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乐商标侵权纠纷(斐乐商标的含义)

5A商标网 2023-05-11 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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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斐乐处罚5000不交什么后果

迟交的话有可能加收滞纳金或者被强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拓展资料】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定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

假冒商品就是指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假冒伪劣商品(Counterfeit goods)是指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 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2020年5月27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假冒商品: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022)粤30327号诉案是什么案?

【裁判要旨】

案涉商标权纠纷就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裁判:被诉侵权产品图案“F”与涉案商标字母“F”构成不同,被诉侵权商家还在门店店招和销售的鞋盒、鞋套等上标注了与涉案商标字母完全无关的标志,与原告公司店面装潢及所售商品存在不同。综上,未达到混淆程度,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号】

(2020)赣民终455号

【诉讼主体】

上诉人(一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鹏程皮鞋店。

【基本情况】

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鹏程皮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0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询问审理。上诉人斐乐公司的委托诉讼 *** 人朱少波,被上诉人鹏程皮鞋店的委托诉讼 *** 人罗进辉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

上诉人斐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0民初125号民事判决;

2、判令鹏程皮鞋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判令鹏程皮鞋店承担斐乐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 *** 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4、判令由鹏程皮鞋店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鹏程皮鞋店未侵犯斐乐公司第163333号“”商标,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系商标性使用,与涉案商标在读音、字体形状及字母排列顺序等方面近似,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了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Ritai”、“日泰”商标的使用不影响相关公众因被诉侵权标识而产生混淆、误认。

2、综合考虑鹏程皮鞋店的主观故意、对斐乐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的冲击、涉案商标的极高知名度以及斐乐公司的 *** 合理支出等方面,斐乐公司要求鹏程皮鞋店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3、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数额符合政治政策方向、司法政策要求和法院审判方向。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鹏程皮鞋店辩称:1、被诉侵权标识未作为商标使用,仅是当作装饰使用在鞋后跟处,在鞋的醒目位置均有“Ritai”商标。

2、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字母构成、颜色、字体及读音上有直观、明确的差异,另根据本案的发生地、购物环境和实物分析,被诉侵权标识并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3、鹏程皮鞋店自2008年起就在抚州中心区繁华地段开设日泰专卖店,日泰品牌在抚州知名的华润万象城、赣东大道有两个专卖店,日泰品牌在抚州临川区定知名度。

4、本案发生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早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批复同意给予涉案“”商标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时间2019年3月20日,斐乐公司以之后取得的权利追究之前发生的行为,无法律依据。

【一审认为】

一审法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

1.鹏程皮鞋店是否存在侵犯斐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如构成侵权,鹏程皮鞋店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第163333号“”商标目前尚处于有效期内,斐乐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和获得赔偿,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与斐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属于同种商品,该商品上使用的“”图案与斐乐公司商标,两种图案在字母组合、排列上,确有相似之处,但斐乐公司商标有特殊的含义,即为公司创始人菲拉兄弟的名字,而鹏程皮鞋店的字母没有特殊含义,只是起到一种装饰的作用。斐乐公司实际销售产品商标大都是红、蓝两种颜色组成,字母字体较粗,而被诉侵权产品图案是白底黑字,字母字体的较细,两者从颜色、字体上有明显差异。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店铺店招为“Ritai日泰皮鞋”,且销售的商品从包装盒、包装袋、销售发票、合格证等均显著标明“Ritai、日泰皮鞋”字样,不会使消费者认为是在购买斐乐公司所属的斐乐运动鞋。涉案图案在鞋子的后脚跟处,并未使用在鞋面突出位置。综上,结合“日泰”商标在本地区的知名度,该种使用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为斐乐公司所属的商标,鹏程皮鞋店销售的被诉侵权运动鞋没有侵害斐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斐乐公司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斐乐公司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斐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斐乐公司负担。

【二审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鹏程皮鞋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对斐乐公司就“F”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如构成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图案“F”与涉案商标“F”字母构成不同,鹏程皮鞋店还在门店店招和销售的鞋盒、鞋套等上标注了“日泰皮鞋”和“Ritai”标志,与斐乐公司店面装潢及所售商品存在不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基于以上差异,对商品的来源可以进行适当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图案不易导致公众混淆,应认定二者不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图案不构成对斐乐公司就“”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鹏程皮鞋店销售该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所述,斐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六十九条之一款、之一百七十条之一款之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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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扩展资料:

索赔941万元,一审判赔832万元??知名体育用品公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下称斐乐体育)商标 *** 战有了最新进展。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就斐乐体育起诉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远鞋业)、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中远电子)等四被告侵犯“FILA”系列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中远鞋业、中远电子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判令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京东商城“杰飞乐旗舰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该案判决不仅创下了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的判赔额新高,同时也给中小企业等敲响了警钟,相关从业者要建立全面、立体的商标策略,在商标注册阶段做足检索工作,排除侵权隐患。

当遭遇商标诉讼时,要根据自己的商标布局情况和案件情况,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争取以较低的成本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该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除涉案品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外,还因为原告提出了941万元的高额索赔以及法院一审判决的832万元高赔偿额。

西城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西城法院依据原告关于以被告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的主张,结合被告提供的有关财务报表,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并通过查明事实认定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

依法适用了3倍的惩罚性赔偿计算 *** ,最终确定了791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提出的41万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具体来说,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中远鞋业提交的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定报告以及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虽未经审计,但在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财务数据可以作为计算的参考依据。

考虑到中远鞋业对外宣传其存在3个品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每个品牌的销售量和获利,法院推定涉案被诉商品的营业利润所占比例为中远鞋业营业利润的三分之一。中远鞋业提交的财务数据显示,通过计算后得出的2015年和2016年的总营业利润除以3后的利润为263.8万余元。

此外,中远鞋业等被告作为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理应知晓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且在明知使用涉案被诉标识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导致商品来源混淆误认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主观恶意明显,所以按照中远鞋业因侵权获利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合理开支部分,法院认为,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票据,且考虑到该案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繁多等事实,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商标侵权  一“字”之差招致800万余元判罚

斐乐图标下面多一横

侵权。图标下面多一横构成了侵权,斐乐公司将店铺购得运动鞋和自己经授权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FILA”进行了对比,除了“E”下面多了一横之外,其他完全相同,构成了近似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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