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临其境商标纠纷案例(声临其境公司)

5A商标网 2023-05-11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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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加多宝商标之争

问题一: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商标权与专利权) 问何

问题二:“王老吉”品牌之争留下什么启示? 资料图 早几年前,很多人并不知道“王老吉”的品牌是广药与加多宝集团的合作协议,多数人都误以为“红罐绿盒是一家”。当时“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将一个凉茶品牌做到超过知名饮料商还大的市场份额。在这里不得不说广药的“王老吉还有盒装”这句广告语,确实搭上了顺风车,加多宝每年在品牌宣传上所付出的费用不在少数,2008年在汶川地震上捐款一个亿,更是把品牌发展到极致。 在当时,很多人质疑王老吉在炒作,包括后来的“封杀王老吉”活动,但事实上,这种争议很快就被网民的口水所淹没:“炒作?你也捐一个亿试试。”通过这次善举,王老吉的销量更是达到自生产以来的极致顶峰。而当时广药“绿盒王老吉”的宣传也顺势加大,获取了不少利益。 “花无百日红”。王老吉的品牌之争,其实从和加多宝签下品牌使用合作书,就早已埋下了争端的种子。事实证明在合作面前永远只有“利益”。当时的合作肯定是双方经过慎重考虑,认为是双赢的结果,或许他们从没想过有对簿公堂的一天。而出现今天争端的主要原因在于“王老吉”火了。 在这次品牌之争中,加多宝的应变表现确实很到位。从开始罐体的“半面王老吉,半面加多宝”字体,再从“怕上火,喝王老吉”到“正宗凉茶加多宝出品”,一系列的应对将品牌转换的损失控制到更低点。目前看来,红色罐体大致未变,只是将字体“王老吉”变为“加多宝”,很多客户其实都没有意识到这些“细节”的变化,但尽管如此加多宝还是付出了很大代价。 在这次品牌之争中,不少旁观者都会“同情”加多宝,认为养大的孩子现在却拱手送还,做了“赔本买卖”。这一点,加多宝确实有点“冤”。然而事分为二的考虑:加多宝每年给广药的品牌使用费只有区区500万,相对于每年上百亿的销售额相比,完全不成正比。试想对于广药来说,这又何尝不是一件“赔本生意”呢?抛开这些不说,这次“品牌之争”究竟给我们留下什么启示呢? 自创品牌才是长生久视之道 中国是世界上更大的“代工工厂”之一,无论是手机中的高端机Iphone,或服装类阿迪达斯,或化妆品,或其他,都在国内有代工厂。这些让普通收入人群“望而却步,求之不得”的品牌,成就了不少跨国大企业,甚至五百强。然而代加工厂获取的利润却少之甚少。绝大多数收益还是被品牌持有企业所得,这就是品牌的力量。加多宝当时签订和广药的合作协议时,正是慧眼看重王老吉的品牌潜力。然而在过去的十几年来,当加多宝已经有能力自创品牌时,他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失去机会。至今只有“原王老吉品牌凉茶”和“昆仑山矿泉水”两个品牌,单品牌的运营方式,一旦出现争执,就可能面临“全盘皆输”的危机。虽然当王老吉品牌的争议到水深火热时,王老吉不得不主打“加多宝牌”凉茶,但这时已经延误战机,错失了自创品牌的更佳时机。所以创立品牌“宜早不宜迟”,而且 *** 品牌永远是“为他人做嫁衣”,即使你也确实从 *** 品牌中获利,但更大的受益者永远是品牌所有方或持有人。 恪守商道 才是上上之策 这次加多宝理弱的一大重要原因在于,跟原广药总经理签订的王老吉品牌延长使用协议。目前已查证,这次协议是加多宝通过贿赂等非正常手段才达到目的,因此被认证无效。事实证明,这一步棋,走的太“臭”了。纸里包不住火,事情大白后,加多宝不仅处于“行贿”等不良印象,甚至还可能为此付出品牌声誉受影响等更严重的代价。商道即正道,这句话很多人都懂,但在利益面前,不少人都会尝试铤而走险,赌一把。实际上这种“赌”,都会把事态发展变得更恶劣化,最终以失败告终。这次王老吉品牌之争,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商道即正道,绝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千百年来从商者总结的真实心得。 合则双赢 分则双输 有人说这次加多宝完美落败,王老吉品牌......

