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新闻(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新闻稿件)

5A商标网 2023-04-28 45阅读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335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乌苏啤酒 *** 乌苏冰纯获赔15万,这起案件有哪些警示作用?

这起案件能够造成一定的警示作用。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更应该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应该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也要利用要做一个遵纪守法公民,并且也应该要多多监管,才能够避免这种事情发生。

两审败诉后,“大午粮液”涉嫌侵权“五粮液”案被撤销

近日,上游新闻刊发《五粮液 *** :“九粮液”“九粮春”被判侵权赔900万元》引发广泛关注,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向上游新闻反映称,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淄博中院、山东高院作出裁定后,向更高院申请了再审,目前更高院已下发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显示,河北大午酒业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容器及包装上使用“大午粮液”,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不构成侵犯五粮液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大午粮液”涉嫌侵权“五粮液”案被撤销。图源于 ***

2012年7月,河北徐水县大午釜山合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申请书法体“大午粮液”商标时,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

2015年9月2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

经淄博市中院审理,认为“大午粮液”标识中的主要部分“午粮液”,与“五粮液”的商标读音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在听到“大午粮液”时,极易与“五粮液”产生混淆,使公众误认为两者在来源上有特定联系。据此,淄博市中院判定大午粮液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判决大午酒业赔偿五粮液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100万元。

随后,大午集团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院审理,2016年7月13日,该院维持淄博市中院一审做出的原判。

近日,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向上游新闻反映称,山东高院作出裁定后,其向更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判决书已下发,更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五粮液公司“五粮液”“五粮”商标权;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网友们都觉得此事“非常离谱”,四川作为青花椒生产和消耗大省,万万没想到,会因为青花椒被人告上法庭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1

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给起诉了。在该网友发布的帖子中显示,上海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的公司,在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省的餐饮店。---来源正观新闻

用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是否涉嫌侵权?

原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取得了“青花椒”商标。因为四川的一些餐饮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用于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侵犯其商标。

法院的判决称,青花椒并非饭店的通用名,法院的这个说法没错,青花椒注册商标是没问题的,并不违背商标法。苹果、小米都能注册为商标,青花椒也当然可以。然而,青花椒又是一种调味料的名称,也就是说不管谁注册了青花椒商标,都无权干涉别人使用青花椒这种调味料。

青花椒只是表示的调味料和烹饪 ***

其实,店名青花椒鱼店、青花椒火锅店中的青花椒只是表示的调味料,表示的是菜品的烹饪 *** ,这不属于商标性的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店主们没有提出这一关键点,而法官也没有主动考虑这一点,法官保持中立态度,不主动释明可以理解,其实这是商标领域的法律常识,难道不懂吗?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青花椒到底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

在名称上的争议是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而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用名称,任何人构成正当使用商品通用名称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后,商标权人虽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但不得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直到案例,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该商品市场推广中的贡献主张对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通用名称来表明商品品种来源。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青花椒作为一种普遍种植、大量使用的食品调味主要原料,本身就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四川作为青花椒生产大省,然而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青花椒”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恶意注册商标的,则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不以使用为目的通过注册商标告侵权来牟利涉嫌恶意起诉

截至到2021年7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97个商标,其中不少含有“青花椒”等字样,并且身涉不少商标权官司来看,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青花椒注册者,如果该公司目的并不是使用目的,他们的目的就是起诉,通过注册暧昧不清的商标告侵权来牟利,实质上就是在滥用商标权,涉嫌恶意起诉。

再说,据了解有两个官司原告当庭撤诉了,是因为发现被告含有青花椒字样的店名已用了十来年了,比原告注册青花椒商标的时间早多了,根据在先使用原则,意味着无论如何都不算侵权!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2

继“胡辣汤”“肉夹馍”之后,四川的青花椒也被“盯上”了。

12月22日,有网友在麻辣社区发帖称,因为店招含有“青花椒”三字,四川有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起诉。网友质疑,作为调味品,“青花椒”被注册成商标本身就不合理,担忧这样的诉讼,会给餐饮商家带来巨大打击。

12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了被起诉的商家之一,“射洪县王记青花椒鱼庄”店主王先生。王先生说,为了应诉,他前后准备了一个多月,没想到11月25日开庭前,起诉方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看了他准备的材料后,当庭撤诉。

店名有“青花椒”侵权了?

