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丰包子商标纠纷(庆丰包子铺老总简介)

5A商标网 2023-04-21 6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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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开早餐店的生意挺火的,有人劝我搞个商标但是商标真的能让生意更火吗?

可以的,有了商标,更利于店面推广,后期如果生意好的话可以开分店。

法院如何商标侵权认定

司法实践中,判断被诉标识是否为商标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行业惯例、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

首先,从客观使用方式来审查被诉标识是否突出使用。应遵循整体观察为主、局部比较为辅的比对原则,结合标识的使用位置、标识大小、使用颜色、使用环境及有无其他参照标识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例如,标识标注于商品及包装或服务场所的显眼位置,标识的字体进行加大加粗,标识的颜色与该标识的背景形成反差,没有标注或不规范标注、不显著标注自己的商标、企业名称信息等,均构成对被诉标识的突出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诉标识仅是偶尔使用,相关公众难以将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就不能认定为突出使用。

对如何理解“突出使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如在2018年第12期更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庆丰包子铺”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并未突出使用“庆丰”商标标识。而更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被告在其公司网站上开设“走进庆丰”“庆丰文化”等多个栏目,在经营场所挂出“庆丰餐饮全体员工欢迎您”的横幅,属于对“庆丰”商标标识的突出使用,其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其次,从使用人的主观意图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将被诉标识作为识别来源的意图。企知道查询显示《商标法》主要禁止行为人擅自对他人商标商誉攀附的主观故意,规制的结果侧重于混淆的可能。因此,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主要考虑使用人是否有意将该商标用于混淆商标权人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如果使用人并没有使用他人商标以期混淆相关公众的意图,那么,该使用行为就难以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使用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并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事实上也难以举证。但是,可以从被诉标识的客观使用方式来判断。被诉标识如果被突出使用,或是构成标识显著识别部分进行使用,这种使用方式容易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就应推定使用人有主观使用意图。如在更高人民法院第30号指导性案例“小拇指”案中,被告作为汽车维修相关市场的经营者,对原告及其商标等经营资源应当知晓,却在从事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涉案商标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涉案商标标识的情形,主观上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因此,该使用行为属于商标使用。

最后,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还应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在商业活动中,相关公众看到某个商标标识可能会识别该标识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商标只有获得相关公众更强、更佳的认可,才能获得更高的商誉和更好的经济利益。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司法实践中,被诉标识的使用使相关公众客观上对该标识产生或可能产生来源识别的认知,被诉行为便构成商标使用,而无需考察使用人是否具有将被诉标识用作商标的主观意图。

无论被诉标识是直接贴附于商品或服务场所,还是以广告宣传等间接方式使用,只要其使用方式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或可能产生来源识别的认知效果,都可能构成商标使用。此时,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使用了被诉标识。被告可以抗辩该被诉标识的使用构成正当使用,或者辩称被诉标识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识别来源的效果。人民法院则应综合被诉侵权行为,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标准来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判断被诉标识的使用方式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认知时,还应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和认知环境。相关公众的性别、年龄、生活经历、知识背景、经济条件等因素都会影响他们对商标的认知能力。例如,男性和女性消费者对汽车品牌或化妆品品牌的认知可能不同,经济条件不同的相关公众对奢侈品牌的认知也可能不同。另外,相关公众在不同的消费环境下对商标也会产生不同的认知。如在超市购物,公众会通过商标和商品的包装获取商品的信息;而在网上购物,可能更关注商品的文字描述、销售记录及用户评价等信息。

新颖食品商标取名技巧

新颖食品商标取名技巧

新颖食品商标取名技巧,起名经常会挑选一些有着好寓意的字,公司起名也要讨个好意头,如果是为一个产品起名就更加要慎重了,起名要避开常用字才会显得独特,下面我介绍新颖食品商标取名技巧。

新颖食品商标取名技巧1

一、易读易记原则

新颖的食品商标名字应该具备易读易记的原则,脱口而出,朗朗上口才是王道。想要达到消费者对食品的一个高度认知,必须促进消费者对商标的回忆。因此,食品商标名字更好精简,而新颖的食品商标名字还应具备独特性与创造性。即强调食品的特性,扩大同类食品的差异性,从而达到过目不忘的效果。

二、名字意义性原则

给任何一件事物取名都应该包含该事物的本身含义,给食品商标取一个新颖的名字,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应该给消费者传递该食品的某些信息,如食品的安全、食品的发源地、食品的功能等。我们最熟悉的庆丰包子、常德米粉等,直接告诉消费者食品发源地。

三、联想性原则

新颖的食品商标名字还应具备联想性原则,即通常所说的商标名字赋予一种明示或暗示的意义,让消费者看到商标名字能够与商品功能产生一定的联系,或受到一定的联想启发。如:雀巢奶粉,可联想到小鸟在巢窝里等待妈妈觅食归来的情景。