问题三:王老吉和加多宝商标之争到底是怎么回事? 王老吉是广药集团的商标,许可给加多宝使用,加多宝花重金打造出名了,广药就趁着许可合同到期把商标收回,不让加多宝用了。

问题四:王老吉和加多宝商标之争到底是怎么回事 王老吉是广药集团的商标,许可给加多宝使用,加多宝花重金打造出名了,广药就趁着许可合同到期把商标收回,不让加多宝用了。也就是这么回事。

问题五:王老吉和加多宝29亿商标案开庭 最终谁胜了 随着“配方案”终审判决的落下,加多宝恐怕不能在广告中说出“独家正宗配方”这句话了。

7月19日,广东高院对王老吉加多宝“配方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加多宝上诉,维持原判。而在去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加多宝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王老吉经济损失及合理 *** 费用500万元,同时,还需在《广州日报》及加多宝集团官网首页刊登声明并公开道歉。

实际上,这场长达三年的“配方”之争最终结果是两家配方都正宗。

公开资料显示,自2013年6月至今,法院共对广药王老吉与加多宝的8起案件进行宣判,案件涉及商标、装潢、广告语等多项行为,加多宝目前累计需支付的赔偿近两亿元。而仅在2013年,加多宝冠名“中国好声音”的广告费用就高达两亿元。

谁是这场漫无止境的诉讼纠纷的终极赢家,尚未可知。

问题六: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因何而起? 其实王老吉这个商标是加多宝集团从广药王老吉那签署的主商标合同。不是加多宝的自有品牌。

到2013年到期 因此最近在电视等各大媒体会看到 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 等等的广告

附:广药与加多宝之间的关系

2000年签署主商标合同(时限至2010年);

2002年11月签署之一份补充协议(时限延长至2013年),此前广药集团原老总李益民收受香港鸿锭集团董事长陈鸿道港币200万元;

2003年6月签署第二份补充协议(时限再延长至2020年),李益民收受陈鸿道港币100万元,随后李益民落马;

2010年11月广药在北京发布王老吉品牌价值过千亿一事,随后加多宝发声明澄清与广药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让矛盾公开化;

2011年4月广药递交“王老吉商标”仲裁申请;

2011年12月“王老吉商标”案进入仲裁程序;

2012年5月11日,广药集团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广药胜诉。

2012年5月15日,广药集团赢得王老吉商标[2]。

问题七:加多宝与王老吉的品牌之争的来龙去脉到底是怎样? 加多宝与王老吉的品牌之争来龙去脉

其实王老吉这个商标是

从广

老吉那签署的主商标合同。不是加多宝的

到2013年到期 因此最近在电视等各大媒体会看到 红罐

改名加多宝 等等的广告

附:广药与加多宝之间的关系

2000年签署主商标合同(时限至2010年);

2002年11月签署之一份补充协议(时限延长至2013年),此前广药集团原老总

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

港币200万元;

2003年6月签署第二份补充协议(时限再延长至

),

收受

港币100万元,随后

落马;

2010年11月广药在北京发布王老吉

过千亿一事,随后加多宝发声明澄清与广药之间没有

,让矛盾公开化;

2011年4月广药递交“王老吉商标”仲裁申请;

2011年12月“王老吉商标”案进入仲裁程序;

2012年5月11日,广药集团收到

日期为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广药胜诉。

2012年5月15日,广药集团赢得王老吉商标

随后加多宝集团集团注册“加多宝”品牌,在加多宝猛烈的宣传、广告、公关、营销攻

势下,重新占据凉茶主市场。

问题八:加多宝集团的商标大战 伴随着“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广告语,“王老吉”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凉茶品牌。但是,2012年与“王老吉”有关的几家企业展开的商标和品牌对决,却令王老吉相当“上火”。 2011年4月11日,红罐“王老吉”所属的加多宝集团举行记者会,宣称已在收集证据,向成都市工商局商标科和执法处以“‘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被侵犯”为由,对广药集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举报。此声明源起于广药集团日前宣布,将“王老吉”商标授权给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主要用于非凉茶类产品。实际上,在刚刚结束的2011年成都春季糖酒会上,广粮实业的展台上就已经出现了两款“王老吉”品牌的产品,包括“王老吉”固元粥和莲子绿豆爽养生粥,均为红色外包装,黄色“王老吉”字形。包装上标明产品由广药集团授权出品,由广粮实业经销。加多宝方面表示,在工商局商标注册查询中得知,广药申请的商标注册中并不包括粥产品类别,而“王老吉”粥类产品由自然人王付生注册。广药在没有粥类商标拥有权的情况下授权,涉嫌违法。而且,广粮实业新推出的两款“王老吉”产品虽然不是凉茶,但其外形与加多宝出品的红罐“王老吉”凉茶相似度极高,有侵权嫌疑。而广药方面则称,广药集团对加多宝授权的凉茶饮料生产销售,与授权广粮实业的非凉茶业务没有冲突。此外,双方的纠纷还在不断升级发酵。广药2012年3月4日发布公告称,其与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签署协议。白云山和黄将其生产的白云山凉茶系列产品交由王老吉药业总 *** 。双方合作后,广药将把白云山凉茶纳入“王老吉”凉茶的销售渠道。业内普遍认为,王老吉的“红绿之争”将由此升级为“红绿白”混战。随后,“王老吉”嫡系传人王健仪公开表示支持加多宝,使“王老吉”商标争夺战中的又一股力量浮出水面。这样的表态令业内认为,王老吉“红绿之争”的形势出现逆转,未来走向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资料显示,王健仪是“王老吉”创始人王泽邦的第5代玄孙女,1993年出任家族企业香港王老吉国际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是“王老吉”海外商标持有人。2004年11月,同兴药业宣布注资参股王老吉药业,广药在王老吉的股权由94.28%下降至48.0456%,与同兴并列之一大股东,其余3.907%为自然人持有。2011年年3月,王健仪开始担任同兴药业的董事长,2012年1月接替施少斌成为王老吉药业董事长。据消息人士透露,加多宝方面希望借助王健仪向广药施压,将“王老吉”商标转到同兴药业与广药合资的王老吉药业,保住自己继续使用“王老吉”的权益。实际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红绿之争”已有多时。2012年11月,广药集团举行发布会,称其“王老吉”商标估值为1080.15亿元,成为中国之一品牌。随后,红罐“王老吉”生产商加多宝在其官网上发布澄清声明称,红罐王老吉由香港鸿道(集团)内地公司加多宝生产和销售,与广药无任何隶属关系,将两种包装王老吉背后的故事搬到了台前。资料显示,王老吉由王泽邦于1830年创立,解放后一分为二,中国内地的王老吉商标被归入国有企业,而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王老吉”品牌则仍由王泽邦后人传承。1997年2月12日,广药集团注册申请了“王老吉”商标。一天之后,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鸿道取得了独家使用“王老吉”红罐生产销售使用权,合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据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旷日持久的中国商标之一案价值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之争终于有了定论,2012年5月11日晚间,广州药业在香港联合交易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广......