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企业起诉

在这个引发关注的网帖中,网友称,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给起诉了。

起诉这些四川餐馆的,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在2021年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的餐馆。

其起诉理由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青花椒”商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这些餐馆擅自在其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使用,侵犯其商标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网友列出的被起诉的部分商家

对此,这名网友一方面觉得此事“非常离谱”,“四川作为青花椒生产和消耗大省,万万没想到,会因为青花椒被人告上法庭”。

另一方面,这名网友认为,食材调味品“青花椒”被注册成商标本身就不合理,并担忧这种“玩弄法律”、目的明确的“恶意诉讼”,会给本就在疫情期间艰难维系的餐饮商家带去巨大打击,同时呼吁相关部门应该予以重视,打击类似的恶意诉讼。

被诉商家:

开庭后对方撤诉,质疑“起诉目的不单纯”

“我感觉他们这个完全就是敲诈勒索,是专门以侵权名义来找钱的!”12月23日下午,提及此事,被起诉商家之一的“射洪县王记青花椒鱼庄”老板王先生,仍愤愤不平。

今年10月,王先生得知自己被起诉的消息,震惊之余,他也立即和家人一起,着手准备自己的工商信息等资料准备应诉,“真的是前前后后忙了一个多月,觉都睡不好。”

被起诉商家的营业执照

据王先生介绍,他的“王记青花椒鱼庄”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1年8月30日,而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自己远远早于对方。

王先生说,他店招使用“青花椒”字样,本意是将“青花椒”作为产品的原料使用,在于突出食品 *** 所添加的原材料,而不是作为餐饮服务商标使用。而且,在餐馆的门头牌匾着重突出了“王记”字样,并非是混淆注册商标“青花椒”。

在餐饮行业从业多年,王先生认为,青花椒鱼,在四川民间已形成菜系,在四川或重庆的任何县、市,使用地图搜索“青花椒鱼”四个字,均有很多这样的餐饮店,仅仅就牌匾的前面的字号有所区别,在四川,“青花椒”是家喻户晓的调味原料。

“在11月25日下午准备开庭前,对方就看了我整套的答辩意见,结果开庭,他们就直接撤诉了。”对于这样的起诉行为,王先生质疑该公司目的并不单纯,“是不是刻意来敲诈的?”

原告撤诉

律师观点:

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诉讼,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此事,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由此,若“青花椒”本身作为通用名称,没有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则本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倘若“青花椒”注册方在名称前冠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其冠以的地名并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那么注册方以此提起的侵权之诉则没有相应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不排除其提起类似诉讼的行为滥用诉权甚至恶意诉讼。

根据规定,若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基础的是认定为恶意诉讼的主要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更高法、更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或涉嫌虚假诉讼,当然,从此次所涉诉讼来看,还不足以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这种行为更多地表现为滥用诉权,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对此申请撤诉也属于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但此种行为不应被助长,从而影响商家的正常经营秩序。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3

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给起诉了。在该网友发布的帖子中显示,上海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的公司,在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省的餐饮店。

为啥远在上海的公司要起诉四川省的餐饮店?原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取得了“青花椒”商标。在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看来,四川的一些餐饮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用于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侵犯其商标。

用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是否涉嫌侵权?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恶意诉讼?面对起诉,四川省餐饮店又该如何应对?12月23日,四川在线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被诉企业:感觉很冤枉

没有想到“青花椒”居然还能被注册成商标

“当接到法院的 *** 时,我的之一感觉是震惊,第二个感觉是冤枉。”广安市广安区宇宣青花椒鱼庄负责人朱派宣告诉四川在线记者,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自己餐饮店商标中的“青花椒”侵犯了其商标权。该案件于2021年11月25日开庭,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宇宣青花椒鱼庄案,也成为了其商标权系列纠纷案中四川开庭审理之一案。

作为地道的四川人,朱派宣说,青花椒作为一种植物、调味品在四川家喻户晓。突然有上海的企业去法院起诉,说四川店家用“青花椒”店名侵权,自己是完全没有想到。更没有想到的是,“青花椒”居然还能被注册成商标。

资料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青花椒商标有多组:“青花椒”图案商标;青花椒砂锅鱼以及其英文标注等。四川在线记者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后发现,上述商标的注册时间从2013年起,每隔一段时间均会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一次。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网显示,截至到2021年7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97个商标,其中不少含有“青花椒”等字样。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2021年11月26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撤回了诉讼请求。“在我看来,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心虚了。”朱派宣告诉四川在线记者,自己的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商标使用时间是2011年3月29日,比上海那家公司早了两年多,道理肯定是在自己一边。“虽然上海的公司撤诉了,但是他们这种行为确是不道德。”朱派宣说。

受访者供图

同样被起诉的,还有成都市青羊区唐记青花火锅店。

2021年12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成都市青羊区唐记青花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了立案。“目前,我们这个案子的审判时间还没有确定下来。”唐记青花火锅店唐华春告诉记者,自己觉得很冤枉。在她看来,自家的店名只是含有“青花“二字。青花椒”是一个通用名称,是川渝地区的特产。而且自己家卖的是含有青花椒的火锅,是一种菜品。“就像回锅肉是一个菜品一样,所有店都在卖,不能说有回锅肉的商家都侵权啊?”

