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毛商标纠纷案(三毛购物广场官网)

5A商标网 2023-05-11 44阅读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323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有关小卖部被起诉知识产权侵权如何处理

有关小卖部被起诉知识产权侵权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拓展资料】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以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一条的规定,商标侵权主要有十种类型;小超市等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侵权主要是符合其中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小超市、小卖部等个体工商户之所以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经营者自身法律意识的欠缺,另一方面是由于小超市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缺乏相关的行业协会的规范指导,这导致了一些经营者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不自知。该类型侵权的主体就是商品经销商,不管主观上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

只要实施了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都构成侵权。婺城法院今年1-3月共受理涉知识产权案件81件,侵害商标权案件为16件,其中被告涉及小超市、小卖部等个体工商户的为15件。这类案件数量较多的主要原因是小超市、小卖部经营者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模糊。经了解发现,该类型案件很多经营者的进货方式为供货商送货上门,供货商上门送货时清点店内存货,将需要补充的货物直接摆放在该产品的货架,经营者只是核对一下数量即签字确认。

还有一部分经营者采取自主进货的方式,所进货物的价格有些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但这也并没有引起经营者的注意,很多经营者认为自己是从正规批发商处进货的,手上有批发商送货单据或者进货凭证的,即便销售的商品系侵权产品,自己也无需承担责任,应该找该商品的批发商及生产商。该类案件的特点之一就是产生的系列案件较多,表现为某一阶段同一商标注册人起诉不同被告。另外一个特点就是被告败诉率高。公证员到店内购买商品,公证取证在此类案件中的广泛运用使多数案件中的侵权证据得到固定,侵权事实清楚,所以往往原告都能胜诉。大多数经营者经过法院的调解工作,都能理解商标注册人 *** 的重要意义,最终能够支付相关的赔偿。

但一些经营者无法理解权利人的取证过程,认为在取证时公证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与工商部门的人一起上门取证,告知经营者如何鉴别真伪,工商部门对商品进行封存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处罚。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对于该类型案件需以工商部门的查处作为前置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若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向,法院仍要对案件作出判决,被控侵权的经营者仍需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再者,该类型案件权利人在 *** 时主要是以法定赔偿作为计算损失赔偿的方式,法定赔偿并不以销售的数量以及获利作为判决的依据。

提前结束自己生命的三毛,她的一生有哪些坎坷的经历?

一、拾了一辈子,也没有拾到父亲的爱。

“这一生,丈夫欣赏我,朋友欣赏我,手足欣赏我,都解不开我心里那个死结,因为我的父亲,你,你只是无边无涯的爱我,固执,盲目而且无可奈何。而不知,除了是你的女儿,值得你理所当然的爱之外,我也还有一点点不属于这个身份也可以有的一点点美丽,值得你欣赏。爸爸,你对我,没有信心,我的要求也很多,对你,而且同样固执。”

这是很多年后三毛含泪写给父亲的句子。

三毛的父亲在法律界甚有威望,就连弟弟也在父亲的严格教育下成了一流的商标注册专材。

可是三毛的成绩在父亲的眼里不值得一提,也许是父亲恨铁不成钢,也许是对三毛望女成凤的殷切期望,可是三毛最终也没能成为父亲眼中的“钢”或者“凤”。

越是爱的深,就越是恨的深。

就像三毛说的:“我知道,爸爸,你更爱我,也最恨我,我们之间一生的冲突,一次又一次深深的伤害到彼此,不懂得保护,更不肯各自有所退让。”

