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上海商标注册纠纷(普陀注册商标申请)

5A商标网 2023-05-02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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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翠堂撤回全部青花椒诉讼,此事引发了怎样的反响?

近日,来自上海市的万翠堂公司已经撤回了所有关于“青花椒”商标的诉讼,同时也表示将允许所有的商户继续使用“青花椒”这个商标,但是目前大家需要的不是“青花椒”这个商标,而是希望能够将这个商标取消掉,本身“青花椒”商标就是不合理的,但是此前并没有这样的案例,所以要撤回这个商标的话,也是需要时间的。

首先,上海市万翠堂公司是在2014年的时候注册了“青花椒”商标,而且当时还注册了好几个跟“青花椒”有关的商标,结果现在都已经过去七年时间了,万翠堂发现了四川省内有很多店名中含有“青花椒”商标的店铺,所以便一口气将其全部起诉了,但是大部分都败诉了,只有两家店铺名称中含有“青花椒”商标的饭店,是处于败诉的状态,而且还面临着上万元的处罚。

其次,有律师表示“青花椒”商标本身是不合理的,但是当时申请的时候,肯定是有公示过的,只是很多人不会去看公示,而且也没有想到“青花椒”居然能够被注册商标,这也导致了“青花椒”商标被轻而易举地注册了。而万翠堂公司如今接连起诉,其实也有恶意起诉的嫌疑的,不管万翠堂公司现在怎么处理,大家对这家公司的好感度已经大大降低了,口碑损失了就很难被挽回了。

最后,目前的情况是,四川省内多家使用了“青花椒”商标的店铺,准备联合起来起诉万翠堂公司,他们的诉求是希望能够取消“青花椒”这个商标,因为本身青花椒就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香料,更是四川人民很喜欢使用的一种调味料,“青花椒”本不应该被注册商标的。

急!!!有关顾荣双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案件

顾荣双不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工商登记行政管理案

【案 由】 行政 - 行政作为 - 工商

行政种类 - 行政登记

【案件字号】 (2003)沪二中行终字第308号 【审理法官】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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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文】

顾荣双不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工商登记行政管理案

【提示】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沪商委[2001]第63号文,认为原告所申请开业登记的“上海双泉浴池”的场地不符合浴室开办条件,作出了企业登记驳回通知。对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考虑,不能简单地排斥其效力。

