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侵权纠纷案例(乔丹注册商标案结果)

5A商标网 2023-05-11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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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 Jordan"与国产“乔丹”的商标之战

(一)

有一场案件,对于我国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领域极具代表意义。这场商标案,已被列入我国更高法指导案例,它就是拉锯长达八年的“乔丹案”——

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历史上最为出色的篮球运动员之一,是全球著名球星。1985 年,迈克尔.乔丹与耐克联合创立“Air Jordan”运动品牌,深受全球粉丝追捧。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公司)成立于2000,是中国知名的体育用品企业,拥有五千余家专卖店。乔丹体育公司自成立之后,先后申请注册多个与迈克尔.乔丹关系密切的商标,例如:“乔丹”、“QIAODAN”等。

2012年,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损害了自身的姓名权,委托律师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的相关注册商标。

2014年,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申请,认为其主张的姓名权被侵犯的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持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随后,迈克尔.乔丹起诉至法院,但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又向更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20年,更高人民法院历经两次再审,最终支持迈克尔.乔丹,其关键点在于:乔丹公司的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二)

此前,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乔丹体育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31条关于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为,1、争议商标的“乔丹”二字与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这个姓名存在很大区别,且“乔丹”仅是欧美国家的普通大众姓氏,不能唯一确定的指向迈克尔.乔丹本人,两者不存在对应关系。

2、迈克尔.乔丹及耐克公司对品牌进行宣传时,使用的是“MichaelJordan”或“迈克尔.乔丹”全称,同时加以迈克尔.乔丹扣篮的形象标识特征。

3、乔丹体育公司通过多年的经营,在国内已经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公众不会将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直接联系,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所以该案中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中“不良影响”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注册”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该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更高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主张姓名权保护的,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此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公众所悉知;

2、此名称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对应关系;

3、公众会因此名称联想到该自然人。

而迈克尔.乔丹在全球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我国相关群众看到“乔丹”的称谓时,都联想到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且大众也以“乔丹”来指代迈克尔.乔丹。

因此,“乔丹”二字在无形之中与迈克尔.乔丹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

其次,在2015年对北京的不特定群体开展相关问卷调查,数据表明,68%的被调查者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的联系。而对购买过乔丹体育公司的体育产品的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时,有近94%的消费者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有直接关系。更有消费者认为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或代言人等。

依此上诉的三个条件及相关证据,更高人民法院认定迈克尔·乔丹就 “乔丹”享有姓名权。

(三)

从法律属性上看,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而商标权则属于财权。这两个权利看似牛马不相及,一旦相互产生冲突,我国法律条款当中其实并没有针对性条款可以作出解释。

姓名权属于民事权利。《民法典》规定,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会公众的姓名、笔名、译名等称号,并造成公众混淆的,依据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根据 《民法典》第1012条及1014条,可以看出,在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时,应事先得到姓名权利人的授权和许可,否则姓名权人在姓名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姓名权制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姓名权保护方面,《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做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为保护姓名权进一步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并没有明确与姓名权相关的内容,对于相关权利冲突的解决主要依据“不良影响”与“在先权利”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姓名商标纠纷案件时也主要依据该两条款。但由于“不良影响”条款属于兜底条款,并且法律对“在先权利”条款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不够具体明晰,这就直接导致各地法院对这两项条款的理解不尽相同,致使裁判缺乏统一的标准。 

(四)

1900年,德国就在民法典中提出了姓名权这个概念,不过当时姓名权并未受到商业化保护,直到 1956年德国法院在“达尔克”案中,才对姓名权具有商业价值进行肯定。此后,姓名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时,德国便采用“统一权利保护模式”。

1903年,美国颁布《隐私法》,当中就提到了姓名权,并将姓名权归入隐私权,对其进行保护。作为美国之一部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在美国得到了普遍的实行。随着经济的发展,美国逐渐形成公开权制度——1953年,公开权的概念产生,公开权制度是美国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基础。

1938年,英国在《英国商标法》第8条指出了商品化权制度,此后,每当姓名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英国的法官一般会采用商标化权理论去判决。