问题九:王老吉商标之争谁是赢家 首先王老吉商标是王老吉传人所有的商标权利,因为解放后的公司合营变成了国家拥有权利。

王老吉商标权除了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在全球其他地方该商标的持有人都是王老吉的后人,所以王老吉的商标所有权是对于过去那段历史有具体的说法的。

王老吉商标从一个广东地区的知名品牌一跃成为全国驰名商标,全国品牌价值冠军,加多宝功不可没,最惨的就是加多宝,一手培养的品牌最后还是会被收回去,就连王老吉的后人都说加多宝生产的才是王老吉祖传秘方的产品。

王老吉的商标权的赢家无疑是广东的国资部门,广东省的国资。但是今天王老吉已经沦陷了,作为一个民族品牌实在是林人惋惜!!但是实际上商标权的赢家在广药集团,但是品牌价值方面输掉的也是广药集团

王老吉折射的是当年公私合营的后遗症。例如五粮液的几百年酒窖传承人等等,急需要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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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广东省高院2015知识产权精选案例】 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

?广东省高院2015知识产权精选案例

新鲜出炉的知识产权案例又来报道了。这次精选了8个案例,分别从侵害商标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侵害实用新型设计专利权、侵害著作权等方面提升您的bigger,赶快签到吧!

案例一:谁是“歌莉娅”?格风公司是“歌莉娅”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品为服装。娅品公司则在鞋、靴商品上注册“Geliya”商标,在网上开设“歌莉娅”旗舰店,销售“歌莉娅”标识的女鞋,鞋盒上印有娅品公司与牛尊公司的联系方式。格风公司据此要求娅品公司、牛尊公司赔偿损失500万元。一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36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4号;

承办人:邓燕辉基本案情格风公司是本案“歌莉娅”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中的服装。娅品公司在第25类中的鞋、靴商品上注册了“Geliya”商标。

娅品公司在 *** 网和京东商城网站上分别开设“歌莉娅女鞋旗舰店”和“歌莉娅鞋业旗舰店”,销售带有“歌莉娅”标识的女鞋。

2013年6月28日、8月29日,格风公司三次通过公证的方式在该两网店购买到多双女鞋,鞋上印有“歌莉娅”标识,鞋盒上印有娅品公司与牛尊公司的厂名、地址、 *** 等联系方式。

原审法院通过证据保全在娅品公司查获了被诉侵权产品。格风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娅品公司、牛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人民币500万元。裁判要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牛尊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而娅品公司没有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其使用“歌莉娅”标识,侵害了格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作出娅品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格风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的民事判决。娅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娅品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其次,尽管根据区分表,本案商标核定商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同一类似群商品,但两者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同。同时,本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与本案商标基本相同,如果两者在服装和鞋类上共存,容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从而认定娅品公司构成侵权。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评析本案关键问题是以什么标准判断两种商品构成类似。二审法院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坚持了避免来源混淆的基本原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时,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被诉侵权标识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共存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详细论证被诉侵权标识与本案注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同时,网上销售的商品数量及价格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人获利的参考依据。