【票情】

原告(上诉人):顾荣双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2001年8月,原告与上海晟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本市黄陵路×号C室二层及底层部分建筑面积37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2001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沪名称预核(私)NO:0320010731004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名称为“上海双泉浴池”,名称保留期自2001年7月31日—2002年1月30日。同年10月31日,上海市卫生局向原告(“上海双泉浴池”)核发了沪卫公普字第0311006号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同年11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防火监督处向“上海双泉浴池”出具了沪公普消检查[2001]第841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2002年9月18日,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作出了普环保审[2002]第491号关于双泉浴池建设项目补办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的审查意见,并要求协调好居民关系、避免产生环保矛盾。2003年3月10日,原告持上述文件,填写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出资额填写为10万元),向被告申请“上海双泉浴池”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被告经审查后,根据沪商委[2001]第63号《关于加强美容美发、沐浴业开业条件审核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以场地不符合浴池开办条件为由,作出了企业登记驳回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2003年3月20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5月1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沪工商复决字(2003)第15号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原告顾荣双诉称:原告作为“上海双泉浴池”的投资人,在依法取得有关卫生、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许可后,已符合法律规定开办浴室的各种条件。被告驳回原告的企业开业登记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原告拟开设的“上海双泉浴池”建筑面积仅370平方米,不符合2001年4月23日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的沪商委[2001]第63号文附件2《上海市浴池业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试行)》4.1.1“浴池(浴室、洗浴中心)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1 000平方米”的规定,故被告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等有关规定,对原告提出的“上海双泉浴池”开业登记申请,经审查予以驳回。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要求予以维持。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规定,被告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被告在2003年3月10日收到原告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及文件后,于当天作出企业登记驳回通知,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关于执法程序的规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五项条件,其中之一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何谓“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从文义上而言,必要是指不可缺少的意思。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 *** 职能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对开办沐浴业应该具备的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出于本市行政管理和相关行业发展的需要,所制定的沪商委[2001]第63号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法律效力,该文发布之日起即对不特定人具有约束力。被告适用沪商委[2001]第63号文的规定对原告提出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核,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并无不当。本案中,原告租赁本市黄陵路×号C室二层及底层部分建筑面积37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拟开办浴池,显然不能满足浴池(浴室、洗浴中心)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1 000平方米这一不可缺少的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登记的条件。故被告作出企业登记驳回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法不悖。本案中,原告提出其他浴池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也没有达到标准而被告颁发营业执照的异议,与本栗并无法律上的关联,不能作为原告诉讼请求成立的依据。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原告经营浴池与相邻住宅楼中的居民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的浴池不予企业登记更存在行政管理的适当性。据此,依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顾荣双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顾荣双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顾荣双诉称: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不具有立法权,所制定的沪商委[2001]第63号文也没有按照《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因而无效。沪商委[2001]第63号文及附件只对行业的会员有效,对顾荣双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驳回顾荣双的企业开业登记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顾荣双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系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行政管理机关。其对上诉人顾荣双作出的企业登记驳回通知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适用的沪商委[2001]第63号文系由上海市人民 *** 的职能部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4月共同发布,其作为当时主管本市商业的行政机关可以发布有关规范行业政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鉴于法律法规对“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未作出明确规定,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等出于对本市行政管理和相关行业运行发展的需要,确定浴池经营服务场所面积不小于1 000平方米,并未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且该规定已经公布。该第63号文件作为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相关行业必要生产条件的依据。被上诉人认定顾荣双于2003年3月申请开办的浴池面积为370平方米,不符合当时具有法律效力的第63号文规定的面积标准,缺乏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据此向顾荣双作出企业驳回通知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顾荣双经营浴室与相邻居民存在争议,故不予登记存在适当性,因普陀工商分局所作企业登记驳回通知未认定上诉人与相邻居民是否存在争议,故该内容不涉及本案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顾荣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行初字第56号。

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夏舒; *** 审判员:张文忠、朱晓文。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行终字第308号。

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王朝晖; *** 审判员:田华、周华。

案例提供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编写人:张文忠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网友们都觉得此事“非常离谱”,四川作为青花椒生产和消耗大省,万万没想到,会因为青花椒被人告上法庭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1

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给起诉了。在该网友发布的帖子中显示,上海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的公司,在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省的餐饮店。---来源正观新闻

用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是否涉嫌侵权?

原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取得了“青花椒”商标。因为四川的一些餐饮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用于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侵犯其商标。

法院的判决称,青花椒并非饭店的通用名,法院的这个说法没错,青花椒注册商标是没问题的,并不违背商标法。苹果、小米都能注册为商标,青花椒也当然可以。然而,青花椒又是一种调味料的名称,也就是说不管谁注册了青花椒商标,都无权干涉别人使用青花椒这种调味料。

青花椒只是表示的调味料和烹饪 ***

其实,店名青花椒鱼店、青花椒火锅店中的青花椒只是表示的调味料,表示的是菜品的烹饪 *** ,这不属于商标性的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店主们没有提出这一关键点,而法官也没有主动考虑这一点,法官保持中立态度,不主动释明可以理解,其实这是商标领域的法律常识,难道不懂吗?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青花椒到底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

在名称上的争议是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而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用名称,任何人构成正当使用商品通用名称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后,商标权人虽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但不得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直到案例,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该商品市场推广中的贡献主张对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通用名称来表明商品品种来源。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青花椒作为一种普遍种植、大量使用的食品调味主要原料,本身就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四川作为青花椒生产大省,然而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青花椒”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恶意注册商标的,则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不以使用为目的通过注册商标告侵权来牟利涉嫌恶意起诉