四、忌山寨原则

取新颖的食品商标名字当然要有创新,不能山寨。然而很多人都喜欢仿照同行业里知名度比较高的商标名称,即更改一个字或添加一个字等,给人一种以假乱真的感觉。这种方式可能短时间内能够带来一定的销售额,但不能长久性。因此,想要给食品商标取一个新颖的名字切忌山寨。

新颖食品商标名字推荐

一个新颖的食品商标名字是食品公司成功的之一步,可作为食品公司宣传的无声广告,甚至可以为公司迅速打开市场,赢得客户。下面我为大家简单介绍几个新颖的'食品商标名字。

(食为天)

食为天这个食品商标名字取自俗语:民以食为天,从名字的字义上看,虽通俗易懂,但别有一番味道在其中,大气新颖且具有浓厚的中国文化元素。食为天这个名字很好的将食物与传统文化相结合,体现以民为主的精神;另外,侧面也反映出商家对食物的质量保证。

(亲亲)

(咱地里)

该名字听上去感觉接地气,但其实极具新颖性,一般这种商标名称很少人能想到且使用。其通俗易懂的语义,让人过目不忘,且容易产生联想,让人印象深刻。作为食品商标名字,咱地里这三个字可谓相当贴切,新颖的同时又给人一种极其自然的亲切感。

(尖尖角)

尖尖角这个商标名字,我不说大家也应该能猜到是出自古诗词:小荷才露尖尖角。以尖尖角作为食品商标名字,非常新颖独特,形容名字虽感觉是小的意思,但公司能通过努力在同行中脱颖而出,寓指公司未来的吉祥发展,作为食品商标名字大气且寓意好。

新颖的食品商标名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达到点石成金的效果,如果你也想要一个美名如神应的食品商标名字,不妨参考以下这个新颖食品商标名字大全。

百味 泽韦 星火 和谐 万达

万丰 名味 美素 正牌 红帆

状元 亚宝 竹林 雅文 享乐

逸巧 阜丰 领汇 恒康 天诚

博闻 鸿途 昕谊 朝阳 恒通

昭锦 贵源 广达 神栗 永高

安信 五洲 嘉里 华港 智道

宏达 雅雯 海明 绿健 恒辉

睿思 博爱 鸿利 雄越 盾皇

西诺迪斯 立言世纪 京美华昊

广誉远 智灵通 优润嘉 祥盛斋 斯利安

妙口香 加福得 品味轩 海名汇 澳普士

荣诚轩 天一健 百瑞源 麦吉士 好润德

西西木 奇艺缘 食补坊 美乐宝 哈比特

新颖食品商标取名技巧2

一、根据食品的特点起名

不同的食品类型都有相对应的特点,这些特点在长期的宣传过程中就会形成标志性的特点,增加品牌的识别度,因此我们在给食品类商标起名时,可以根据食品的特点进行起名,这样可以让顾客通过上百哦更加了解品牌的特点。

二、从顾客的需求出发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食品,最终要面对的都是顾客,所以给食品商标起名,说到底就是为这些顾客起名,名字要能让顾客看懂,让顾客喜欢,因此我们要抓住目标消费者的需求,根据她们对于产品的需求来起一个合适的名字,这样能让顾客更加认可和喜欢品牌。

大气又颖的食品商标名字参考:

超原、德贝、艾莱、通欧、盈伟

生啸、洲振、悦能、亚缘、迪康

力银、康大、纽啸、盛浩、赛派

安福、泰实、洋湖、建江、真用

德霸、格思、顺派、奇克、易远

集佳、南洲、展恒、啸原、火宇

越维、至伟、火尔、联鼎、明复

本纽、磊阳、健派、元大、明佩

诗开、越帝、荣和、环娇、扬具

浩达、星特、志铭、源联、爱日

涛霸、界凌、阳复、驰事、方纳

华广、生凌、纳利、先营、倍凯

顺佳、贵欣、荣盛、宝方、来中

硕健、系亿、光原、通坚、士远

倍蓝、名威、华邦、宝翔、宜木

用仿品牌球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要求

仿冒行为是一种重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如何设计仿冒行为规制条文,目前还存在着很多分歧意见,本文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对仿冒行为的法律界定进行探讨。

一、仿冒行为的定义、性质

(一)仿冒行为的定义

仿冒,又称为假冒,其英文是passing off,英美普通法的仿冒之诉源于欺诈之诉。1980年,Diplock法官在Advocaat一案中确立了passing off的五要件,后来这五要件被简化为三要件:(1)原告享有声誉;(2)被告进行虚假表示;(3)原告受到了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简言之,原告需证明下列事项:(1)其标志、商标、式样或其他有关标志享有足够的声誉或商誉;(2)被告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了欺骗;(3)其业务或商誉由于被告的不正当表示而已经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害或伤害。[1]