案例二:廖洪云诉深圳市讯天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廖洪云是一种移动电源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廖洪云将在讯天宏公司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移动电源外壳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进行对比,两者为相同的外观设计,遂请求法院判令讯天宏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 *** 费用15万元。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74号;

承办人:欧丽华基本案情廖洪云是本案专利权人,本案专利为一种移动电源产品的外观设计。

2013年12月11日,廖洪云在讯天宏公司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为移动电源的外壳和电路板。讯天宏公司在还《深圳今日快递广告》第45、47期刊登了被诉侵权产品移动电源外壳和电路板的图片。将被诉侵权产品移动电源外壳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进行对比,两者为相同的外观设计。

廖洪云与讯天宏均确认上述移动电源外壳和电路板不是移动电源产品,购买者要获得移动电源产品还需购买零部件并加以组装。

廖洪云指控讯天宏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本案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讯天宏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 *** 费用15万元。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移动电源外壳的外观设计与本案专利设计相同,当其配合其他零部件组装成移动电源产品,组装后的产品则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讯天宏公司将移动电源外壳销售给生产移动电源产品的厂商,客观上引诱了生产移动电源产品的厂商生产移动电源产品,导致直接侵权;对此,讯天宏公司主观上明知,却疏于对是否侵害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履行注意义务,构成引诱侵权。一审法院遂作出判令讯天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廖洪云经济损失25000元的民事判决。讯天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并无引诱侵权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九条规定了教唆、帮助等间接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以行为人主观明知为要件,同时必须存在直接侵权行为人。本案并不存在讯天宏公司以外的直接侵权人,一审关于讯天宏公司构成引诱侵权的认定错误。一个完整产品与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之间属于相近种类产品,可以直接进行外观的对比。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讯天宏构成直接侵权。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评析本案二审法院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中间接侵权成立的要件,明晰了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的界限,对同类案件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还明确了一个完整的产品与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之间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可以直接就两者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以比较的结果而定。如果比对结果为相同或者相近似,则该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行为人构成直接侵权。

案例三:蓝智强诉创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蓝智强系“支架(CO-0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创龙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该产品外观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构成近似。创龙公司确认销售,但否认实施制造、许诺销售该产品。蓝智强请求法院判令创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90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25号

承办人:欧丽华基本案情蓝智强系本案“支架(CO-0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显示为“东莞市创龙电子有限公司”的网站,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作了 *** 和收货公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构成近似。

创龙公司确认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否认实施制造、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创龙公司在其网站上介绍其为生产厂家,并且阿里巴巴网站进行了实地认证,其业务主管名片标明“各类塑胶、五金、电子产品代工”。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电子产品及零配件。

蓝智强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控创龙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创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裁判要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创龙公司销售了侵害蓝智强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但无直接证据证明创龙公司有制造行为,判决创龙公司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蓝智强5万元的民事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公证购买的事实、创龙公司的经营范围、名片上的信息、网页宣传情况,形成证明其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优势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创龙公司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行为,创龙公司称其该陈述不实,没有证据证明,也有悖诚实信用的商业伦理和规则。

据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判决创龙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并赔偿蓝智强经济损失7万元。评析本案二审法院厘清了对于 *** 证据的认证规则和知识产权案件证据认证标准,当事人在电子商务模式B2B模式下,对自己的经营模式、产品的产销情况等的宣传,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证据,在与案件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判决有力地宣扬了诚实信用不仅是民法传统的帝王条款,也是互联网时代的裁判准则。

案例四:卢超研诉国天五金厂、陈浩祥、潘杏仪侵害实用新型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卢超研为“简易中岛式货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国天厂承认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卢超研指控国天厂、陈浩祥、潘杏仪侵害本案专利权,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15万元经济损失。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19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72号

承办人:肖海棠基本案情卢超研为本案“简易中岛式货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13年4月26日,卢超研对“”网站相关网页作了公证保全。上述网页显示有被诉侵权产品。依据卢超研申请,一审法院对国天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亦扣押到被诉侵权产品。国天厂承认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013年8月9日,国天厂申请公证处对其在 *** 网的交易订单进行公证,根据编号为[**************]的订单显示,成交时间为2011年12月21日,点击该订单“货架12-20”后形成的新页面中显示简易中岛式货架图片,国天厂等据此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根据 *** 网对交易快照的介绍,交易快照是买卖时所形成商品的照片,卖家不能对该照片进行编辑,且并无有效期限,是处理交易纠纷或者投诉的依据。卢超研指控国天厂、陈浩祥、潘杏仪侵害本案专利权,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15万元经济损失。裁判要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天厂、陈浩祥、潘杏仪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判决驳回卢超研全部诉讼请求。卢超研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查清交易快照形成规则基础上,认定该证据真实性,并依据该证据认定国天厂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评析一般而言, *** 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和易更改性,因此其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受到较大的限制。但在 *** 交易日益繁荣的当下,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出现 *** 环境中形成的证据,那么如何认定 *** 环境中所形成的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如何把握采信标准,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案通过审查 *** 网站的规模、影响力及信誉以及 *** 交易快照形成的规则,认定国天厂据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交易快照具有不能更改性,从而将之作为认定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公正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陈光彩诉恒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陈光彩系“可自行印制图文的充气袋”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恒升公司却在自家网站上展示了该产品,陈光彩 *** 了该产品后,向法院起诉指控恒升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本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44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48号