是多深沉的爱,多强势的父亲,让三毛渴望极了的父爱,成了一次次幻灭的泡影。

我们无法去评价一个父亲的爱,也无法感同身受那个得不到父爱,不被家庭认可的三毛。

她变得敏感,自卑,反抗,叛逆 …

“这种想死的念头,是父女境界的一种完成,很成功,而成功的滋味,是死也瞑目的悲喜。”是怎样的一种绝望让三毛徘徊在死的边缘。

也许,流浪在撒哈拉沙漠的三毛,不是洒脱,而是找寻那个父亲喜欢的自己。

多年后回国和家人一起吃饭,家庭和睦,其他手足也皆已完婚,儿女成群,父母喜笑颜开,唯独自己显的格格不入。

就像在一个高大上的高级会所举办的一场家宴中,聚光灯下,男人们西装革履,女人们争奇斗艳。

身穿短袖配牛仔裤的三毛不知如何自处,坐立不安,是的,此时的她是自卑的,不善于交际的三毛最终没落离场,独自走在凄冷的街角。

是家人的不理解,也是父亲过于严苛的期望和失望,让三毛失去了世界上最温暖的港湾。

家,对于三毛而言,成了一种负担,想拥有却得不到的负担。

就如她说的,对于我来说,一生的悲喜,并不是要赚得全世界,而是要请你欣赏我。

甚至就连曾经热爱她的公公婆婆,也在河西离开不到三个月便和三毛谈及房产分配。

三毛是极重感情的人,可是总是能被亲情伤的体无完肤。

河西走后,三毛将房产给了公婆,独自一人离开了。

都说上天是公平的,在关上这扇门的时候,必定会再为你开一扇窗,可是没有,三毛一次次的被这个叫“家”的地方伤害。

是亲情的不断伤害,断送了她回家的路。

流浪,甚至自杀,不是她自愿的,却是她唯一能选择的,是用洒脱掩盖绝望,用离开保护自己孤独的内心。

二、不用你喜欢我,但请不要伤害我。

12岁的三毛考进了台北之一女子中学,数学成绩总是不及格,让数学老师一度认为三毛是低能儿。

好强的三毛在偶然的机会发现老师出的数学考题都是课本后的习题,记忆力超群的三毛便下定决心,苦背习题,就这样,在后面的好几次数学考试中,都考得了之一。

而这一切不仅没有得到老师的表扬,还被数学老师质疑是三毛抄袭。

数学老师找了一份比较难的高年级数学试卷给三毛做,用以证明他的怀疑是正确的。

可想而知,可怜的三毛怎么可能做的出来高年级的题目,就这样,三毛成了数学老师讽刺挖苦的对象。

这位数学老师甚至用墨汁在三毛眼眶周围涂了两个大圆圈,墨汁顺着脸庞,一直流到了三毛的嘴巴里。

尝着人间疾苦和老师羞辱的三毛被迫站在走廊,迎接全校同学的围观和嘲笑。

那年的三毛,是个刚刚上初中二年级,情窦初开的花季少女,面对这样的羞辱和敌意,她伤心、绝望。

从此,她承受的痛苦和心理压力极大的占据了她的生命,更可悲的是,没有人能够聆听她的创伤和痛苦。

她一个人承受了所有,时间,也没能湮没留在她心里的重担。

也就是这次的事件,让三毛彻底的绝望了,她想到了死,开始向往死人的心安和解脱,羡慕他们没有嘲讽和背叛的安逸。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墓园,成了三毛唯一的去处。

那年的三毛,只有十三岁。

逃避演变成了数次的逃学,换学校,又逃学,这样恶性循环了一个学期后,三毛休学了,这一休,就是七年。

不去学校,在家中又格格不入,也没什么知心好友,关在自己房间的三毛只剩下文字和自己。

在一个台风呼啸的夜晚,心灰意冷的她选择了割腕自杀,所幸的是挽回了生命,可她内心的孤独并没有被解救。

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正值青春期的孩子经受了多大的压力,要独自面对生活中的不堪和抛弃,要用死来救赎自己的灵魂。

三、我在茫茫人海找到你,一转身,只剩自己。

三毛的一生跌宕起伏,她的爱情更是有种死里逃生的悲怆。

懵懂的少年初恋,“艺术家太太”的陷阱,未婚夫死在自己怀里的刹那,日本有钱男子的痴情,火车站将军的两日情愫,甚至死前与王洛宾先生的感情寄托等等,都没有打垮三毛,充其量让三毛认识到了更多的生活冷暖,或者身不由己的人间疾苦。

可是,荷西的离开,是三毛内心绳索断裂的根本所在。

三毛24岁那年,荷西18岁。

三毛说,这个男子长的真好看,便有了两人一起踢足球,打雪仗,骑着摩托车去兜风的美好回忆。

荷西最喜欢在书院外的大树下等三毛下课,手里还不忘拿一顶法国帽,恰到好处的笑容总能打动三毛内心的孤独。

两个孤独的灵魂就这样没有任何预期的邂逅了。

“Echo,等我六年,四年大学,两年兵役,然后,我们就结婚。”