针对此事,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其商标合理合法,有人侵权,他们自然要采取相关的对策。

对此感到不解和气愤的还有许多四川的网友。网友@唐老鸭爱吃鱼表示,青花椒一直是四川的特产,也是四川人吃东西的必备佐料。如果“青花椒”三个字被上海的商家注册了的话,那作为四川人去餐馆吃青花椒岂不是成为了支持商家的违法行为?另外,如果“青花椒”三个字要可以注册为商标的话,那以后四川的麻婆豆腐、回锅肉等知名菜品的名称是不是都要被其他人拿去注册?

法律专家:上海公司涉嫌恶意起诉

四川商家可采用联合申请撤销“青花椒”商标等方式 ***

天眼查网站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6月24日,注册资本为56.2493万人民币。在天眼查网站中,四川在线记者还发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面临62条自身风险信息。其中,法律诉讼信息为16条,不少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图片来源:天眼查

“上海这家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恶意起诉。”对于上述事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介绍,该商家可能是利用了申请商标时消极审查的漏洞。所谓消极审查,是指商家提出商标申请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会通过网站和纸质版杂志公布出来。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那就是意味着申请通过。但是,由于一般商家不会刻意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相关通报和信息,所以很少有人提出异议。

“在这个案件中,上海的商家可能利用了前述漏洞,获得了商标注册。”王建平说,上海的商家在获得商标注册以后,广泛地向各地含有“青花椒”字样的商家提起商标权起诉,有恶意起诉的嫌疑。

关于“青花椒”三个字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王建平觉得可以值得探讨。在王建平看来,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花椒、麻婆豆腐这些都是通用名称,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但是,像“青花椒”这样的名称,在“花椒”前面加了一个“青”,可能具有一定特色,以因此获得了商标的授权。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对此,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军认为,“青花椒”作为一种原材料,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申请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为了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商标前已经使用的餐饮店可以在原有范围内合法使用。同时,由于‘青花椒’属于原材料,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陈军说,此外,如果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青花椒”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恶意注册商标的,则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在遭到起诉后,四川的商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建平建议可以用两种方式进行 *** 。首先,四川全省商标中含有“青花椒”字样的商家可以联合起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撤销“青花椒”字样的商标。据了解,目前四川已有18家餐馆已建起了微信群,准备联合 *** 。

除了联合 *** ,王建平还给出建议。“其次,商家们还可以联合起来选择司法诉讼的途径,起诉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了四川商家的在先权。”所谓在先权,是指不管是品牌还是商标,只要我在先使用,就取得了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叫在先权。”

王建平的说法,也得到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良田的认同。在夏良田看来,青花椒作为一种普遍种植、大量使用的食品调味主要原料,本身就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四川作为青花椒生产大省,可以聘请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进行 *** 。

蜜雪时光反诉蜜雪冰城,商标权纠纷再起,此事将会如何解决?

此事最终会如何解决我们也无法预见,此前蜜雪冰城就因不正当竞争的原因起诉蜜雪时光被法院驳回,之后法院撤销了该项民事裁定,本来以为这件事情已经告一段落,没有想到这次蜜雪时光反诉蜜雪冰城 ,这次蜜雪时光以侵害商标权纠纷起诉蜜雪冰城,此案开庭后才知道结果,此事最终还需要看法院的判决,两家公司因为商标侵权事件已经耗费了太长的时间,我们也希望这场纠纷可以最后有一个合理妥善的处理结果,最终这件事情会如何解决还要看双方的态度,同时也要依据法院的判决。

蜜雪时光反诉蜜雪冰城侵害商标权一事登上热搜后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没有想到这件事情至今还没有定论,最开始大家都觉得蜜雪时光理亏,毕竟我们对蜜雪冰城更熟悉一些,很多品牌玩这种模仿的套路我们已经见怪不怪,不过当时蜜雪冰城起诉蜜雪时光恶意模仿遭到法院的驳回,这也就间接说明蜜雪时光并没有涉嫌恶意模仿,这次蜜雪时光反诉蜜雪冰城的这波操作的确让人看不懂,而且对方起诉的理由居然也是商标权纠纷。

这两家企业的名字的确很容易混淆,我们也很想知道此事最终会如何解决,不知道这次蜜雪时光的反诉是否会被法院驳回,目前官方并没有透露这次案件的判决结果,我们也不知道这次蜜雪时光反诉的结果,最终还要等法院的判决。

诸如此类的商标侵权案件我们看过很多,很多商家的确是在恶意进行模仿,不管是从店铺的名字、装修和产品方面都有“搭便车”的嫌疑,作为商家还是应该多一些原创和新意,这样才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和支持,你们支持谁?

南京大牌档再胜诉商标权官司,各地“大牌档”是否都得改名?