承办人:郑颖基本案情陈光彩系本案“可自行印制图文的充气袋”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本案专利于2007年8月31日申请,并于2008年6月18日获得授权。

2012年5月31日,陈光彩申请对恒升公司网站进行公证保全,恒升公司在网站上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2012年7月30日,陈光彩 *** 了被诉侵权产品,并对收货过程进行公证。陈光彩向法院起诉指控恒升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本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补充查明,陈光彩就本案专利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另一个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4月19日,早于本案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16日,晚于本案专利的申请日,目前该专利在本案公证前的2011年6月22日已因未缴纳年费被公告终止。恒升公司以该专利提出不侵权抗辩。裁判要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恒升公司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恒升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判决恒升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陈光彩5万元。恒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已终止的专利系基本专利的从属专利,若基本专利仍然有效存在,从属专利权终止并不会导致该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如果同一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权之后终止,而发明专利申请尚未公布或处于临时保护期内或被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终止也不会导致该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除此之外的通常情况下,专利权终止将导致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实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故认定本案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据此,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驳回陈光彩全部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评析本案二审判决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两个相同的类型的专利,其中一个专利终止但又不构成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的情况下,能否以及如何作不侵权抗辩,详细论证一种新的不侵害专利权抗辩方式。本案首先对专利权终止的后果,分不同情形进行阐述,厘清了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的关系,澄清了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与同时申请同类型专利的差异。在论述专利权终止后果的基础上,二审得出本案抗辩是否成立,取决于被诉侵权方案是否实施了比对专利技术以及本案专利是否构成比对专利的基本专利。同时,本案避免将比对专利与本案专利直接进行比对,遵循了我国专利司法和行政各司其职的双轨制,防止了司法审查与专利行政授权可能发生的直接冲突。

案例五:虎头电池公司、广州轻工集团诉临沂华太电池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指控华太公司在广交会上展示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其“虎头牌电池”包装装潢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华太公司停止使用被诉包装装潢、赔偿损失200万元。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783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0号

承办人:郑颖基本案情“虎头牌电池”以及其“红黄色”电池包装装潢是解放前炎光电池厂始创,经过企业合并和商标 *** ,2006年9月14日广州轻工集团受让“虎头牌”商标,同年10月1日将该商标许可虎头电池公司使用。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主张其生产的产品的红黄颜色搭配、商标及文字组合的包装装潢系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2011年,华太公司在广交会上展示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使用了与本案“虎头牌电池”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起诉指控华太公司生产销售被诉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华太公司停止使用被诉包装装潢、赔偿损失200万元。裁判要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华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华太公司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华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虎头牌电池”是否构成知名商品,应当以中国境内为地域标准,以相关公众是否知悉为主观标准,综合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因素作出认定。“虎头牌电池”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华太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擅自使用与“虎头牌电池”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源于“虎头牌电池”或与之有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评析本案相较于同类纠纷的典型性在于:知名的地域范围如何认定,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认定权利基础的前提。同时,本案原告源于历经多次改制的老国企,其生产“虎头牌”电池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60年代,“虎头牌”电池已深入人心,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保护了老国企在传统行业经过长年经营所沉淀积累下来的知识产权。

案例七:慧达公司诉煌龙公司、威德力公司、伊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煌龙公司在威德力公司、伊玛公司的广交会展位上派发其宣传册,使用的10张案例图片与慧达公司的基本相同,照片中慧达公司的商标则被删去。慧达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该三家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164号

二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终字第91号

承办人:郑正坚基本案情慧达公司与煌龙公司均为生产制造大型除尘设备的企业。在2014年3月举办的广交会上,威德力公司、伊玛公司分别租赁了展位,煌龙公司在威德力公司、伊玛公司的展位上派发封面标注“煌龙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宣传册,该宣传册中使用的10张工程案例的图片,与慧达公司提供用以主张权利的图片基本相同,上述10张照片中慧达公司的商标被煌龙公司删去,部分被修改为煌龙公司的商号。慧达公司起诉指控煌龙公司在宣传册中使用上述图片属于虚假宣传,请求判令煌龙公司、威德力公司、伊玛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裁判要点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慧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工程产品是其特有产品,或者其产品能与其他产品相区别,也未能举证证明相关公众已造成混淆或误解,遂判决驳回慧达公司诉讼请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慧达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系对慧达公司生产、安装的工程和产品拍摄所得,而煌龙公司宣传册中所使用的涉案图片与慧达公司的图片相同,足以证明煌龙公司使用了慧达公司工程和产品的图片。煌龙公司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慧达公司工程和产品的图片,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图片中的工程和产品为煌龙公司所生产和安装,从而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据此进行改判,判令煌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慧达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评析在被诉的经营者具备生产经营某一产品能力的情况下,其将他人同类产品的图片印于自己的宣传画册用以宣传,其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本案判决明确了大型工程经营者未经许可,将与之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工程图片作为其自己的工程图片,印于其宣传画册中并在有关展会中派发,其行为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图片中的工程和产品为该经营者所生产和安装,会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属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构成虚假宣传。

