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货商标纠纷案例(商标纠纷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5A商标网 2023-05-05 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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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有什么是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呢?案例的分析有哪些?我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方便食品双白之争,近似商标应该怎样认定?

白象与白家因为商标之争,进行了长达1年的诉讼,被媒体称为方便食品“双白”之争。案件的焦点在于两商标是否近似,那么,近似商标应该怎样认定呢?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

2007年10月,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而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 注册商标 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法院判决: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件商标之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 渠道 、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判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律师解析: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近似商标的判断,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标准:

1、人的标准。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2、地的标准。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3、物的标准。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4、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考虑到年代,时令等的差异,要应时而异。

根据上述判决标准,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白家”字与“白象”相似,鉴于二者属于同类产品,大多数消费者很难注意到二者之间的区别。因此,法院判决白家公司败诉是合情合法的。

驰名商标神州数码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案情简介: 教育 技术使用“神州数码”侵犯驰名商标

原告神州数码公司自2000年成立后就开始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于2004年9月获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相关商品上。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原告认为,“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也会导致混淆误认,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的软件产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等证据,以及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证据。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以来,为涉案商标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 广告 费用,通过长期、持续、广泛宣传、使用涉案商标,使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有了较大销量,涉案商标已经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被告在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不类似但有一定关联性的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构成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 “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2万元。

律师解析:

本案是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和保护的典型案件。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是“全类保护”,应当考虑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被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虽然原告的“神州数码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计算机商品,而被告是在第41类即计算机培训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故法院认定侵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无需写入判决主文。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提供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忽悠国人10年,如今原形毕露!无印良品被全网骂惨一点不冤,它做了什么?

提到无印良品大家都会说这是个日本品牌,其实不然,无印良品是中国家居家纺品牌,而日本的无印良品则是MUJI的商标以此区分两个品牌。但两家也因为品牌商标等纠纷闹上了法院,北京无印良品起诉日本的无印良品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法院公开受理,判决双方品牌不存在争议,北京无印良品在这场官司中打输了,但国人却对此拍手叫好。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无印良品究竟做了什么引发国人反感!

商标保卫战

话说日本的无印良品在日本不过是一个平价的品牌并未赚钱,于是它准备进军中国市场,准备就绪后它发现自家的商标在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被中国企业注册了,于是也就有了北京无印良品和日本无印良品的商标保卫战。日本无印良品为了拿回自家商标把北京无印良品起诉到法院,但是由于证据不足,日本无印良品败诉了。而北京无印良品也不甘示弱,状告日本无印良品侵权,终于在2017年年底,日本无印良品再次败诉,这起侵权案也落下了帷幕。

北京无印良品大获全胜

虽然北京无印良品在商标战中大获全胜,但它在国人眼里就是一个“山寨品冒牌货”,并不是国人看不起它,而是它自己不争气。为何这样说呢?先抛开抢注商标问题,在商品贩卖上,中国无印良品就抄袭日本无印良品的风格,简直可以说是照搬日本无印良品的模式,多少有点无赖、耍流氓的意思。虽说如此,但北京无印良品依旧生意不错。

虽说北京无印良品靠流氓商标的做法,赚得盆满钵满,但引起了消费者的厌恶。如果想走的长远还是要靠好产品、好质量、好服务来吸引消费者,毕竟国货正在崛起,何须借助他人名声。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讨论。

严彬家族与泰国许氏的“红牛”商标争夺战,究竟花落谁家?

近日,严彬家族与泰国的许氏家族因为红牛的商标问题再起纷争。此前双方已经为了红牛的商标问题纠纷不断,如今双方又开始了商标大战,到底会花落谁家呢?

红牛作为一种功能饮料,很多人一直认为红牛是中国的品牌饮料,但是事实上,红牛这个品牌的创始人并不是中国人,中国的红牛只是得到了品牌授权而已。红牛这个品牌最开始是由泰籍华裔许书标和奥地利商人马特希茨一起创办的。虽然许书标一直想将红牛引入到中国,但是仅凭他自己的力量还是失败了。后来许书标结识了华彬集团的创始人严彬,双方达成合作,在深圳创立红牛中国。许书标的泰国天丝集团为中国的红牛提供品牌以及技术方面的授权,而严彬的华彬集团负责红牛在中国的生产和销售。

红牛商标的纷争是从许书标的逝世开始的。他的儿子许馨雄接任了天丝集团,成为了天丝集团的董事长。在2016年的时候,红牛中国第2个10年的授权期结束,严彬本想在续约,却没想到许氏家族拒绝再继续给中国红牛授权。之后双方开始了红牛商标之战,多次交锋之后,最终以华彬集团失败告终。现如今,双方再起纷争,表面上是商标的纷争,实际上还是利益的纠纷。

天丝集团的许馨雄表示,自从红牛在中国开始销售以来,许氏集团并没有拿到过一分钱的分红。而华彬集团的严彬则表示,红牛能够创下如今的成绩是他们辛劳的结果。双方各持己见,各有各的道理,而且纠纷越来越激烈。双方到底谁能够获胜,到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红牛这个品牌受到影响是肯定的。即使最终有一方能获胜,也会是两败俱伤的结果。

比较知名的商标侵权的案例有哪些

时间:2010年—2012年

案情:从名不见经传,到现在的凉茶之一罐,“王老吉”创造了一个商业奇迹。但是,这奇迹中间却夹杂着两家公司的恩怨。从2010年开始,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就展开了“王老吉”的商标之争。

结果:北京一中院就鸿道有限公司(加多宝)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暂时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画上了句号。

时间:2012年—2015年

案情:乔丹和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同年10月,飞人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2015年初乔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关于“QIAODAN”、“侨丹”、“乔丹王”在内的多个争议商标。

结果: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耗时三年,迎来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做出了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保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

时间: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买下了一个注册于 1996 年、名为“百伦”的商标,随后又注册了包括“新百伦”在内的一系列联合商标,并在 2008 年拿到“新百伦”商标的批准。而早年曾以“纽巴伦”为名在国内进行宣传的New Balance,因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为新百伦,便开始使用“新百伦”作为中文名,于是拥有中文商标的企业向广州中院提起侵权诉讼。

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

2013年度“十大商标事件”有哪些呢?

有很多呀,比如历时三年半,浙江五芳斋终于成功打赢品牌捍卫“持久战”。海棠湾商标成功 *** ,“卡斯特”商标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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