至于日本,主要是从源头上对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进行规制。日本允许将姓名注册为商标,但注册商标前的审查制度相当严苛。《日本商标法》规定,只有姓名已经具有极其显著的可识别性,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如果申请注册的姓名商标仅仅由普通的姓或名构成,则不能获得商标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我国的《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有相仿之处。而在“乔丹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迈克尔·乔丹败诉的一个原因是考虑到乔丹体育公司在我国注册并使用已达十余年,虽然该商标的注册有“蹭名气”的不正当目的,但是该商标若是被宣告无效,会给该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会影响我国市场的经济秩序。而更高院的判决则是更注重保护商标所涉及的姓名权。

中国乔丹品牌被起诉的结果

按实际情况,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所以按现时的情况,中国乔丹被诉还没有结果。美国NBA巨星、“飞人”乔丹起诉中国品牌“乔丹体育”商标侵权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的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

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的新闻发言人称“对法院就商标争议案做出的判决表示遗憾。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自身的姓名权,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受误导。”

“针对商标争议案的判决,我们将向更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迈克尔·乔丹针对乔丹体育在上海法院提起的姓名权侵权案件,与商标争议案是相互独立的案件,姓名权侵权案仍在审理中。”

迈克尔·乔丹表示,“尊重中国的法律,并相信中国法律会保护他的合法权利并确保消费者不受误导。”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福建省晋江市,是国内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2000年以来,该公司在服装、鞋、书包等多个商品上注册了“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等多个商标。

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公司注册的“QIAODAN”、“侨丹”等商标,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具有不良影响。

据公开媒体报道,乔丹的 *** 律师也曾表示,中国公众看到与“乔丹”“QIAODAN”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会将其与迈克尔·乔丹本人相联系;乔丹体育在明知或应知迈克尔·乔丹知名度的情况下,将相关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有违诚信原则;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社会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乔丹体育的 *** 律师马东晓表示: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本身为英美普通姓氏,而中文“乔丹”是其中一种惯常的翻译,难以认定“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必然、唯一的对应关系。据此,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及作为普通篮球运球动作的剪影形象并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乔丹体育自成立以来,经过20余年的经营,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和稳定的市场秩序,相较于乔丹体育对其商标的使用,不能认定“乔丹”二字与迈克尔·乔丹先生之间的对应关系已强于乔丹体育。虽然迈克尔·乔丹作为篮球运动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但并不代表他的姓名在商品上拥有相关的权利,而“乔丹”品牌作为合法的注册商标,才拥有在商业使用中的排他性权利。

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迈克尔·乔丹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向北京市之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

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的新闻发言人表示,将向更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不是国际知名商标之一次在中国遭遇诉讼失败。就在上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对方9800万元。

中国乔丹赢了还是输了

赢了。

至此,经历三级法院审理,前后历时近8年的乔丹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4月8日,更高人民法院对曾经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中国乔丹体育侵权案终审败诉,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除了判定中国乔丹体育败诉外,当中提到先前一审、二审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皆有错误,乔丹体育需撤除第 25 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乔丹文字与剪影商标。

法院的最终判决,意味着乔丹体育无法再上诉,不得不重新开始品牌之路,尽管商标被撤,但这对于乔丹体育公司的经营影响有限。

当天下午,乔丹体育发布声明:此次判决的(图形+文字)商标系公司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撤销判决,不会影响我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合法使用。

另据证券时报报道,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的商标之争由来已久,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姓名权。而乔丹体育的品牌形象,也在这个过程中迅速跌落。

很长一段时间里,“山寨”、“抄袭”这样的词汇都被用在乔丹体育身上。

乔丹体育vs飞人乔丹,持续8年的商标之争。

乔丹是人们心中的“篮球之神”,一直被冠以“飞人”的称号,其logo的经典形象来源于,1991年时迈克尔乔丹在芝加哥公牛对阵洛杉矶湖人篮球赛上,完成了一次没有助跑的原地跳跃,并扣篮成功。

乔丹体育,虽然早于1997年注册了商标,但由于乔丹本人并没有足够的商标意识,所以直至2012年发现后,才状告乔丹体育侵权,不过前2次都是以败诉告终。

福建乔丹体育公司被判赔偿乔丹35万,究竟是怎么回事?