案例八:微信公众号,你发我也发商房网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山商房网”,起诉指控暴风公司运营的“最潮中山”推送的3篇被诉侵权作品,与其2014年1月28、2月6日及3月12日推送的3篇文章高度相似,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暴风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元。一审:中山市之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39号

二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知民终字第197号

承办人:谢劲东基本案情商房网公司是微信公众号“中山商房网”的运营公司,2014年1月28、2月6日及3月12日向微信用户推送了《中山谁更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转告朋友们注意添衣保暖哦)》、《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3篇文章。

暴风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最潮中山”,其通过微信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了《谁是中山之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中山下周大幅降温更低7度!你爸妈知道吗?扩散周知!》及《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中山人转走》3篇被诉侵权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商房网公司发布的3篇文章高度相似。

为此,商房网公司起诉指控暴风公司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元。裁判要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与《中山四大名饼》构成实质性近似,构成对该文章的抄袭,《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转告朋友们注意添衣保暖哦)》不具备独创性,因此商房网公司对上述两篇文章不享有著作权。《中山谁更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一文具有独创性,商房网公司对此享有的著作权。暴风公司发布的《谁是中山之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一文抄袭了商房网公司《中山谁更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故判决暴风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谁是中山之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具备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评析近年,微信公众号已成为公众获取资讯的重要平台和个人、企业增加知名度并获利的重要工具,但其中有不少的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就转载或抄袭了他人的作品,由此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也一触即发。本案为该类纠纷的首例,判决结果对相关公众将起到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其主要的裁判要旨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须具有“独创性”,而“独创性”的意思是作者独立创作和体现了更低限度的创造性,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受著作权保护。对他人作品所表述的题材、主题、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固然可以自由利用,但却不能照搬他人描述相关题材、主题、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和表达方式。

来源/广东省高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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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证券市场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2009年证券市场十大典型案例盘点

案例一 惊天大案:五粮液之虚假陈述案

2009年9月9日中午,五粮液(000858)突然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 *** 立案调查,于是,这个被认为是“稀缺资源”而受到市场追捧的公司股价当日下午应声狂跌,在开盘21分钟内即被封至跌停,引发市场一片恐慌,并连累深圳成指从12097点下探至11828点。至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成交金额高达50亿元,不仅五倍于10日均量,也为五粮液上市11年来之天量。据估计,仅当天下午短短2小时,五粮液市值便迅速“蒸发”掉57亿元,中小投资人损失甚巨。其后数日内,五粮液股价依然呈现跌势,抛盘明显,9月9日的开盘价为24.10元,至9月30日的收盘价则为20.91元。同时,涉及五粮液公司立案调查的种种猜测亦充盈市场。

9月23日,中国 *** 对调查中的五粮液案之初步调查结论向媒体作了通报。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即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目前,五粮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从定性上已无悬疑,现在要关注的只是中国 ***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与处罚对象范围了。

案例二 内幕牟利:董正青之内幕交易案

2009年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内幕交易案作出宣判。公诉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董正青在任广发证券(35.35,0.28,0.80%)总裁期间,从2006年2月至5月,多次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董德伟,并指使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董德伟利用该内幕信息,于2006年2月23日至10月18日,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资金账户,共投入资金7000余万元买入延边公路股票1457万多股,卖出获利5000多万元,并将本金和账面盈利全部提取现金,共计1亿多元。其中,董正青、董德伟在中国 *** 认定的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获利人民币2284.67万元。2006年5月,董正青又将该内幕信息透露给赵书亚,赵书亚即利用该内幕信息,在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101.73万元。

最后,根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法院判处: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人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三、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3月27日,广州中院二审驳回董正青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操纵股价:程文水之中核钛白(7.92,-0.03,-0.38%)案 2009年4月16日,中国 *** 以程文水、刘延泽存在操纵“中核钛白”(002145)股票价格行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 *** 认定的事实如下:程文水、刘延泽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了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联盛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浩拓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秦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并通过上述五公司设立的股票账户进行了涉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而河北夏成龙拉链有限公司则将其营业执照出借给程文水、刘延泽办理证券账户,并由程文水、刘延泽指使的个人进行了涉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活动。因此,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间,程文水、刘延泽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中买卖“中核钛白”股票