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侵权责任法,早期反不正当竞争的范围较为狭窄,主要集中在“仿冒”( passing off或palming off)。[2]仿冒具有非常广泛的内涵,大体说来,以虚假标示的方式,让消费者误认为自己的商业活动、商品或服务来源于他人,或得到他人认可,或附属于他人,都属于仿冒的范畴。1946年颁布的《兰哈姆法》创立了联邦一级的制止仿冒的规定,《兰哈姆法》第43条1第1款禁止虚假来源之标示。[3]

笔者认为,仿冒是一种重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擅自利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商业标识”是指能够识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者服务、识别商品或者服务具体来源的标识。“市场混淆”是指:相关公众误认为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同一来源,或者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具体来源产生误认;相关公众误认为不同经营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二)仿冒行为的性质

仿冒行为的性质实际上是对他人商业标识上所承载的商誉的盗用,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誉的英文是“goodwill”,商誉是源自英美法系的概念,逐渐被大陆法系采用。早在1620年,英格兰法庭对商誉定义为“顾客的友善看法与惠顾”,[4]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可以分为无载体的商誉和有载体的商誉。无载体的商誉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商誉以及企业主体的商誉,有载体的商誉即为商业标识的商誉。商业标识一方面具有承载商誉的功能,一方面还具有创造商誉的功能,商业标识的经济价值主要就是商誉。商业标识能够降低搜索成本,具有识别功能,能够识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商品、服务的具体来源,商品或服务的商誉以及企业主体的商誉就通过商业标识传递给消费者、用户,认牌购货成为消费者、用户检索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模式,商业标识传递了商誉,也承载了商誉,商业标识成为了商誉的载体,从而具有了无形资产的价值。另一方面,商业标识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商业标识本身具有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在商业标识的广告宣传与营销中,商业标识自身就产生了美誉,这种美誉与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商业标识具有无形资产价值,这种无形资产主要就是商业标识的商誉,而仿冒行为就是对商业标识商誉的盗用行为,即盗用他人商业标识的商誉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获取非法利益。仿冒行为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仿冒行为的一般条款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不正当竞争(3)下列各项尤其应当予以禁止:“1.具有以任何手段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性质的一切行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二条(与他人的企业或者其活动引起混淆)(1)【一般原则】在工商业活动中。与他人的企业或者其活动,尤其是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混淆的任何行为或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这两个条文分别可以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关于“禁止市场混淆行为”的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市场混淆的类型非常复杂,包括正向混淆、反向混淆、双向混淆,善意的市场混淆行为不宜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的市场混淆行为也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反向混淆是否可以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可以探讨。仿冒行为属于非法的市场混淆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主客观方面的统一,客观方面的市场混淆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仿冒行为包括了主客观各方面的要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仿冒行为变化多端,形态复杂,为了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行为的适应性,设计仿冒行为的一般条款就非常必要。笔者认为,仿冒行为的一般条款可以作如下设计:经营者不得擅自利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而导致市场混淆。该仿冒行为的一般条款概括了仿冒行为的以下要件:

之一、他人在先的商业标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仿冒行为的本质是违背诚实信用,利用商业标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从而盗用他人商业标识的商誉。因此,规制仿冒的实质是保护商业标识的商誉。而商业标识的商誉总是与商业标识正面的知名度密切关联的。作为仿冒对象的商业标识可以是在一定地域范围知名,而非必须在全国或者全国大部分地区知名,一般认为,应采用低度知名标准。在日本、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中对商业标识的保护都有知名要求。

第二、在他人商业标识知名的地域范围内利用他人的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之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更高人民法院孔祥俊法官指出:即使在他人知名的地域范围之外,倘若恶意使用(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也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可能恶意阻碍他人潜在的市场进入。[5]但是,这种恶意阻碍他人潜在的市场进入的行为并不属于仿冒行为,而有其自身独特的属性。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仿冒行为的主观状态为故意或者过失,过失也构成仿冒行为。如何证明仿冒行为的过失?笔者认为,只要商业标识的权利人能够证明其商业标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就推定未经许可利用其商业标识的行为人具有仿冒的过失。商业标识权利人也可以运用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三、几种典型的仿冒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中可以在设计仿冒行为一般条款之后,对几种典型的仿冒行为进行列举。

(一)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导致市场混淆的

关于商标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上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商标定义的英文是:A trademark is a sign capable of distinguishing the goods or services of one enterprise from those of other enterprises.)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笔者认为,商标是识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同时识别同一来源、不同品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一些企业对同一来源但具有不同品质的商品或者服务也使用不同的商标,例如,宝洁公司的“潘婷”、“海飞丝”、“飘柔”等商标,通用汽车公司的“凯迪拉克”、“别克”、“雪佛兰”等商标,但是,它们同时也具有识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

就商标自身而言,商标的基本属性是显著性,即识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能力。在商标之间而言,商标应当具有区分性,即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商标不相同或者不近似。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实际上主要就是未注册商标。《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二条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实际上就具有了商标的属性。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用“商标”取代“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而将不具备商标属性的、具有识别意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归入其他类型的商业标识,如商业外观等。