截至到2021年7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97个商标,其中不少含有“青花椒”等字样,并且身涉不少商标权官司来看,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青花椒注册者,如果该公司目的并不是使用目的,他们的目的就是起诉,通过注册暧昧不清的商标告侵权来牟利,实质上就是在滥用商标权,涉嫌恶意起诉。

再说,据了解有两个官司原告当庭撤诉了,是因为发现被告含有青花椒字样的店名已用了十来年了,比原告注册青花椒商标的时间早多了,根据在先使用原则,意味着无论如何都不算侵权!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2

继“胡辣汤”“肉夹馍”之后,四川的青花椒也被“盯上”了。

12月22日,有网友在麻辣社区发帖称,因为店招含有“青花椒”三字,四川有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起诉。网友质疑,作为调味品,“青花椒”被注册成商标本身就不合理,担忧这样的诉讼,会给餐饮商家带来巨大打击。

12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了被起诉的商家之一,“射洪县王记青花椒鱼庄”店主王先生。王先生说,为了应诉,他前后准备了一个多月,没想到11月25日开庭前,起诉方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看了他准备的材料后,当庭撤诉。

店名有“青花椒”侵权了?

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企业起诉

在这个引发关注的网帖中,网友称,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给起诉了。

起诉这些四川餐馆的,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在2021年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的餐馆。

其起诉理由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青花椒”商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这些餐馆擅自在其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使用,侵犯其商标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网友列出的被起诉的部分商家

对此,这名网友一方面觉得此事“非常离谱”,“四川作为青花椒生产和消耗大省,万万没想到,会因为青花椒被人告上法庭”。

另一方面,这名网友认为,食材调味品“青花椒”被注册成商标本身就不合理,并担忧这种“玩弄法律”、目的明确的“恶意诉讼”,会给本就在疫情期间艰难维系的餐饮商家带去巨大打击,同时呼吁相关部门应该予以重视,打击类似的恶意诉讼。

被诉商家:

开庭后对方撤诉,质疑“起诉目的不单纯”

“我感觉他们这个完全就是敲诈勒索,是专门以侵权名义来找钱的!”12月23日下午,提及此事,被起诉商家之一的“射洪县王记青花椒鱼庄”老板王先生,仍愤愤不平。

今年10月,王先生得知自己被起诉的消息,震惊之余,他也立即和家人一起,着手准备自己的工商信息等资料准备应诉,“真的是前前后后忙了一个多月,觉都睡不好。”

被起诉商家的营业执照

据王先生介绍,他的“王记青花椒鱼庄”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1年8月30日,而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自己远远早于对方。

王先生说,他店招使用“青花椒”字样,本意是将“青花椒”作为产品的原料使用,在于突出食品 *** 所添加的原材料,而不是作为餐饮服务商标使用。而且,在餐馆的门头牌匾着重突出了“王记”字样,并非是混淆注册商标“青花椒”。

在餐饮行业从业多年,王先生认为,青花椒鱼,在四川民间已形成菜系,在四川或重庆的任何县、市,使用地图搜索“青花椒鱼”四个字,均有很多这样的餐饮店,仅仅就牌匾的前面的字号有所区别,在四川,“青花椒”是家喻户晓的调味原料。

“在11月25日下午准备开庭前,对方就看了我整套的答辩意见,结果开庭,他们就直接撤诉了。”对于这样的起诉行为,王先生质疑该公司目的并不单纯,“是不是刻意来敲诈的?”

原告撤诉

律师观点:

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诉讼,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此事,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由此,若“青花椒”本身作为通用名称,没有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则本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倘若“青花椒”注册方在名称前冠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其冠以的地名并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那么注册方以此提起的侵权之诉则没有相应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不排除其提起类似诉讼的行为滥用诉权甚至恶意诉讼。

根据规定,若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基础的是认定为恶意诉讼的主要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更高法、更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或涉嫌虚假诉讼,当然,从此次所涉诉讼来看,还不足以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这种行为更多地表现为滥用诉权,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对此申请撤诉也属于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但此种行为不应被助长,从而影响商家的正常经营秩序。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3

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给起诉了。在该网友发布的帖子中显示,上海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的公司,在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省的餐饮店。