这是荷西之一次大胆的表露自己的内心和决心。却被三毛拒绝。不是三毛不喜欢荷西,只是,太多的无法预料让三毛不敢许下诺言,不敢拿未来赌明天。

被拒绝的荷西回到宿舍,哭了一整个晚上,可是荷西并没有因为三毛的拒绝而放弃,他坚信,总有一天,他的热情和执着会打动三毛,他会和这个满腹诗华的女子结婚,度过一生。

六年过去了,兜兜转转,三毛又见到了荷西,确切的说是荷西一路追随而来。

“你想要一个赚多少钱的丈夫?”荷西问三毛。

三毛回道“看的不顺眼的话,千万富翁也不嫁,看的中意的,亿万富翁也嫁。”

“说来说去,你总想嫁有钱人的。”

“也有例外的时候。”

“如果跟我呢”荷西问道。

“那只要吃饱的钱就好了”

“你吃的多吗?”荷西思索的问道。

“不多,不多,以后还可以再少点”三毛小心翼翼又调皮的说。

就这样,再见面的他们,结婚了,在撒哈拉沙漠里。

那年,为了圆三毛的沙漠梦,荷西提前三个月去了撒哈拉找工作,后来在撒哈拉一家磷矿公司上班。

他说,只有找好了工作,找好房子,准备好一切,才能把三毛接过去一起生活。

三毛曾说过,她爱的男人,一定要有一颗流浪的心。而荷西,就有着一颗这样的心,他甘愿抛弃红尘,只陪三毛一个人,流浪。

只为跟从自己的内心,三毛来到了撒哈拉,她说,她要在沙漠里找到意念中的自己。

生命的美好无外乎和喜欢的人一起做着喜欢的事。

也许,那是三毛一生中最美好的一段回忆。

可是,所有的遇见与美好都不是我们能掌控的,三毛的幸福就像沙漠中的海市蜃楼,破灭的猝不及防。

在一次出海任务中,荷西再也没有回来。

抚摸着河西的棺材,三毛哭的撕心裂肺,在后来的文字中写道:

“再见所爱的人,一锤一锤定入棺木,当时神志不清,只记得定棺的声音刺的心里血肉模糊,尖叫狂哭,不知身在何处。”

