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案有什么用(商标纠纷案件解释)

5A商标网 2023-05-04 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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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 *** 乌苏冰纯获赔15万,这起案件有哪些警示作用?

这起案件能够造成一定的警示作用。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更应该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应该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也要利用要做一个遵纪守法公民,并且也应该要多多监管,才能够避免这种事情发生。

专用侵权案件典型意义是什么

专用侵权案件典型意义是什么 ,典型意义评析:本案是一起将知名企业的注册商标在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是指未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执法部门认定商标侵权,既可以接受被侵权人的投诉进行取证调查,也可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主动发现涉嫌侵权行为,在取得初步证据后联系权利人进行证实。

大型公司起诉商标侵权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在商业流通速度加快、互联网广泛应用的今天,一个企业如果有好的商品、好的品牌,更加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假冒。作为商标所有人,企业打商标侵权官司已经不是简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获取经济赔偿金,而是进化为扩大市场占有率、加强商业宣传的一种手段。一般说来,企业打商标侵权官司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 为企业生存打官司

一个成熟的企业,往往拥有知名品牌和商品,这些知名品牌和商品成为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如果商标未经注册而被他人抢注,商品被他人仿冒,企业的利润将急剧减少,危及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这个时候,惟有主动出击,要求侵权企业或个人承担侵权责任,才是其合适的选择。

二、 为获得经济赔偿打官司

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通过许可使用、 *** 等手段,无形资产可以转变为现金白银。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要求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也是提起诉讼的重要目的之一。随着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加深,权利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赔偿数额也越来越大,甚至以亿计,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数额也逐渐增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判决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粮集团1550余万元。打知识产权官司已经不再是得不偿失的事情了。

三、 为扩大市场占有率打官司

自己的畅销产品被仿冒,市场份额在缩减,怎么办?坚决对各种商标侵权人提起诉讼。一个案件的胜诉,除了可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外,在同类案件中有示范意义,对其他侵权人可起到镇慑作用,使其不敢大肆仿冒、销售,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市场份额的目的。

四、 为加强商业宣传打官司

知识产权官司是媒体比较感兴趣的焦点。企业可通过媒体报道在公众面前树立一个坚决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的形象,乘机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一番宣传。媒体的报道间接地成了企业的免费广告。如果企业是为商业宣传而打官司,这时看重的往往是诉讼过程,而对诉讼结果则不太在意。

五、 为成为驰名商标打官司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一个企业的商标如果能成为驰名商品,其产品通常能够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高的利润等,驰名商标对于产品的附加值不言而喻。我们经常在电视里看到很多驰名商标的广告,有些驰名商标我们不知道或、不了解,它们怎么成为驰名商标的呢?在目前,有两种途径可以获得驰名商标:一是国家商标局的认定,二是审判机关认定。有些企业就是通过诉讼,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法院经审理后,如果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商标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则予以认定。

注册商标的争议权目的是什么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争议的目的是维护先行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包括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什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侵害商标权纠纷是指因侵害商标专用权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分析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商标权的内容有商标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 *** 权、许可使用权等。 在国际上,商标权的获得通常根据两条原则:一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权属于更先使用此商标的人;二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权属于更先申请注册并已注册的人。我国现行法律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保护未注册商标,如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作为一种最普遍、最常见、最显著、最重要的商业标识,是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标志。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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