为啥远在上海的公司要起诉四川省的餐饮店?原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取得了“青花椒”商标。在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看来,四川的一些餐饮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用于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侵犯其商标。

用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是否涉嫌侵权?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恶意诉讼?面对起诉,四川省餐饮店又该如何应对?12月23日,四川在线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被诉企业:感觉很冤枉

没有想到“青花椒”居然还能被注册成商标

“当接到法院的 *** 时,我的之一感觉是震惊,第二个感觉是冤枉。”广安市广安区宇宣青花椒鱼庄负责人朱派宣告诉四川在线记者,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自己餐饮店商标中的“青花椒”侵犯了其商标权。该案件于2021年11月25日开庭,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宇宣青花椒鱼庄案,也成为了其商标权系列纠纷案中四川开庭审理之一案。

作为地道的四川人,朱派宣说,青花椒作为一种植物、调味品在四川家喻户晓。突然有上海的企业去法院起诉,说四川店家用“青花椒”店名侵权,自己是完全没有想到。更没有想到的是,“青花椒”居然还能被注册成商标。

资料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青花椒商标有多组:“青花椒”图案商标;青花椒砂锅鱼以及其英文标注等。四川在线记者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后发现,上述商标的注册时间从2013年起,每隔一段时间均会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一次。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网显示,截至到2021年7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97个商标,其中不少含有“青花椒”等字样。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2021年11月26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撤回了诉讼请求。“在我看来,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心虚了。”朱派宣告诉四川在线记者,自己的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商标使用时间是2011年3月29日,比上海那家公司早了两年多,道理肯定是在自己一边。“虽然上海的公司撤诉了,但是他们这种行为确是不道德。”朱派宣说。

受访者供图

同样被起诉的,还有成都市青羊区唐记青花火锅店。

2021年12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成都市青羊区唐记青花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了立案。“目前,我们这个案子的审判时间还没有确定下来。”唐记青花火锅店唐华春告诉记者,自己觉得很冤枉。在她看来,自家的店名只是含有“青花“二字。青花椒”是一个通用名称,是川渝地区的特产。而且自己家卖的是含有青花椒的火锅,是一种菜品。“就像回锅肉是一个菜品一样,所有店都在卖,不能说有回锅肉的商家都侵权啊?”

针对此事,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其商标合理合法,有人侵权,他们自然要采取相关的对策。

对此感到不解和气愤的还有许多四川的网友。网友@唐老鸭爱吃鱼表示,青花椒一直是四川的特产,也是四川人吃东西的必备佐料。如果“青花椒”三个字被上海的商家注册了的话,那作为四川人去餐馆吃青花椒岂不是成为了支持商家的违法行为?另外,如果“青花椒”三个字要可以注册为商标的话,那以后四川的麻婆豆腐、回锅肉等知名菜品的名称是不是都要被其他人拿去注册?

法律专家:上海公司涉嫌恶意起诉

四川商家可采用联合申请撤销“青花椒”商标等方式 ***

天眼查网站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6月24日,注册资本为56.2493万人民币。在天眼查网站中,四川在线记者还发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面临62条自身风险信息。其中,法律诉讼信息为16条,不少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图片来源:天眼查

“上海这家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恶意起诉。”对于上述事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介绍,该商家可能是利用了申请商标时消极审查的漏洞。所谓消极审查,是指商家提出商标申请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会通过网站和纸质版杂志公布出来。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那就是意味着申请通过。但是,由于一般商家不会刻意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相关通报和信息,所以很少有人提出异议。

“在这个案件中,上海的商家可能利用了前述漏洞,获得了商标注册。”王建平说,上海的商家在获得商标注册以后,广泛地向各地含有“青花椒”字样的商家提起商标权起诉,有恶意起诉的嫌疑。