(二)擅自将他人知名商标中的相同文字或者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使用,导致市场混淆的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在申请再审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更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6]在再审申请人北京庆丰包子铺与被申请人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更高人民法院认为:庆丰餐饮公司在其网站、经营场所使用“庆丰”文字的行为侵害庆丰包子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还认为:庆丰餐饮公司将“庆丰”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7]

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实际上,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界定此类仿冒行为,对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应当统一采用“知名”标准。

(三)擅自将与他人知名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字号或者将他人知名企业名称简称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导致市场混淆的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之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企业名称登记在我国目前采取分级登记制度,企业名称专用权范围限于登记辖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不再局限于其登记辖区,而是在其知名范围内。利用企业名称分级登记制度,擅自将与他人知名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字号或者将他人知名企业名称简称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导致市场混淆的,也是一种典型的仿冒行为。因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往往同时也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很多以其注册商标来主张权利。

(四)擅自将他人知名企业名称或者其字号、简称作为商标或者商标一部分,导致市场混淆的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之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之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笔者认为,该条中所称的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企业名称权往往同时也是仿冒行为,符合仿冒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申请再审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更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在后商标的使用侵犯在先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判决停止构成侵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8]擅自将他人知名企业名称或者其字号、简称作为未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一部分,导致市场混淆的,亦构成仿冒行为

北京小吃

比较有代表的有几种:

杂碎类:卤煮火烧、炒肝。

*** 类:松肉、卷果、豆泡(“泡”一般念起来读一声)、豆面丸子等。

满族小吃:萨其马、奶酪等等。

最顺口的:豌豆黄、奶油炸糕、艾窝窝、驴打滚、糖火烧等,老少咸宜。

最难以接受的:豆汁。。。最厉害,如今我这样生在北京、长在北京的北京人,也多半不喝了。卤煮火烧这样的杂碎也好多人吃不了的。

北京名小吃

西城:

华天护国寺小吃店:护国寺街人民剧场对面,并在护国寺街西口的大街路西新开了一家分店(原北来顺),离梅兰芳故居很近,向东沿定阜街可到辅仁大学旧址和恭王府花园。

华天地安门小吃店:坐落在地安门十字路口东北角。临近景点:景山、北海后门、什刹海、钟鼓楼。

华天西安门 *** 饭馆:坐落在西安门西什库大街把口。离西什库教堂、北海、西四、西单很近。

华天小吃白塔寺店:阜成门内大街白塔寺对面。

华天新城小吃店:新街口豁口南侧路东。

西来顺饭庄:和平门西交民巷把口,原来在白塔寺。早点供应部分小吃。

又一顺饭庄:黄寺大街西口路南。早点供应部分小吃。

新荣 *** 小吃店:新文化街和闹市 *** 界处东北角。本以为早没有了,最近路过发现还在。小时候在那里之一次吃卤炸豆腐和丸子汤。

南长街 *** 饭馆:西华门南侧路西。有部分小吃和爆肚、炒饼、炒疙瘩。炒疙瘩味道不错,其疙瘩和恩元居的一样都是手工、小炒(许多店是机制加大锅,吃起来像剩的),缺点是配菜不够丰富,更好加上点黄瓜丁和青豆嘴。

此外,六部口音乐厅路东有一家民乐轩 *** 锅贴馆,是原来的鸿宾楼锅贴馆。

东城:

隆福寺小吃店和白魁老号:东四隆福寺街原隆福大厦斜对面,隆福寺小吃以前非常有名,但随着东四商业街的没落和几经拆建,现已今不如昔。两家店是通着的,店面很大。

白魁老号饭庄:北新桥十字路口西北角路西。原阳春 *** 小吃店。白魁老号的烧羊肉和门钉肉饼很有名。此处离雍和宫、国子监、孔庙(首都博物馆)、地坛南门很近。

白魁老号饭庄:宽街十字路口东北角。此处为总店,除炒菜外也有小吃,就餐环境不错。

隆福寺小吃分店:北新桥以南十二条附近路西,店面不大,但挺干净。

隆福寺小吃分店:鼓楼东侧,店面不大。临近景点:什刹海、钟鼓楼。

隆福寺小吃分店:安定门内大街路西,104路方家胡同站前。临近景点:国子监、孔庙。

此外,隆福寺小吃在王府井北京画店旁有一商亭,但只有几种小吃,而且居然卖起了羊肉串和老玉米。

兴华美食爆肚店:坐落在沙滩红楼对面,除了爆肚外也有 *** 小吃,肉饼很好吃。店面不大。临近景点:故宫、景山、皇城根遗址公园。

*** 瑞珍厚饭庄:东四十字路口西南角。仅有小吃外卖,并设有“星月楼炸糕”专柜。

崇文:

锦芳 *** 饮食店:红桥市场北侧路东。离天坛东门很近。锦芳的元宵很有名,每到正月十五门前都会排起长队。前一段经营得很差。最近有所改进,卫生比以前干净了,品种也增加了。唯一不变的是肉饼,尽管大张改成小张,依然很难吃,葱太多!

