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的商标纠纷(oppo商标申请)

5A商标网 2023-05-03 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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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R17商标被华为抢注了为什么oppo还能注册?

如果商标被抢注册了的话,正常是无法再注册的,说明你这个商标跟华为的商标有区别。

商标侵权一般怎么处罚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标侵权

OPPO/一加或在德国被禁售,官方回应

OPPO/一加或在德国被禁售,官方回应

OPPO/一加或在德国被禁售,官方回应,OPPO相关负责人回应称,部分产品将暂停在德国的销售。相关负责人表示,OPPO尊重知识产权并倡导合理收费,OPPO/一加或在德国被禁售,官方回应。

OPPO/一加或在德国被禁售,官方回应1

日前,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裁定OPPO侵犯诺基亚专利,授予了诺基亚对OPPO的停止令,这意味着OPPO和一加设备或将在德国被禁售。

对此,OPPO相关负责人回应记者称,部分产品将暂停在德国的销售。

根据欧洲专利媒体JUVE Patent的报道,此次停止令涉及EP 29 81 103和EP 32 20 562两项标准必要专利(SEP),使用了这两项技术的OPPO产品,将无法继续在德国销售。对此,OPPO曾提出异议,但被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驳回。

诺基亚发言人回应媒体说,OPPO在其智能手机中使用诺基亚的专利技术,并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它们。在进行了广泛谈判后,OPPO仍拒绝以公平条件达成许可协议。

对于此事,采访了OPPO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公司坚决反对专利不合理高价收费,坚决反对以诉讼胁迫被许可人谈判和接受不合理高价许可费的恶意行为。”

他还提到,OPPO尊重知识产权并倡导合理收费,倡导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互相尊重专利价值。

“用户可以继续使用他们的OPPO产品,获取软件更新以及服务。”OPPO相关负责人表示。

诺基亚与OPPO的专利纠纷起于2021年结束的交叉许可协议的续签。在德国,2021年以来,诺基亚就9项SEP和5项实施专利起诉OPPO,OPPO则就8项5G专利起诉诺基亚。

这背后是全球范围内的通信行业专利许可费率及条件纠纷。在荷兰,OPPO向法院起诉,要求裁定诺基亚专利无效,诺基亚则提起了几起侵权诉讼。

JUVE Patent报道显示,6月中旬,在关于EP 17 04 731的专利纠纷中,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裁定诺基亚胜诉,该专利保护一种扫描wifi连接的技术,OPPO提出上诉,法院没有驳回,也尚未做出新的裁决。

OPPO在东南亚、非洲、中东等海外的智能手机市场较为强势,曾夺得多个国家的市占率榜首,但在德国乃至欧洲的智能手机市场影响力有限,正在大力耕耘。

研究机构C *** ys数据显示,2021年第三季度,OPPO在德国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增长237%,虽然增速一骑绝尘,但体量较小,在手机品牌中排名第四,次于苹果、三星、小米。

同期,在德国智能手机出货量的大盘中,苹果、三星、小米分别占比32%、29%、23%,OPPO占比仅3%。今年之一季度,在整个欧洲市场,OPPO出货量占比4%,位列第五,被realme超过。

OPPO在2018年才进入欧洲市场,比小米要迟。2020年,OPPO在德国设西欧区总部,之后与合作伙伴率先推动5G终端在欧洲的商用落地,当前,其在欧洲的'发展无疑将被诺基亚的专利诉讼蒙上一层阴影。

中国信通院《全球5G专利活动报告(2022年)》则显示,诺基亚专利族占比7.6%,整台设备总5G专利成本为40欧元,相当于人民币271元,即每造一台5G手机要给诺基亚271元专利费用。

诺基亚财报显示,2021年,专利授权业务为诺基亚带来15.02亿欧元的收入,约合人民币102亿元,同期该公司净销售额约为222亿欧元。

OPPO/一加或在德国被禁售,官方回应2

据外媒报道,OPPO日前被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裁定侵犯诺基亚专利,诺基亚被授予了对OPPO的停止令。据时代财经报道,OPPO相关负责人回应称,部分产品将暂停在德国的销售。

OPPO相关负责人表示,OPPO尊重知识产权并倡导合理收费,倡导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互相尊重专利价值。

报道显示,针对诺基亚发言人提到,“OPPO在其智能手机中使用诺基亚的专利技术,并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它们。在进行了广泛谈判后,OPPO仍拒绝以公平条件达成许可协议”,OPPO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公司坚决反对专利不合理高价收费,坚决反对以诉讼胁迫被许可人谈判和接受不合理高价许可费的恶意行为”。

诺基亚披露的财报显示,诺基亚2021年在专利授权业务方面实现收入15.02亿欧元。C *** ys数据显示,2021年第三季度,OPPO在德国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同比增长237%,在手机品牌出货量中排名第四,次于苹果、三星、小米。不过,OPPO的这一出货量仅占德国智能手机市场总出货量的3%,较占比23%的小米仍有较大差距。