的方式,操纵和影响“中核钛白”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根据统计,账户组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交易“中核钛白”的账面收益为-5,806,527.67元。

因此,中国 *** 认定,程文水、刘延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故中国 *** 决定:对程文水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刘延泽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在程文水、刘延泽利用六家公司的账户组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时不久,中核钛白曾于2008年9月17日发布《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告》,认为公司股价在2008年9月11日、9月12日、9月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此公告引起了“中核钛白”投资者的关注,之后,成交量迅速放大。

案例四 限制买卖:高管们之短线交易案

2009年9月4日,中国 *** 对三起短线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 夏世勇、李建军案

经中国 *** 查明,金发科技(9.07,-0.09,-0.98%)公司原副董事长夏世勇、金发科技公司原董事、总经理李建军,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在任金发科技副董事长期间,通过妻子委托熊玲瑶代为卖出夏世勇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791,200股。当日,该账户又买入“金发科技”18,400股。

2008年12月26日,李建军在任职期内,委托方卉代为卖出李建军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693,000股;12月29日卖出230,000股,当日又买入100,000股;12月30日,卖出580,000股。

中国 *** 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短线交易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违法行为。故中国 *** 决定对夏世勇、李建军分别给予警告。

(二) 王建超案

经中国 *** 查明,海螺水泥(34.99,-0.59,-1.66%)公司原副总经理王建超,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王建超个人证券账户有16个交易日交易过“海螺水泥”股票,累计买入109,600股,卖出48,477股。

中国 *** 认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195条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故中国 *** 决定对王建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 卢宪斌案

经中国 *** 查明,祁连山(12.95,-0.09,-0.69%)公司原监事卢宪斌,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8年11月6日,卢宪斌采用网上交易方式分两次分别买入“祁连山”股票13,900股、20,500股。2008年11月11日,卢宪斌采用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卖出“祁连山”100股;11月12日,卖出“祁连山”100股;11月13日,卖出“祁连山”34,200股。

中国 *** 认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195条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故中国 *** 决定对王建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五 九发股份:破产案之民事赔偿案

2008年6月14日,*ST九发(5.06,-0.08,-1.56%)发布公告称,已收到中国 ***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08年7月29日,*ST九发收到中国 *** 《行政处罚决

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 *** 认定,*ST九发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中,*ST九发给山东九发集团的关联公司签发的总额高达8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未记账,票据到期付款也未及时入账,且补记入账时,错误地冲减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其他科目,直接导致2005年到2006年定期财务报表虚假记载。同时,*ST九发为其他公司提供数额高达2.9亿元的重大担保既未按照规定发布临时报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与关联公司高达8.3亿元的关联资金往来既未发布临时报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2008年9月11日,青岛市中院正式受理了首批33位投资者诉*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索赔金额计800多万元。2008年9月19日,*ST九发公告称,公司之一大股东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已向烟台中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并已被受理,9月29日,烟台中院裁定受理*ST九发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由此产生了股民诉*ST九发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此案由更高人民法院发函指定由烟台中院管辖,故这是之一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 *** 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法院审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2009年7月,青岛中院将首批起诉的案件移送到烟台中院。 2009年8月17日,烟台中院开庭审理了这33位股民的诉讼案。但其后准备立案而未及立案的105位投资者再度诉讼的管辖权,应在哪家法院起诉又成了难题。

案例六 代位诉讼:小股东之三联集团案

从2008年起,上市公司*ST三联与前任控股股东三联集团、继任控股股东国美集团之间的纠纷不断,*ST三联与三联集团的商标纠纷案处于胶着状况,国美集团也无法进驻并重组,*ST三联也处于退市边缘。这时,便有小股东发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公开征集。2009年9月,成功征集占总股本1.56%的中小股东的授权,并符合连续持股180天以上的《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要件。

2009年12月11日,山东省高院受理了78名*ST三联中小股东诉三联集团侵犯*ST三联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的立案,该案系《公司法》修订后的首次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实践。原告们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三联商社(6.62,0.00,0.00%)享有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享有三联商标的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使用权等附属权利。

2、请求判令三联集团停止使用以及授权其关联公司或其他公司使用“779479”“三联”商标与第三人进行的同业竞争的侵权行为。3、请求判令三联集团向三联商社移交特许连锁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向三联商社赔偿2007年之后的加盟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5000万元(暂计) 。2009年12月30日,*ST三联董事会对此作了公告。

2010年1月21日,*ST三联董事会公告称,公司作为该案的第三人,日前收到了山东省高院送达的三联集团《管辖权异议书》,三联集团认为提:该案是中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东代位诉讼之一案,且标的额高达5000万元,案件涉及商标权的归属,涉及到三联集团与三联商社及其控制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属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据此,要求山东省高院裁定移送更高人民法院审理。