荷西走了,三毛的世界彻底坍塌了。

就像她说,早在结婚以前,在塞戈维亚雪地里,他们已经换过心了,荷西带走的是三毛的心,深深的埋在了地底下。

此后,三毛的心跟着荷西离开了,她顶着病痛折磨的皮囊如行尸走肉般的活着,最终也没能扛过生活带给她的折磨和屈辱。

法律上抢注商标到底合不合法

抢注商标 到底合不合法 抢注商标合不合法需要看实际情形,而不是直接就能够判定是否犯法。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是 商标 确权的两项程序性原则,其实质性基础分别为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 商标注册 的先后来确定 商标权 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 商标抢注 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分析 商标抢注行为是一个非法律术语,其没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人们使用“商标抢注行为”时也是各取所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其含义近似的称谓还有“恶意抢注” 等。商标抢注是指行为人将他人已经使用尚未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或将已 注册商标 或 驰名商标 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或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先注册的行为;以及将他人已经形成的其他在先权利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权 我国 商标法 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可见,在我国,必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法律也只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在商标注册制度上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并以商标的强制注册为例外。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完全自主决定是否使用商标和申请商标注册,任何人无权干涉。同样,任何人也无道德或法律义务让其申请商标注册,以保护其利益。一个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主决定。1985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部委在《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不违背商标注册的自愿原则,应准许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生产、销售、出口和参加优质产品的评比。我国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尽管使用未注册商标给使用人产生一定的利益,但这种使用为一种事实和自然法上的权利,而不能产生专用权。 与注册商标权相比,未注册商标权具有自然性、便利性、使用性、易变性等特点。自然性是指权利人只要通过自己设计或者聘请他人设计一个商标,就可以自然而然的获得对该项商标的所有权,不需要履行任何其他手续。便利性意味着权利人可以自由处置其商标权,无论是许可、 质押 、投资还是 *** ,都不必向有关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易变性是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对他人商标权构成侵犯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随时对其商标进行任意修改。试用性反映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即权利人对新设计的一项商标在投放市场后能否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没有把握,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如果标有该商标的商品销路看好,就可以加大投入。反之则减少投入,甚至将该商标完全弃之不用。 但是未注册商标有其致命的弱点,即具有不确定性和脆弱性。所谓不确定性是指权利人虽然在一定时期内事实上占有了某项商标,但因未及时申请注册,最终有可能失去该项商标。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里,这种事情是时常发生的。当两个以上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企业拥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根据注册原则,申请在先者将获得注册。对于申请在后者来说,其商标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而且连续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否则即构成侵权。在实行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相结合的国家里,虽然使用在先的商标在被他人注册后还能继续使用,但使用范围不允许扩展,只能维持现状。未注册商标权的脆弱性则体现在它易于受到侵犯,难于获得保护。实际上,在通常情况下商标主管部门对未注册商标权基本上难以提供有效保护,司法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能为未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保护也是十分有限的。 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商标注册申请 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下,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但因其无专用权而无权阻止他人将其先用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不能因其不作为权利的行使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而阻止他人通过作为方式取得法律上的权利,否则,对他人是显失公平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对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作了大量的广告投入而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如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 1、自主决定所致其顾此失彼; 2、商标权利的意识淡薄; 3、眠于权利之上。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在商标专用权使用取得制国家,抢先注册商标只能在先使用而后申请注册的情况下发生。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我国商标法是完全相悖的。 如果抢先注册商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伪造、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或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例如 著作权 、 专利权 、商号名称权等;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本不应注册的商标得以获准注册,则其行为违法。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 盗窃 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权 一个商标如已在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注册,在注册的有效期限内,在正常情况下,他人不可能在原有范围内被获准注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规定:"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规定。""但对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在本联盟国家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以未在原属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予以拒绝,也不得使注册无效。""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联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应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可随时书面通知世界 知识产权 组织总干事,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该国。“国际局在通知某项商标注册或根据第三条之三提出延伸保护申请的国家主管机关后,在法律允许的国家内,有关主管机关有权声明在其领土上不能给予该商标以保护。” 注册商标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注册商标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与未注册商标权相比,注册商标权易于得到国家法律甚至国际法的保护,具有自觉性、稳定性、专有性等特点。一般来说,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比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更懂得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他们也不象未注册商标所有人那样频繁的修改、更换自己的商标。 虽然注册商标取得了具有独立性的专用权,但注册商标权也受到了地域性和时间性的限制,所以权利人权利之获得源自 *** 的授权或确认。独立性决定了商标注册审查标准和权利授予与保护各国是独立的,是否加入某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公约对此并不产生实质影响。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就不能获得保护,非注册国家或地区没有义务也不会保护未在其领域内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该注册申请人因注册而取得商标专用权不具有违法性,在该注册国应当依法受该国法律保护。 以往由于我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普遍淡薄,其在我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 *** 商标所有权,甚至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无法求助于法律的困境就是上述观点的明证。