锦馨豆汁店:磁器口十字路口向东路北,前些年是北京少数几个能喝到豆汁的地方,不过现在大部分小吃店都有豆汁。(注:小时候喝过,初喝者可能不习惯其味道和气味,但几次之后就上瘾了)

红湖 *** 小吃店:原来在龙潭北里,现因拆迁搬到了北京游乐园十字路口东北角,就餐环境太差,品种也不多,但早点还可以。

群芳 *** 小吃店:西花市大街路北,就餐环境不好。

老磁器口豆汁店:新近开张,红湖小吃店东侧。锦馨豆汁店改制后,部分人员另起炉灶开了这家店。

宣武:

南来顺饭庄:坐落在大观园西侧,从菜市口拆迁到此,一层是小吃,二、三层是涮羊肉和炒菜。环境和卫生较好,价钱也不贵,但地理位置较偏,人气不旺。

新华小吃店(非 *** ):虎坊桥十字路口北侧路西,以前主要靠豆汁出名。现正餐只有豆汁和锅贴。最近琉璃厂和新华街要被扩宽,看来此店免不了要遭毒手。

大栅栏的南来顺餐厅:大栅栏街东口,但现在主要经营西北小吃和涮羊肉、烤鸭,没见有什么北京小吃。

南来顺炸糕店:菜市口十字路口北侧路西,门脸极小,只外卖。马上要拆,去向未定。(注:炸糕不错,每次路过都要买,现已经拆迁不知道去向,打听中......)

现在卖炸糕最火的是虎坊桥工人俱乐部旁一家天津饭馆(京天红)。

(注:西四路西羊蝎子店旁的一个卖炸糕的铺子也极火,每次路过都排大队)

恩元居:前门煤市街,大力胡同口对面。恩元居的炒疙瘩据说得到了“穆柯寨”的真传。现有三鲜、木须、鸡丁、牛肉、肉沫、羊肉等六种口味,味道绝对一流,但经营状况令人堪忧,而且煤市街也面临拆迁。

通州:

小楼饭店:通州南大街北口(华联商厦后面)。通州小楼是一家 *** 百年老店,其烧鲇鱼号称“通州三宝”之一。(另两宝是大顺斋的糖火烧和万通酱园的腐乳)。一层设有小吃部。

还有一些国营非 *** 小吃店:

天兴居:坐落在大栅栏对面鲜鱼口内,炒肝最正宗,也有一些其他小吃,但包子很一般。

都一处:坐落在前门大街鲜鱼口把口,经营烧麦,二楼有炒菜。其传统名吃炸三角尚未恢复。有一家分店在方庄餐饮一条街,方庄贵友对面。

瑞宾楼:大栅栏门框胡同,特色是褡裢火烧。

庆丰包子铺:西安门 *** 饭馆隔壁,经营包子炒肝。以前在西单长安大戏院旁边,八十年代初非常火。北京的包子其实就是天津包子。有一家新开张的分店在大栅栏街大观楼影院对面。另一家分店在新街口丁字路口路东,新川面馆隔壁。

西四包子铺:西四十字路口西南角,经营包子炒肝。现打出二友居招牌。

馄饨侯:王府井大街八面槽。分店有:1、鼓楼东侧;2、和平里十字路口北侧路东;3、东四隆福寺小吃店隔壁。

丰年灌肠馆:东四隆福寺街东口,专营炸灌肠。

明华烧麦馆:东四十字路口西北角。

梅园乳品店:台基厂路口东侧路北,此外西四丁字路口路西和前门大街路西钟表店旁的两家梅园乳品店历史更久。主要有杏仁豆腐、奶酪(非cheese)、奶卷、酪干、奶饽饽等。另外在西便门立交桥西北角还有家分店。

其他有名小吃:

户部街马记月盛斋:大栅栏门框胡同瑞宾楼西侧,那的杂碎汤量大而且用料新鲜,松肉也不错,现炸的。不过就餐环境很简陋。

爆肚冯:门框胡同廊坊二条,瑞宾楼东侧。(注:也经营北京传统涮羊肉) 原老北京后门桥爆肚冯。在六里桥西贝莜面村地下有一分店。

爆肚满:陶然亭公园东门南侧路西(靠近立交桥)。爆肚满最早在东四牌楼西南角,文革前停业。

金生隆爆肚店:健德门桥西侧路北,从东直门拆迁到此。原老北京东安市场爆肚冯,几年前与门框胡同爆肚冯争夺商标权失利。

东兴顺爆肚张:前海东沿,烤肉季东侧。门脸很不起眼。新近恢复“羊霜肠”。

茶汤李:陶然亭东门南侧路东,离爆肚满不远。

李记白水羊头:珠市口西侧路北,过街天桥下。除白水羊头外,也有不少小吃。

羊头马:六里桥立交桥西北侧,西贝莜面村地下一层。西贝莜面村开张时曾汇聚8家著名小吃,但现在只剩下羊头马和爆肚冯。

爆肚王:地安门桥南侧路西,经营爆肚和门钉肉饼。据说是以前北小街那家,但不知为什么“爆肚王”招牌只挂在店内,店外只有“爆肚店”三字。

门钉李:车公庄往西,三塔寺路北。经营门钉肉饼和爆肚。

关于牛街小吃:

牛街被拆后,有几家搬到了南横西街(最近南横西街又要拆),北京卫校西侧有三家比较有名。分别是:

洪记小吃店:牛肉粒很有名,此外还经营各种粘货、炸糕、松肉等。(注:曾经在此买过1斤牛肉粒,就着1斤烙饼,一顿吃下)

老爆肚满:(与陶然亭的爆肚满不是一家,据说是亲戚)现已不卖爆肚,只卖五香烧牛羊肉夹烧饼,2块一个,物美价廉。但最近南横西街又要拆迁,“老爆肚满”又搬到了向东50米路北的青芳斋饭馆,但也只是权宜之计。(注:五香烧牛羊肉夹烧饼好吃,2元一个,下午4点后才有,天天排大队)

年糕李:各种年糕、粘货。

牛街 *** 小吃城:卫校东侧,但里面没什么正宗小吃(据网友推荐里面的年记酱肉、9号的肉饼、14号的羊羯子不错)。

致宾楼饭庄小吃部:教子胡同南口,小吃品种挺多,环境也不错。早点豆浆特好喝,是那种所谓有“卤水味”的。一碗豆浆加上俩糖油饼,标准的一顿北京式早餐。

还有一些小店,虽没什么名气,但各有绝活,如南横西街东口有一家小铺豆腐脑很好吃;年糕李对面的一家卖包子总有人排队。

另外,最近新开张的牛街 *** 超市,一楼附设小吃,只搬回了一家“年糕钱”。

关于卤煮:

卤煮的全称是卤煮火烧,又叫卤煮小肠。源自苏造肉,形成较晚。现最有名的是小肠陈,小肠陈的老店在虎坊路南横东街东口,已经拆了。各家店都是分家后其家人各自开的,并不是连锁。大多为小铺,以其女儿所开的几家小肠陈饭庄规模较大,还推出了沙锅卤煮、卤煮火锅和各种炒菜(以下水为主),就餐环境也不错。但少了那种围炉大啖的市井乐趣。

小肠陈:门框胡同廊坊二条,马记月盛斋隔壁。(注:不错,隔老远就闻着香气扑鼻,材料主要是猪下水,旁边就是 *** 馆爆肚冯,和平共处,相安无事)

小肠陈:南横东街,原老店旧址向西不远。

小肠陈:虎坊桥工人俱乐部对面,腊竹胡同内。

小肠陈饭庄:永外马家堡,西革新里路北。

小肠陈饭庄:芳群园三区(芳群路),方庄派出所隔壁。

小肠陈饭庄:安定门外,外馆斜街路南。

此外陶然亭太平街丁字路口路北,有一家陈记卤煮,味道也不错,据说和小肠陈也沾亲带故。

益众饭馆:东四十字路口往北路东,四条把口。店内有“卤煮张”招牌,老北京肉市广和楼戏园内的张记卤煮很有名,但不知此张是不是彼张。

还有几家卤煮店也小有名气,但并不算老字号:田大肠:安定门立交桥南侧路西;凯琳卤煮:虎坊桥十字路口西侧路南,经营卤煮十几年了;炒肝焦:西内大街赵登禹路口,面临拆迁;还有鼓楼东侧一家小店,卖卤煮和炒肝,在网上有点名气。

感觉还是小肠陈味道更好,价格也不贵(一般是碗底5块),但遗憾的是小肠陈的锅底里缺了白肉,其他店反而都有。

虎坊桥路口西南(南北走向),有个卖炸糕,很多人排队买。路口西南(东西走向)有个买卤煮的听说也很不错

前门有个“利群烤鸭店“不错,就是难找,是个全聚德老师傅开的烤鸭店

在地安门那边有许多北京小吃,比如:奶油炸糕、豆馅烧饼、豌豆黄、糖卷果、褡裢火烧、灌肠、面茶、姜汁排叉儿、艾窝窝、糖耳朵等,价钱不贵,味道纯正。

2017 ALB十五佳诉讼律师榜,谁是最牛大状”

2017年2月20日,《亚洲法律杂志》(ALB)的年度更佳诉讼律师榜单新鲜出炉,本次共有15位知名律师获此殊荣。

01  包伟 中伦律师事务所

2016年,包律师代表SOHO处理外滩8-1地块相关纠纷;代表喜力控股公司处理其与大富豪商业纠纷;代表上海洛克菲勒集团外滩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处理其与中行借款合同纠纷等。