关于“青花椒”三个字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王建平觉得可以值得探讨。在王建平看来,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花椒、麻婆豆腐这些都是通用名称,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但是,像“青花椒”这样的名称,在“花椒”前面加了一个“青”,可能具有一定特色,以因此获得了商标的授权。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对此,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军认为,“青花椒”作为一种原材料,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申请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为了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商标前已经使用的餐饮店可以在原有范围内合法使用。同时,由于‘青花椒’属于原材料,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陈军说,此外,如果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青花椒”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恶意注册商标的,则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在遭到起诉后,四川的商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建平建议可以用两种方式进行 *** 。首先,四川全省商标中含有“青花椒”字样的商家可以联合起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撤销“青花椒”字样的商标。据了解,目前四川已有18家餐馆已建起了微信群,准备联合 *** 。

除了联合 *** ,王建平还给出建议。“其次,商家们还可以联合起来选择司法诉讼的途径,起诉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了四川商家的在先权。”所谓在先权,是指不管是品牌还是商标,只要我在先使用,就取得了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叫在先权。”

王建平的说法,也得到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良田的认同。在夏良田看来,青花椒作为一种普遍种植、大量使用的食品调味主要原料,本身就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四川作为青花椒生产大省,可以聘请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进行 *** 。

店名带“青花椒”被“碰瓷”式起诉侵权

店名带“青花椒”被“碰瓷”式起诉侵权

店名带“青花椒”被“碰瓷”式起诉侵权,这些被起诉的商家真可谓是倒霉,仅因为使用了“青花椒”字样,就莫名其妙构成侵权了。店名带“青花椒”被“碰瓷”式起诉侵权。

店名带“青花椒”被“碰瓷”式起诉侵权1

近日,四川多家餐饮店因店招、菜名以及菜牌上含“青花椒”三字被上海一家餐饮公司告上法庭,此事引起热议的同时,网友甚至怀疑此次 *** 有“碰瓷”之嫌。

随着事件发酵,该公司董事长左正飞通过媒体回应称,已责令撤回全部诉讼,并否认了通过恶意诉讼或者利用商标来赚钱的说法。

被诉商家得知消息后很意外,但目前还没有接到正式撤诉通知。

案情

因“青花椒”三字被索赔200万

据了解,此次青花椒事件的原告均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据媒体报道,全国数十家餐馆因店名、菜谱、菜碟等处带有“青花椒”的字样,遭到万翠堂起诉索赔,其中四川成都、遂宁、眉山等地就有十余商家。万翠堂认为,自己注册了“青花椒”商标,被起诉的商家在招牌、菜单等处有“青花椒”的字样就是侵权。

记者查询发现,早在2018年2月,万翠堂就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开始了诉讼,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有7条记录。2018年,万翠堂将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万。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赔偿万翠堂20万元。被告上诉后,终审维持了原判。

2020年,江苏两家个人经营的店家也因此成了被告,均被索赔8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均作出了赔偿万翠堂15000元的判决。

2021年,四川广安的一家青花椒鱼庄也被索赔1万元,但最终以万翠堂撤诉结案。

主张商标无效却被驳回

而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显示,2016年4月6日,万翠堂从上海可奈实业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了“青花椒”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饭店、餐厅、咖啡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酒吧服务、快餐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馆等。

5个多月后,青岛的市南区台食工坊小吃店(以下简称“台食工坊”)注册成立。2017年,万翠堂将这家小吃店告上法庭,索赔30万。

原因就是其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使用了“青花椒”。

后来台食工坊将涉嫌侵犯万翠堂青花椒商标专用权的门头牌匾、店堂广告拆除,并将涉嫌侵犯青花椒商标专用权的菜单予以更换。法院酌情判令台食工坊赔偿3万元。

据了解,台食工坊的负责人在开庭后的第三天对争议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但最终被驳回。一审判决作出后,台食工坊提出上诉,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疑问

“青花椒”为何能注册成功?