当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其实商标法在确立申请在先和分类注册的同时,就为这种抢注商标借机牟利的行为提供了可能性。这也是立法者在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间取舍造成的必然结果。应该说采取分类申请的原则是考虑到了商标资源的有限性和市场的可分割性,所以没有理由让商标所有人在所有市场领域均垄断这一商标资源,这是对商标专有权的一种限制。因为毕竟商标的目的就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因此如果一个消费者绝不会将熊猫电视和熊猫奶糖认为均系一家厂商生产的话,那么同一商标用于不同商品便成为可能。但同时商标又是一种质量和信誉的标帜,这使商标获得了一种独立与商品之外的自身的价值,这确实是一种正当的利益,但只有当这种无形资产的价值达到了一定程度时,如达到驰名商标价值的程度,才能上升为法律认可的正当权利而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象商标这样的无形资产更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其权利存在与否完全在于法律的确认,即商标权是国家制度供给的产物。”因此商标法对法律要式行为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应比其他财产法要求更为严格。从而对符合程序规定的商标注册行为认定为不正当更应慎之又慎。 能够对其实行跨类保护的商标应当具有独创性。例如"可口可乐"等许多驰名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唯此一家的显著性,应当跨类保护。而有一些并非基于独创的商标则并非知名到有给予跨类保护的必要和程度。虽然《商标法》援引了《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但其中并没有提到跨类注册商标。在他人尚未使用的领域注册商标,且经审查授权,这种行为实则可以认为是普通的市场经济行为。 (三)抢注驰名商标与驰名商标权 抢先注册驰名商标较之抢先注册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可见,根据《巴黎公约》,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驰名商标的保护只对已经提出申请的注册的或使用的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的其他商标才适用。这些条件是否具备,由接受保护请求的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决定。”该规定仅适用于驰名商标,不适用于服务标记,但成员国可在类似情况下将驰名商标的规则适用于服务标记。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时,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的时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请求,公约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在这个期间必须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在申请注册或使用和驰名商标相抵触的商标的人知悉是驰名商标,并可能是有意从驰名商标和他所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之间的可能的混淆获得利益,则通常就有恶意存在。” 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 “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Trips中将商品和服务标记同等保护。但巴黎公约和Trips中均未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虽然Trips中提到认定驰名商标时,“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但这仅仅是应考虑的因素而非标准。 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考虑的因素,共五项:(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可见,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很高,一是五项基本条件本身标准很高;二是符合了五项要求后未必都能认定为驰名商标,因它仅是基本要求而非全部条件。各国立法、司法、学说关于驰名商标的名称、认定标准、认定机构各不相同,为保护驰名商标进行的理论和实践不可谓不多,但终未形成共识。因此,同一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不同国家的认定机构可能作出不尽一致的判定。但实践中,多数国家尽可能的保护本国人的商标权利益。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但有时对外国人所有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过宽,如在1989年, 杭州 某酒厂生产葡萄酒,其注册商标为“天下景”。该酒的外包装的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字体、色彩与美国菲利浦莫里斯公司生产的“万宝路”、“Marllbor”卷烟包装盒基本相似,封口上印的商标与“万宝路”卷烟封口亦相近似。该案被认定为侵犯“万宝路”商标的专用权,酒厂被停止销售该种葡萄酒,收缴“天下景”葡萄酒的全部外包装,并对该厂予以罚款。当时,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和当时的国内立法,均无根据作出如此决定,即使我国于 1994年在Trips协议上签了字,但该协议对我国尚未生效。同时,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是无条件的扩大到一切领域。因而,我们不应过早扩大对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以给国内经营主体更多的生存空间。特别是无法律依据时更应如此。 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他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即合法,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其注册不正当的,即非法,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 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所谓权利冲突是指同一客体作为不同法律的保护对象,能够依法分别获得不同的权利,由于权利主体的不同而产生的冲突,即各个单项知识产权客体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各自依法取得(形式上),相互对抗。在这个矛盾产生的过程中,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当,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诸如 外观设计专利 或企业名称等注册为商标。 大多数学者认为,只要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衍生,分属于不同主体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在取得上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即可构成权利冲突,而不考虑权利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善意。例如,在学者们引用较多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典型案例“武松打虎图”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案和“三毛”角色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中,尽管商标权的取得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都依法定程序取得了商标注册,依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关系。其实曾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虎”案和“三毛”案实际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冲突,而是地地道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标抢注,是一种 侵权行为 关系。真正的权利冲突不应包括未经已受知识产权法或普通民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人的许可,在恶意或存有过失的情况下取得的“在后权”与已受保护的“在先权” 的抵触,因为此种所谓的“在后权”并不真正地具有合法性,虽然其在形式上具有法律依据,但实质上它是在侵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一种虚拟的、假象的权利,其不能与真正的在先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只能构成侵权。 基于以上认识,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也就是法律保护在先形成的权利。“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 专利法 、商标法等特别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当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相冲突时,如果专利权的形成早于商标权,则优先保护专利权,反之亦然。从现行法律、 法规 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解决之道在于谁先谁后的问题,与权利高低、强弱无关。从实质上看,这种解决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基础上,又认定依法定程序取得的权利是一种法律存在。从法理上讲,法律权利是指一定社会主体享有的、被法律确认和保障。 抢注商标在法律上也没有着很明确的规定,在抢注商标的行为上,法院在受理这种案件时要根据实际掌握的 证据 来进行判定,而且在争夺商标权的时候,双方的 律师 都会搜集出很多的有利己方的证据,这在法院审理的时候,就需要按照法律的条例来判定。

三毛商标纠纷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三毛购物广场官网、三毛商标纠纷案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5A商标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