2014年,荣获汤森路透ALB 2014“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称号。

2015年,荣获钱伯斯“全球2015领先律师”称号。

本科: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学士学位

江湖地位

现任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兼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先后任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特长:诉讼仲裁、破产重整与清算

起点:1991年上海市之一律师事务所,1993年获得律师执业证。

02  封映辉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在过去一年里,封律师 *** 了数起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新时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等。除了律师的本职工作外,封映辉律师还将多年来形成的办案经验及教训传授给年轻人,曾在河北律协主办的律师初任及中央民族大学的法律诊所授课。

从业26年之久,其经办典型案例被录入更高人民法院编著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清华大学法学院

江湖地位

现任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2006年加入天达前,曾供职于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特长:诉讼及仲裁法律事务,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起点:1986年河北省司法厅

03  傅钢 协力律师事务所

2016年,傅钢律师全程参与大众点评网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等公司“奇迹MU” *** 游戏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 *** 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

曾主办上海反垄断之一案“书生公司诉盛大 *** ”垄断纠纷案、“龙之谷”确认不侵权案、土豆系列著作权纠纷案等知名案例。

学术造诣

1、国内之一本有关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专著《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副主编。

2、个人专著《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管理》。

3、发表专业论文《商标合理使用及其实务判断》、《困境与出路—DVD专利纠纷的法律思考》等数十篇,并参与多项知识产权课题。

江湖地位

现任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海市创意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 *** 市委宣传部、上海盛大 *** 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 *** 科技有限公司、沪江网等多家知名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特长: 知识产权、IT法律、 *** 法、电子商务

04 黄滔 金杜律 师事务所

2016年,黄律师 *** 过的重要案件包括: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申请对美国、加拿大、韩国的进口新闻纸产业进行反倾销调查;代表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保险合同争议案等。

具有近20年处理国际商事、海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执业经验,曾先后在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 *** 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案件逾百起。

2015年,黄滔律师被《法律500强》评选为中国争议解决领域“领先律师”。

本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金杜事务所争议解决与诉讼组合伙人。曾担任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组的主要负责人。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法律主题陈述人。曾作为访问律师在纽约Wachtell, Lipton, Rosen Katz律师事务所工作。

特长:国际和涉外民商事诉讼和仲裁

起点: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1994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

05 刘炯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过去一年里,刘炯律师成功 *** 了国内之一起由消费者提起的民事反垄断诉讼,中国民事判决在加拿大的首起承认与执行案,系争金额高达数亿美元的合同纠纷,多个跨境中英双语商事仲裁案件等案件。

刘律师有着近20年的从业经验,在上海高院、广东高院、贸仲、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均有优异的出庭表现。曾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 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政策起草出具专业指导意见。

2016年,刘律师被汤森路透评选为“中国律师新星”。此外,还曾被评为全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

本科: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复旦大学法学院

江湖地位

现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和吉隆坡区际仲裁中心(KLRCA)的仲裁员以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调解员。

特长:争议解决、外商投资、房地产及公司并购

起点:2000年上海市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06 刘艳锋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2016年,刘艳锋律师成功 *** 了采蝶轩和庆丰包子铺更高院再审案、非诚勿扰案、嘀嘀打车案、恒大冰泉案、雷军电动小米案、中国黄金系列案等大量具有影响的案件。

此外,还曾 *** 包括“百度”避孕套商标抢注行政诉讼案(2012年十佳知识产权案例)、混淆认定标准的典型案例—巨人公司诉北京银行“小巨人”商标侵权案(2013年十佳知识产权案例)等著名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刘律师在成功完成2008年奥运会场馆水立方知识产权保护、运营项目后,又再次中标2022年冬奥会场馆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学术造诣

1、多次应司法部、全国律协、伊利、百度等 *** 、企事业邀请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讲座。

2、发表《服务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实证分析——以齐鲁证券案与北京银行“小巨人”案为视角》、《2008年奥运会场馆“水立方”品牌保护及运营》等多篇优秀论文,并参与编写多部书籍。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商标诉讼部主任,兼任北京市朝阳律协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主任。长期担任“中国黄金集团”、“百度”、“国家游泳中心”、“万达集团”、“华谊兄弟”等公司常年或专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特长:知识产权法、公司法

07  孙敬泽 国浩律师事务所

世行和IMF中国金融评估约谈的唯一律师。孙敬泽律师擅长引入创新的诉讼思维和策略,多次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综合运用债转股、债务重组等非诉与诉讼手段,涉案金额数百亿元。 *** 香港拉律达南公司与邱维廉的民事纠纷申诉案,历时十年,八次再审,均胜诉。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金融学院金融学学士

江湖地位

现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曾供职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和中嘉。曾服务过的金融机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北京分行等。

特长:不良资产处置、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疑难的二审、再审

起点: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经理

08  孙彦 天元律师事务所

孙彦律师曾多次 *** 当事人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如微软公司在国内独立提起诉讼之一案—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民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国之一例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件。