青花椒是一种常见的调味品,也是四川一些青花椒种植大县的地理标志。这些商家很迷惑,“青花椒”为什么就能够注册为商标?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亮认为,此次的“青花椒”事件不免让人联想起之前的“潼关肉夹馍”事件,但两者并不属于同一种性质,是存在区别的。

“潼关肉夹馍”事件,实际上是明确了地理商标不能阻止其他人合理利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而“青花椒”并非是地理商标,其 *** 方式按照法律逻辑来看,并没有什么太多漏洞。如果餐馆在招牌上使用了“青花椒”字样,使公众产生了混淆,该餐馆可能就构成了侵权。

“万翠堂可以用‘青花椒’注册商标,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常亮解释,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之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青花椒”作为一种通用名称,是不能在方便食品类别中被注册为商标。但是万翠堂并非是在方便食品类别中注册的“青花椒”商标,而是餐饮住宿类别中注册的该商标。而我国《商标法》并未禁止通用名称跨类别注册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青花椒”不在商品本身即方便食品这个类别注册,在其他类别中注册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

回应

否认恶意诉讼正撤诉

12月25日,万翠堂在回应媒体时称,所有诉讼均系第三方——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正尚律和)发起,并非上海万翠堂本意。并否认了通过恶意诉讼或者利用商标来赚钱的说法。

“在注册商标过程中,发现很多名字都被注册了,注册困难。当时就想了20多个名字,看哪个注册起了就用哪个。”左正飞介绍,旗下的`可奈实业公司成功注册了“青花椒”品牌,所以就用了这个品牌做烤鱼。

“过去主要是针对恶意模仿我们店名、装修甚至骗取加盟费的商家提起诉讼。”左正飞说,在 *** 过程中,索赔的费用甚至还不够律师费。去年,正尚律和提出免费帮忙 *** , *** 所得归该公司所有。但在实际 *** 中,左正飞称自己并没有参与,也不知道告了这么多四川餐馆。

“目前已责令正尚律和撤回全部诉讼,并停止与其合作,进一步沟通是否存在过度 *** ,保留追究正尚律和法律责任的权利。”左正飞说。

26日,正尚律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确实已经接到了万翠堂方面的 *** ,近日会发文统一回应此事。

商户称可能接受道歉或继续起诉

成都温江区一家花椒鱼火锅店的老板娘得知万翠堂撤诉的消息后,还专门换了头像来表达自己的愉快心情,“我们赢了,我只是想换个头像,换一下心情。”她在个人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写道。

被起诉的成都市青羊区唐记青花火锅店负责人唐女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看到商家决定撤诉的消息后感到很意外。“ *** 群里大部分商家都还没有收到撤诉的正式消息。本来我们计划12月27日委托律师,联名反诉。”

目前 *** 群里约20个店招里带有“青花椒”的商家们都已着手准备反诉材料,起诉万翠堂的青花椒商标无效。

“我们正在商量,有可能会接受道歉,也有可能会继续起诉他。”受访商家们表示。

店名带“青花椒”被“碰瓷”式起诉侵权2

继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风波之后,青花椒又引发关注。近日,四川成都、遂宁、眉山等地多家餐饮企业,其店面招牌、菜谱菜碟因为带有“青花椒”的字样,被上海一家餐饮管理企业告上了法庭。有成都餐饮业主表示,自己10月底就收到法院传票,被上海一家餐饮公司告青花椒商标侵权,最后法院判赔偿对方3万元。这些商家很迷惑,“青花椒”为什么就能够注册为商标?目前,被起诉的多家餐饮业主也开始了联合反诉讼。

这些被起诉的商家真可谓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仅因为使用了“青花椒”字样,就莫名其妙构成侵权了。不仅涉事商家感到错愕,普通网友也觉得疑惑。其实,这涉及到通用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以及注册为商标后能否影响他人使用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该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此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优盘”曾被深圳某公司注册为商标并使用在移动存储产品上,后因广泛使用,“优盘”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遂被撤销注册商标。

什么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法定或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种商品的名称。具体到“青花椒”之争,“青花椒”可以是植物,可以是调料,也可以是某种食品的 *** *** 或食品原料。那么,虽然有商家注册了“青花椒”文字及标识,只要其他人在使用“青花椒”时没有完全照抄注册商标的图案等标识,不造成混淆,就应该属于正当合理使用,不存在故意侵权。