2020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经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

经过审理,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 *** 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同时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求。

而对于这件事,迈克尔·乔丹说:“我十分感激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该判决维护了我的姓名权,保护了中国消费者,并制止了乔丹体育的侵权行为。乔丹体育通过错误的产品关联性宣传来误导消费者,中国消费者有权利了解乔丹体育及其产品与我本人完全无关。没有什么事情比保护你自己的姓名不被滥用更重要的了。

而福建乔丹体育公司被判赔偿乔丹35万,说明国家现在对于姓名权的重视程度极高。一旦姓名权被侵犯。都将会面临极其严重的惩罚。今天的判决,以及此前中国更高人民法院多起案件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同时,通过这一次的审判。我们也应该对此引起重视。不要随意使用他人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噢。

 

乔丹姓名权纠纷案宣判,最终的审判结果如何?

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原告迈克尔·乔丹诉称,自1984年以来,中国各大媒体对原告进行了持续几十年的新闻报道,都用中文译名“乔丹”指代原告,故“乔丹”这个译名已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并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原告由此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被告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商号、产品和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的姓名“乔丹”,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百仞贸易公司销售乔丹体育公司的侵权产品,故构成共同侵权。

而两被告共同辩称,Jordan只是英美国家的一个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对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惯常翻译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被告注册并使用“乔丹”商标已有数十年,对“乔丹”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原告早就知道被告使用“乔丹”商标和商号,却不及时主张权利,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而百仞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均通过合法渠道进货,故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经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除此以外,乔丹体育公司还将迈克尔•乔丹曾经的球衣号码“23”和他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均注册为商标,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最后,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 *** 上向乔丹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经济损失,故法院仅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中的合理支出进行裁判。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乔丹体育侵权案终审败诉,大家想说的都有哪些呢?

中国乔丹败诉,一场长达8年的法律之争如今终于告一段落,这是一个逾越国际的商权纠葛问,其结果出来之后影响范围是全方面的。乔丹和中国乔丹的这场诉讼开端于2012年,在这长达8年的时间里,双方就中国乔丹能否侵权展开了争辩。乔丹以为,中国乔丹注册运用的商标会形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次序,并以此申请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而中国乔丹的 *** 律师则表示,乔丹的名字是JORDAN,这和中文“乔丹”有很大的区别。而且JORDAN在美国是个普通的姓氏,固然乔丹自己知名度很高,但不能主张一个姓氏的学问产权。

其主要是在国内品牌的开展,以及中国品牌在国际的名誉,乔丹品牌的自身,都有不同的影响。希望能给国内那些蹭外国名字、标识等品牌的企业以警醒,这样的品牌也不是我们想要的,也不会真正走向世界。

关于国内品牌而言,过过去经过模拟山寨,这样的运营形式曾经越来越远,而如今国度愈加维护,维护创新性企业,品牌的开展,关于国内企业将来将会增加更多的生机和发明性。

同时这场官司的纷争也更好的树立了中国品牌在国际上形象,让让世界看到中国关于创新性企业的支持和注重。乔丹这个品牌在申请之初,要说没有借助nba飞人,那根本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在设立之初就存在这个的侵权客观行为了。

而且在消费者层面,抵消费者权益也有进一步的推进作用,在市场中不同的品牌请求还有管理都会愈加的严严谨格。作为中国人希望我们国度产品品牌提升走向世界,但不是侵权等这样的行为。

最后,关于乔丹品牌公司,这次官司的败讼,根本让品牌在市场中根本上跌落谷底,自身消费者对其就曾经有了负面印象,这一次败诉带来的更普遍的关注,在市场上根本全面丧失好感,失去民意的企业将来的开展也将极端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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