2010年被评为京城首届“十大版权 *** 律师”。

2013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选为“十佳知识产权律师”。

本科: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华中科技大学民商法学

江湖地位

现任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验班硕士联合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特长: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

09  杨铭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杨铭律师 *** 的国内外客户百余起诉讼及仲裁案件,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的案件。如在被称为中国商标争议之一案的“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案仲裁案中,杨律师作为主办律师 ***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获得胜诉,成功收回“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在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速腾”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中,杨律师 ***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全国十余城市参与法院审理320余案,均取得胜诉结果。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加拿大圣克莱尔学院国际贸易管理专业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委员会委员。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杨铭律师曾在四通集团公司法务部工作,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起点:2002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特长:争议解决

10  杨培明 通力律师事务所

杨律师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20年的执业经验,近年来 *** 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 如四川省高院一审的涉及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 的纠纷案件,尤其是 *** 了十余家公募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处理其与投资者之间的数十起资产管理合同、基金合同纠纷, 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2014年和2016年,两次荣获汤森路透ALB “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称号.

本科: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

江湖地位

现任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选派至英国高伟绅香港分所接受培训及工作。多次参加律师辩论比赛,并获得更佳辩手等各项荣誉称号。

特长:金融、外商投资、涉外经贸合同、股权投资

起点:1997年开始执业

11 姚克枫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姚律师带领的业务团队为超过一百家大中型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 *** 的多个案件获得权威机构评选为优秀或典型案例,如首例恶搞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案、首例 *** 剧与综艺节目同名不正当竞争案、首例机顶盒 *** 版权纠纷案、首例博客告博客名誉权案等。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专利 *** 人执业资格、拍卖从业资格、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资格。先后于《人民日报》、《方圆律政》等杂志上发表《利于信息安全流动》 、《娱乐作品名称撞车的分析和应对》等数十篇优秀多篇论文。

2016年,荣获“汤森路透ALB2016年客户首选20强律师”大奖。

2015年,被汤森路透ALB评选为“中国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

此外,姚律师还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6年十佳优秀案例奖,并入选北京专利 *** 机构等级评定专家(43人)。

本科:北京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学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第二学士学位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浪网、奇虎360、优酷网、土豆网、今日头条、酷我音乐等多家知名网站、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特长:公司法、投融资与并购、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知识产权

12 臧洪亮 环球律师事务所

臧律师在公司改制购并、境内外上市、航空器购租等领域均有代表性的法律服务项目,如华润集团医药板块境内外重组项目、南水北调一期主体工程银团贷款项目、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案件等。

2014年—2016年,曾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指定的马航MH370中国乘客家属索赔谈判团的副团长,为中国乘客家属提供索赔谈判公益法律服务。

本科:厦门大学法学院

硕士:中国政法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兼任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特长:航空法、建筑与工程、投资并购、重组上市与争议解决

起点:1994年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北京)法律顾问,1994年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13 赵淑洲 敬海律师事务所

国内外公认为中国顶尖的商事律师之一。从业至今,赵律师处理了大量的诉讼和仲裁业务,成功承办了多宗争议标的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在处理海洋工程、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外商投资及公司法律事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2013年,在《亚洲法律杂志》举办的“中国法律大奖”评选中荣获中国“十佳诉讼律师”。

本科: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海运管理与海商法

硕士:中国政法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敬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海商部负责人,兼任中国海商法协会法律法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同时还是中国首家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和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的专业性会员。

特长:海洋工程、国际物流、国际贸易、航运投资、海商海事、保险

起点:1992年获律师执照执业至今

14 郑艳丽 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律师处理的案件标的大都在亿元以上。

拥有20年执业经验的郑艳丽律师,其擅长于处理各种复杂的境内外民商事争议,主要涉及国际贸易、外商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和其它民商事领域的复杂纠纷,以及 *** 、药监局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反腐败调查。

郑律师在担任法官期间获得三等功两次(更高法院授予),并连续三年获得“北京市法院学术讨论先进个人”称号。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北京大学民商法伦敦大学国际比较法

博士:北京大学民商法

江湖地位

郑律师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 *** 教授及 *** 研究生导师、全美律师协会(ABA)中国法律委员会执行理事。曾供职于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英国EVERSHEDS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特长:境内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境内外仲裁决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起点:1997年北京之一中级法院法官

15 邹佳铭 京都律师事务所

邹律师是该榜单中唯一一位专职刑辩律师。

曾作为辩护律师 *** 李佳明涉嫌故意杀人案,担任曾有焕涉嫌受贿罪一案二审辩护律师。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专著一部。多次接受《人民网》《财新》《新京报》《法治晚报》等媒体采访,为《财新网·观点》专栏作家。

2015年,荣获ALB评选的“ALB2015年更佳女律师”称号。

博士: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

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江湖地位

现任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兼任高校刑法学硕士导师。

特长:刑事辩护

起点: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7年开始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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