相反,某些商家凭借“青花椒”注册商标来起诉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值得商榷,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这是否是不当 *** ,会不会造成对市场秩序的干扰。

此前,针对“潼关肉夹馍”等 *** 问题,更高法相关负责人指出,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更高法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对于大家关注的商标 *** ,相关部门应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司法机关也应慎重对待,统一裁判尺度,让正当合法的经营者不至于稀里糊涂摊上“侵权”官司。

店名带“青花椒”被“碰瓷”式起诉侵权3

近期,四川省多家餐饮店因店名有“青花椒”,被上海一餐饮公司起诉商标侵权。采访中,多位被告商家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青花椒是四川的特产调料,不少川菜中都有使用,他们认为,一种用途非常广泛的调料不能被当作商标注册。北青报记者梳理后发现,原告公司曾多次因商标侵权起诉多地餐饮店,且案件基本撤诉或胜诉,获赔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有被告商户称这是一起“赢不了的官司”。

北青报注意到,关于该“青花椒”商标注册争议,此前也有个人或企业向国家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均被驳回。国家商评委认为,该公司申请的“青花椒”系使用于饭店、餐厅等服务上,并不违反《商标法》关于通用名称的相关规定,因此可被注册。但若在实际使用中出现妨碍行业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主体可另寻救济途径。

此前已被判侵权的成都商户杨女士表示,她将提出上诉。

多个含“青花椒”饭店被控商标侵权

今年10月,朱派宣接到法院通知,自己因“青花椒”商标侵权,被上海一家餐饮店告上法庭,并索赔5万元。接到通知后,朱派宣一查才发现,这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成立,随后开始注册多个“青花椒”相关商标。通过对方提供的证据,朱派宣发现,早在今年7月份,对方就派人来他的店里拍照取证,“我当时不知道,他们是暗访的。”

2021年11月25日,本案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朱派宣提供了他的店铺开业和注册信息之后,因朱派宣开店在“青花椒”商标注册之前,对方便在开庭当天撤诉了。

在成都经营青花椒鱼的杨女士则没有那么幸运,她已经收到法院判决她赔付原告3万元的判决。杨女士告诉北青报记者,2019年,她在成都市温江区开了一家青花椒鱼火锅店,店名取为“青花椒鱼火锅”。杨女士说,青花椒鱼是店里的招牌菜。她开店时并不知道“青花椒”是注册商标,只知道是调料名字。今年10月,她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11月26日,杨女士一家没有请律师就上了法庭。“我们觉得这就是通用名字,是一种原料,觉得理直气壮。”

庭审时,看到对方提供的证据,店铺招牌、付款发票、首付款码,杨女士才知道今年5月有人到店里消费取证。12月18日,杨女士收到法院判决书,赔付原告3万元。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火锅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民事责任承担。法院认定,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起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目前,杨女士已经除掉了店铺招牌上的“青”字。

天眼查信息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仍有多个起诉四川餐饮商户的开庭或立案信息。杨女士说,她准备上诉。目前,杨女士已与四川当地多家被告店铺取得联系,据她了解,各家案件进展阶段不同,有的刚收到传票,有的已经判决,大家决定互通消息。

江苏南通商户李伟华(化名)也是被告商户之一,他形容这是一起“打不赢的官司”。李伟华告诉北青报记者,他的店是2008年开业的,后来在2016年加盟一餐饮公司,交了8万元加盟费,经授权使用“青花椒砂锅鱼”“酸菜鱼”品牌,店里招牌为“百姓人家青花椒鱼”。“我听说我加盟的这家店原本也要注册‘青花椒’,但是没有注册成功。”李伟华说。去年,李伟华因为侵权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最后法院判赔1.5万元。官司输了后,李伟华只能将店门头的“青花椒鱼”改为“花椒鱼”。

四川省烹饪协会知识产权顾问单位北京集佳知识产权 *** 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合伙人李际海告诉北青报记者,此前有四家涉事商户到四川省烹饪协会就相关问题和困惑进行咨询,给予他们全面提供建议、意见和相关的帮助。“我们目前打算从至少三个方面进行证据收集,青花椒是否是通用名称、四川是否是青花椒主要产地,青花椒是否是川菜的主要烹饪调料。同时,我们也希望对原告公司注册和使用该商标是否合理进行讨论。”