OPPO/一加或在德国被禁售,官方回应3

近日,南都湾财社记者获悉,德国曼海姆的一家法院在针对诺基亚与OPPO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授予诺基亚对OPPO的停止令。据悉,该诉讼是诺基亚和OPPO就4G (LTE) 和5G专利的讨论破裂导致的。

7月11日,南都湾财社记者采访OPPO和一加方面得知,由于此事,目前OPPO及其子品牌一加,部分产品将在近日暂停在德国的销售。不过OPPO方面也强调,目前已经向法院申请了禁售延期,“不过目前还在判决过程。(当地)用户可以继续使用他们的OPPO产品,获取软件更新以及服务。”

据悉,德国是OPPO在西欧区的总部。根据数据机构C *** ys的数据显示,2022 年之一季度OPPO在德国同比增长 415%,在欧洲智能手机市场排名第五位。

据悉,早在2021年,诺基亚就在印度、法国、德国、英国等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通信企业OPPO发起专利诉讼,且在每一起诉讼中都申请了禁令。仅在德国,诺基亚已在该国家三个地区法院就 9项标准必要专利 (SEP) 和5项实施专利起诉OPPO。

频繁诉讼的背后,主要牵涉的是5G专利收费问题。据中国信通院知识产权中心 2022年4月公布的5G专利排行,诺基亚的5G专利族占比为7.6%。《全球5G专利活动报告(2022年)》 数据显示,全球有效全球专利族数量中,诺基亚排名第六位,同样显示占比为7.6%。

按照集成电路与手机行业门户网站集微网此前的报道,诺基亚主张的 5G 收费是3欧元/每台设备,按诺基亚的收费标准和专利份额推算,一台设备需要缴纳的5G专利费总额高达约40欧元(约合人民币283元)。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诺基亚要收取的费用太高了,这或许是OPPO不肯与诺基亚达成和解的主要原因。

对于此事,7月11日,OPPO方面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OPPO尊重知识产权并倡导合理收费,倡导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互相尊重专利价值。另一方面,OPPO 坚决反对专利不合理高价收费,坚决反对以诉讼胁迫被许可人谈判和接受不合理高价许可费的恶意行为,倡导建立长期健康的知识产权生态。”

事实上,专利纠纷一直都是各大手机厂商们绕不开的难题。目前,包括爱立信和诺基亚这些早已退出手机市场的企业,因为手上持有多项专利,每年都能借此从其他公司手中获得大量收入。南都湾财社记者获悉,不仅OPPO,在今年3月,诺基亚还针对vivo,基于同样的逻辑在德国、印度、印尼、马来西亚等地发动诉讼攻击,并同样请求法院判决vivo停止在当地的手机销售。

近日,哥伦比亚法院也就爱立信和苹果相关专利纠纷,限制在该国进口和出售配备5G技术的iPhone和iPad。而这份属于爱立信的专利技术有效期持续到2037年12月,这也意味着,包括 iPhone 12、iPhone 13 系列,12.9 英寸的 iPad Pro 5、11 英寸的 iPad Pro 3,iPad Air 5 以及 iPad mini 6等苹果产品将在这个日期前,无法在哥伦比亚出售了。

OPPO申请注册“绿厂”商标,vivo已注册“蓝厂”商标

36氪获悉,天眼查App显示,OPPO关联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于11月9日申请注册“绿厂”商标,该商标国际分类为“科学仪器”,商标状态为“商标申请中”。早在2019年8月,vivo关联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就已注册“蓝厂”商标,国际分类为“通讯服务”、“网站服务”等,商标状态为“已注册”。

oppo告零售商商标侵权

侵犯商标使用权,参考法条《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权责任纠纷答辩状

以下范文我为大家收集了侵权责任纠纷答辩状,供大家参考!

侵权责任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

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1)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2008年12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20xx年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 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20xx年度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xx)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x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 *** 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 *** ,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之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侵权责任纠纷答辩状(2)

德国BMW公司(下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商标侵权一案,现被投诉人再次答辩如下:

一、认定服务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

基于以上特点服务与商品相比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

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从严的原则,即提高认定侵权的标准。

本案属服务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慎重考虑。

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应以是否产生混淆为依据。

三、被投诉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首先,接受“宝马”车维修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非常特殊的。

1.人数非常少;2.层次非常高;3.认知能力强。

这一相关公众,对维修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我们应该确信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见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宝马。

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不应认定被投诉人侵权。

四、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存在在先权,应予维护。

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时间为1992年5月29日。

也就是说1992年5月29日被投诉人就拥有了《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而投诉人1995年9月28日迟于被投诉人3年零4个月之后才在“汽车维修”服务上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的“宝马”商标。

五、投诉人在“巴依尔”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

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因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巴依尔”才改为“宝马”。

之后,德国BMW公司才注册“宝马”商标。

侵权责任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1)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2008年12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20xx年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 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20xx年度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xx)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x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 *** 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 *** ,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之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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