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集团商标权纠纷感悟(中粮商标侵权个体户最终赔偿多少钱?)

5A商标网 2023-05-06 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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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司起诉商标侵权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在商业流通速度加快、互联网广泛应用的今天,一个企业如果有好的商品、好的品牌,更加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假冒。作为商标所有人,企业打商标侵权官司已经不是简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获取经济赔偿金,而是进化为扩大市场占有率、加强商业宣传的一种手段。一般说来,企业打商标侵权官司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 为企业生存打官司

一个成熟的企业,往往拥有知名品牌和商品,这些知名品牌和商品成为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如果商标未经注册而被他人抢注,商品被他人仿冒,企业的利润将急剧减少,危及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这个时候,惟有主动出击,要求侵权企业或个人承担侵权责任,才是其合适的选择。

二、 为获得经济赔偿打官司

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通过许可使用、 *** 等手段,无形资产可以转变为现金白银。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要求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也是提起诉讼的重要目的之一。随着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加深,权利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赔偿数额也越来越大,甚至以亿计,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数额也逐渐增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判决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粮集团1550余万元。打知识产权官司已经不再是得不偿失的事情了。

三、 为扩大市场占有率打官司

自己的畅销产品被仿冒,市场份额在缩减,怎么办?坚决对各种商标侵权人提起诉讼。一个案件的胜诉,除了可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外,在同类案件中有示范意义,对其他侵权人可起到镇慑作用,使其不敢大肆仿冒、销售,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市场份额的目的。

四、 为加强商业宣传打官司

知识产权官司是媒体比较感兴趣的焦点。企业可通过媒体报道在公众面前树立一个坚决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的形象,乘机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一番宣传。媒体的报道间接地成了企业的免费广告。如果企业是为商业宣传而打官司,这时看重的往往是诉讼过程,而对诉讼结果则不太在意。

五、 为成为驰名商标打官司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一个企业的商标如果能成为驰名商品,其产品通常能够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高的利润等,驰名商标对于产品的附加值不言而喻。我们经常在电视里看到很多驰名商标的广告,有些驰名商标我们不知道或、不了解,它们怎么成为驰名商标的呢?在目前,有两种途径可以获得驰名商标:一是国家商标局的认定,二是审判机关认定。有些企业就是通过诉讼,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法院经审理后,如果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商标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则予以认定。

请问商标侵权赔偿法赔偿法院怎么判的?

一、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之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 *** 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之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二、之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之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在中粮集团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1552.7479万元人民币。该案件因为标的额为一个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赔偿的计算据本人了解适用的就是之一种计算方式,而且比较明确就适用了解释第十四条。中粮集团起诉的准备工作做得非常的好,迅速查封了被告的货物,并取得了部分财务资料。法院根据财务资料计算出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并大致计算出每瓶酒的利润为9元,最后得出了1552.7479万元人民币的数字,以此为赔偿数额。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也相对容易一些,所以为首选方式。

三、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这种方式很是没谱,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之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产品处于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何去计算呢?单位利润的下降同样有千万种原因,有时厂家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自行下调价格,那么单位利润必然要下降,这与侵权人是没有关系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四、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法定赔偿由法官在0到50万元自由裁量,在50万元以下法官说了算,0到50万元这个幅度太大,但是请放心,法官也不是可以随意说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要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商标使用许可是比较好适用的,在实务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许可费来计算赔偿,赔偿数额很可能会大于50万元。

五、关于合理的开支

仔细理解《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合理的开支,应当只有在按照第二种方式计算时才能计算进去。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在实务操作中,各个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作为律师而言,凡是商标侵权的案件,无论采取那种方式计算侵权赔偿都喜欢将合理的开支计算进去,这种做法往往可以得到法官的支持。

对于”解百纳”争夺战

“中国葡萄酒业的发展就像一部连续剧,只不过最近的剧情跌宕起伏。”在前天张裕举行的媒体恳谈会上,主持人用这样的话开场。一个企业与一个行业的对峙正在葡萄酒行业上演,而葡萄酒行业存在的内忧外患也在这场对峙中显露无遗。

事件回放

“解百纳”之争在上周进入白热化。一个月前,持续6年的“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之一案”终于有了结果,“解百纳”商标被判归张裕。裁决下达后,长城等12家企业结成联盟再次上诉。一段时间以来,对阵双方频繁过招,焦点围绕“解百纳到底是品种还是品牌”展开。

