的复审案件。(1)驳回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依照《商标法》第34条规定申请复审。(2)不予注册复审。被异议人对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依照《商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申请复审。(3)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依照《商标法》第54条规定申请复审。(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不服,依照《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申请复审。第二类:直接向商评委提起的复审案件。无效宣告申请。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第45条第1款,直接向商评委对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的其他职责还包括:依法在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申请案中认定驰名商标;依法参加商标评审案件的行政诉讼。

商标侵权诉讼情形?

商标侵权诉讼有哪些情形吗?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商标的诉讼了?我把整理好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关于可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情形。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下列被侵权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 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 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 未经权利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5、 给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

商标侵权诉讼哪个法院管辖

关于商标侵权诉讼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规定: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扣押查封侵权商品所在地。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例如,对于甲制造、乙运输、丙储藏、丁销售侵权商品等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对所有侵权人提起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任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诉;但如果仅对某一被告***如制造者***起诉,则只能选择该被告行为实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不能在销售地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商标侵权怎样救济?

标持有人在遭受商标侵权后,可以从三个途径对商标进行 *** 救济。

之一种方式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一旦法院查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是不容质疑的,关键是赔偿损失的额度如何确定。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尽管法律对损失有一定的计算 *** ,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很难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数额和被侵权人的损失资料。当然,针对这种情况,《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正是法律对赔偿上限有了规定,给了侵权者可乘之机,很多案件最后判决的赔偿数字远远低于侵权人的获利,由于惩罚的不力,导致商标侵权的泛滥。

第二种方式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举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

由于向法院提起诉讼到最后判决历时较长,往往需要经过一审、二审几个阶段,但惩罚力度却不一定达到效果,判决赔偿的数额不高,远远低于损失,因此很多商标持有人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由工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以及作出***处理等。由于工商部门的处理更为及时,因此据统计有95%左右的商标持有人会选择这种方式,但是在赔偿处理上,工商部门只能进行调解,而不能责令侵权人作出赔偿,因此如果商标持有人想要获得赔偿的话,需另行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对侵权人是否侵权作出认定后,再判决赔偿数额,有时法院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可能会和工商行政部门存在差异。

对于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权人可以采取第三种方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

怎么保护未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从此条法律规定看,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的直接物件是注册商标,所有法律条款的设定,都是围绕注册商标的保护来进行,未注册商标显然是不受商标法律保护的。

但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放任自流。反之,为了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维护商标使用的秩序,需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加以规范。所以,《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专门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做了规定。

此条规定属禁止性规范,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只要不违反此条规定,其未注册商标就可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否则,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我国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即商标使用人对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的需要来决定。

尽管如此,总的讲,因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而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在实行商标保护采取注册原则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还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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