该案目前正在进行中。

点评: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及其管理人员责任及实现权利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所得诉讼利益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方式。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或代位诉讼。

《公司法》修订以来,已见报的涉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仅见此例。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整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履行职责或滥用权力,使公司利益受损之事时有发生;中国 *** 的行政处罚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则是数以百计,而股民举报与新闻媒体公开揭露的,则更多。所以,在证券市场中,不缺符合原告条件的股东,缺的是合格股东起诉意愿与出头征集人。

案例七 立立电子:过会后之撤销上市案

2008年4月3日,中国 *** 发审委撤销了立立电子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决定,并宣布,立立电子募集资金将按发行价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

早在2008年3月5日,立立电子首发申请就已过会;预计2008年7月8日挂牌上市,发行价为21.81元/股,发行数量为2600万股,实际募集资金55621.88万元。但在上市前,立立电子被曝出涉嫌掏空上市公司浙大海纳资产,故中国 *** 随即暂停了立立电子的上市进程。2009年4月7日,立立电子公告,由于首发上市被撤销,故将向投资者返还本息。

案例八 人人喊打:老鼠仓之基民索赔案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经理助理唐建,曾利用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新疆众和(18.99,-0.31,-1.61%)股票26万多股,总共获利逾150万元。2008年4月21日,中国 *** 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 *** 认定唐建存在“老鼠仓”行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处以终身市场禁入,没收唐建152.72万的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因唐建“老鼠仓”行为被中国 *** 的处罚,引出基金持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起诉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5.07,-0.05,-0.98%)要求行使追偿权的仲裁案。在该仲裁案的审理中,申请人(基民) 是否享有诉权、唐建的行为是否职务行为、被申请人(建行) 是否应进行追偿等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2009年2月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这起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 *** 案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庭认为,虽然申请人已赎回其基金份额,并因此不再是合同人,但其合同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仍然受到保护。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人根据本案合同提起仲裁并无不妥,故申请人享有诉权。但同时,仲裁庭对申请人关于唐建个人违法行为系职务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认为唐建个人违法行为并非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只有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仲裁庭还认为,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指责的“违反了对申请人的承诺”、“不作为”或“违约”的事实和情节,故申请人以“违约为由”,请求被申请人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所谓的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产,缺少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最后,仲裁庭认为,投资者请求建行追偿一案,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请求,驳回其仲裁请求。

案例九 有毒产品:苦主们之境外理财案

2009年11月13日,许先生诉永隆银行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上海浦东法院立案。12月14日,浦东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永隆银行关于该院没有管辖权的诉求。据悉,这也是中国法院首次对境外理财 *** 案作出裁定。2010年1月19日,被告永隆银行向上海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2005年6月,上海投资者许先生计划将自己所有的资金投资“和记黄埔”有担保的公司债券。在向香港永隆银行咨询时,该行香港旺角分行理财中心客户主任却向其推荐厄瓜多尔国家债券。根据推荐,许先生筹款投资了厄瓜多尔国家债券。在2005-2007年,票面价值购入价共为32.24万美元。期间,许先生问该客户主任在哪里可查询该债券的价格,一直未得到回答。因该债券不是香港 *** 认可的投资产品,许先生很难找到行情网站,只能依赖于永隆银行提供的价格决定买入或卖出。该客户主任帮许先生买入或卖出时,每次的买入价都高于市场价,卖出价都低于市场价。

2008年11月20日,因许先生发现未收到派息询问时,该客户主任才告之“该债券有可能违约。现在该国用一个月的宽限期(从2008年11月15日到2008年12月14日为止) 来决定给不给利息。”随后,厄瓜多尔债券价格跌至票面价值的20-30%。该客户主任劝许先生卖掉债券,并分析说,厄瓜多尔 *** 要“拒偿外债”,风险很大。如不卖掉债券,很可能血本无归。考虑到银行可能赔偿,许先生在2008年12月3日同意将所持有的票面价值为26.3万美元的厄瓜多尔国家债券全部卖出,卖出所得现金仅为7.6万美元。等许先生卖出债券后,该客户主任却称银行不赔偿客户损失。后来,厄瓜多尔 *** 以35美元的价格赎回债券时,许先生手中已没有了债券。

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许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十 未解之谜:杨彦明之巨额贪污案

2009年12月8日上午,有着中国证券界死刑之一人之称的杨彦明终于被依法执行了死刑。该案历经5年,经历五次审理: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审发回重审、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再度判处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更高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死刑。

从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间,曾任中国长城信托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总经理的杨彦明,以为本单位运作资金为名,多次指使财务人员违规从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提取现金共计6536余万元予以侵吞。但令人惊诧的是,五年五审,穷追猛挖,时至今日,杨彦明所涉赃款仍下落不明。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彦明贪污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交代赃款去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因此,判处杨彦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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