这已不是张裕之一次面对同业的反对。2002年4月,工商总局商标局给张裕公司下发“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遭到长城、王朝、威龙等企业的反对。2002年7月,国家商标局撤销了该注册商标。张裕不服,此案进入了漫长的行政复审,从而引发了持续6年之久的解百纳知识产权案。

招数一:引经据典

张裕:1937年即注册

张裕举出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附件中列明了葡萄品种中外文对照,其中并无“解百纳”或“Cabernet”品种。其更有力的一张牌是: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的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

联盟:法文翻译而来

12家葡萄酒企业对张裕的说法提出了反驳。他们表示,张裕酿酒公司在1936年提交的五角星+Cabernet d est商标图样并无“解百纳”字样。联盟一方坚持认为,“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为“Cabernet”这一酿酒原料的葡萄品系。

国标未规范原料品种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葡萄酒专家委员会秘书长 杨强

尽管生产企业都要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强制性葡萄酒国家标准,但国标是对葡萄酒产品的质量进行要求的,很难把原料全部包罗进去。即使有相关规定,但葡萄品种很多,不可能一一阐述。

规范缺乏导致争论出现

我国许多葡萄品种都是从国外引进的,各种中文名称不统一。正是由于中文名称的不规范,才导致了“解百纳”之争。建立起完整规范的制度是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的根本所在。

招数二:寻求业内支持

张裕:四家协会力挺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以及多位知识产权专家、律师分别从各自专业领域佐证了张裕的立场。

联盟:一家难撑场面

从数量及涉及领域上看,12家企业联盟占了下风。他们所举出的业内支持者只有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凸显葡萄酒业创新隐忧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葡萄酒分会秘书长 王祖明

本案凸显了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而暴露出来的创新隐患。许多企业,特别是不具备产品开发能力的小企业,更愿意选择仿冒、傍名牌等行为。长此以往,必将挫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根本问题是种出好葡萄

对于目前的葡萄酒企业来说,最根本的问题是把葡萄种好,从原料上加强企业和品牌的竞争力。

招数三:引导舆论

张裕:强调70年原创

从头到尾,张裕始终强调70年里对“解百纳”花费的心血,表示这是几代张裕人心血的结晶。此举对公众感情的引导起到了正面作用。

联盟:指张裕垄断

在12家企业发布的7·16声明中,张裕注册“解百纳”商标被指为垄断:“‘解百纳’商标注册完全是一种独占行业公共资源的恶意注册行为,并将损害中国葡萄酒行业的国际声誉。”尽管态度强硬,但支撑证据较为单薄。如此计较很愚昧国内葡萄酒业完全没必要在这个问题上计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越来越多。尤其是年轻人,对洋酒的接受能力和认知能力都很强。在这样的背景下,“解百纳”反倒成了国产酒的代名词,不再对这一主力消费人群具有吸引力。长城等企业一定要争“解百纳”商标很愚昧。

目前,在商场超市的酒类商品中,国产品牌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洋品牌近年来在中国动作很大,虽然没有突出成绩,但一直在等待时机,这样的争吵势必会给它们带来乘虚而入的机会。

解百纳之争是兄弟阋墙先攘外还是先安内,这是中国葡萄酒行业现在面临的难题。如果说缺乏创新是中国葡萄酒业的内忧的话,那么外患也接踵而至。据广州海关最新统计显示,2008年前两个月,经广东口岸进口的葡萄酒达327.2万升,比去年同期增长42.3%。洋葡萄酒大举入境之势已可预见。中国市场正成为国际葡萄酒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欣喜之余,我们又看到另一个事实,中国葡萄酒行业中少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品牌,品牌竞争力不强让我们黯然神伤。据悉,几家知名洋葡萄酒品牌也推出了“解百纳”葡萄酒。且不管“解百纳”最后归属如何,但洋葡萄酒品牌的司马昭之心却是显而易见的。目前,我国葡萄酒竞争已经走向了品牌竞争。各个企业都在努力打造自己的品牌。在品牌建设过程中,企业应该建设自己独有的品牌,使其他企业不能模仿,以增强在面对洋品牌入侵时的核心竞争力。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旷日持久的“解百纳”之争就是一场兄弟之间的争斗。而所有企业如能携手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才有可能提升中国葡萄酒业的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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