据了解,按计划四川相关部门、涉事商户、律师团队下周将在四川省烹饪协会组织下召开研讨会。

原告携“青花椒”商标多次 *** 成功

天眼查信息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主要经营范围为小型饭店(不含熟食卤味)、酒堂饮、餐饮管理等,其在上海市、南京市、南通市有多个“青花椒砂锅鱼”的门店。24日,北青报记者打开该公司官网,弹出一则“ *** 申明”,申明中提到,针对目前一些企业侵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青花椒”品牌(商标注册号:12046607)权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采取 *** 行动,通过法律途径为“青花椒”品牌进行 *** 。

北青报记者查询后发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开始注册“青花椒”相关商标,其中不仅包括“青花椒”,也包括“菁花椒”“金花椒”“清花椒”等等相关商标。其中“青花椒”商标注册分类包括餐饮住宿、广告销售、食品、方便食品、服饰鞋帽、厨房洁具、手工器械等多个分类。但在这些注册商标中,其中商标分类29(食品)、30(方便食品)的申请被驳回,未予受理。

万翠堂公司此后多次使用商标 ***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目前已公布的多个判决结果中,均以万翠堂公司撤诉或胜诉为结果。

说法

“青花椒”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性和显著性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其中一家被诉侵权公司在败诉后上诉,其上诉理由中提到,青花椒属于一种植物及其种子的名称,青花椒是餐饮类重要的调味料,更是川菜类的主要调味料,被上诉人所述两个商标本身缺乏必要的显著性。即使上诉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青花椒字样,仅是表述产品原料和味道种类,未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属于商标法第59条规定的情形。被上诉人虽系涉案商标权利人,但青花椒作为一种重要而普遍的调味料,不能制止上诉人及其他企业和个人的正当使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在通常意义上,青花椒系一种植物及其种子以及由其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但“青花椒”本身并非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进行注册的事项,其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性和显著性,故在涉案青花椒商标已合法注册的情况下,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也并非其将“青花椒”作为调味料及口味进行使用,而是上诉人在其门头、包装袋上对“青花椒”的突出使用,该使用方式并非上诉人所称的仅系描述性使用,而系作为商品标识的使用,因此,上诉人称其系正当使用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商标权的侵害。

是否构成侵权 要看“青花椒”使用方式

早在2017年,曾有个人对第12046607号“青花椒”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申请人认为,“青花椒”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种调味香料,用于提味,有时也用在麻辣类食品上,故其是餐饮行业常见的原材料。

2019年,曾被起诉侵权的一家餐饮公司再次对第12046607号“青花椒”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该公司在申请理由中提到,青花椒作为调味香料,属于相关公众通常认识下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被申请人将“青花椒”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属于描述性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国家商评委两次均驳回申请。国家商评委认为,该公司申请的“青花椒”系使用于饭店、餐厅等服务上,并不违反《商标法》关于通用名称的相关规定,因此可被注册。但若在实际使用中出现妨碍行业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主体可另寻救济途径。

“青花椒”究竟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呢?对此,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兵告诉北青报记者,青花椒本身是一种调料,那么如果要注册调料品类商标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注册饭店品类则没有问题,青花椒在饭店品类上并不是一种通用名称。王建兵说,这就相当于“苹果”不能注册为水果类商标,但完全可以注册为电子产品商标。此前商评委驳回两次无效宣告申请,也回应了《商标法》第十一条关于“通用名称”的问题。

而是否构成侵权,王建兵认为则要看被告方的使用方式。如果将“青花椒”三个字使用在饭店招牌上当作商标使用,那么则可能构成侵权,而如果是介绍菜品调料仅仅作为客观性的描述,则可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王建平告诉北青报记者,他认为从合法性上来说,上海这家公司注册“青花椒”商标没有问题,“花椒”作为一个通用名称不能被注册,但加了“青”就具有特殊性,可以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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