南京大牌档 微博@南京大牌档 图

南京大牌档打赢了它在安徽的两宗商标权官司。

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大惠)胜诉。

法院要求各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大牌档”字样,同时赔偿大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全国范围内,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含“大牌档”字样的餐饮企业有400余家,包括“大牌档”的发源地粤语区。本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这些企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认为,被告使用“大牌档”构成商标侵权。但判决书未正面回应“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称的争议。

判决书下达后,澎湃新闻了解到,其中一家被告已经提起上诉,另一家亦表态将上诉。

法院:被告使用“大牌档”商标构成侵权

(2022)皖01民初186号判决书的被告为巢州大牌档饭店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2022)皖01民初496号判决书的被告为合淝大牌档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以下统称为被告。

除了支付共50万元赔偿,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大惠公司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要求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牌档”字样。

针对商标侵权问题,法院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之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决书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说明了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准。

法院认为,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商标的首要功能即识别功能,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及提供者。因此,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而商标的显著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固有显著性。商标在创设过程中,因其读音、图形及文字组合形成的区别,其他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识别性。二是获得显著性,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后形成知名度。消费者据此将商标指代特定商品或服务。因此,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与否的判断上,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双方经营状况、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

法院认为,本案中,南京大惠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保护的第3008805号商标、第10887721号商标、第17276085号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宣传,获得一定显著性和影响力,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

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已经取得“大牌档”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即为侵权。法院同时认为,南京大惠“大牌档”系列商标具有识别功能是其长期使用宣传的结果。

法院认为,各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准的范围相同,且其在线下店面、线上平台使用的“大牌档”,被控侵权标识能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上述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侵害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巢州大牌档”两店已更名

在(2022)皖01民初18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巢州府酒楼、溪味坊酒楼、巢州大牌档三店实施了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百七十九条之一款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安徽溪味坊公司作为品牌的运营商,实际参与了巢州府酒楼、溪味坊酒楼、巢州大牌档商店的经营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其亦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称,鉴于巢州府酒楼、溪味坊酒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对原企业名称进行了变更,故二被告无需再承担变更企业名称的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到,巢州大牌档原有3个店面,目前有2家店面仍在经营。原“巢州大牌档总店”更名为“巢州府酒楼”,原“巢州大牌档2店”更名为“溪味坊酒楼”。

在(2022)皖01民初496号判决书,法院同样要求各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大牌档”字样。

对于名称中含“大牌档”的400余家企业来说,它们未来是否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南京大惠的 *** 意愿。截至发稿时,该企业没有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

“大牌档”是行业通用名称吗?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之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本案引发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大牌档”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原告认为,“大牌档”非通用名称。

原告举证,《通用规范汉字字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新华字典》等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字典、词典相关内容摘页,证明这些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字典、词典中无大牌档词条说明,“大牌档”并非词典收入的通用名称。

原告举证,香港小学学习字词表、教育部国语词典简编本等香港、台湾地区权威机构编撰的字典、词典相关内容摘页,证明香港、台湾地区官方机构及高校等权威机构编撰的字典、词典中无“大牌档”词条说明。在香港、台湾等使用繁体字的地区,“大牌档”也不是权威词典收录的通用名称。

原告还举证,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CCL语料库检索结果截图,证明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的CCL语料库有权威机构开发、维护,属于权威语料库。该语料库没有收录“大牌档”词条,而收录了大量“大排档”词条,证明权威语料库并未将“大牌档”作为通用词汇收录。

根据我国《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的规定,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成。

被告认为,“大牌档”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在行业内被公众广泛使用,显然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

被告称,“大牌档”起源于早期香港 *** 发给大牌档经营的牌照比当时发给一般小贩的为大,并需悬挂在当眼地方。于是拥有这个大牌照的档,就被称为“大牌档”。由于“排”跟“牌”同音,很多人以为“大牌档”是因在街边排列而得名,误称为“大排档”。

被告举证,根据《简明香港方言词典》,大牌档是指“闹市路边摆设的熟食或衣服、杂货摊(香港地方特色之一)”,《语言文字规范书册》记载,“大排档是指设在路边或广场上的成列的售货摊点(多为餐饮摊点)。原称大牌档,由于牌与排同音,遂写作大排档”。《香港话普通话对照词典》记载,大牌档是闹市路边卖熟食、茶水、点心、衣物、杂货等的摊点。摊主持有营业执照,并将其挂在简陋的木板或铁皮棚上,十分显眼,所以人们把它叫做“大牌档”,亦作“大排档”。《广州话词典》(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记载,大牌档是领有执照在街边摆卖食品杂物的小摊。《广州方言民俗图典》(语文出版社)记载,大排档本为“大牌档”,指领有执照在街边或较低档地带营业的饮食摊点。无论是从字典书籍,还是约定俗称,大牌档亦称大排档,指餐饮摊点。

在合肥中院的两份判决书中,法院没有就“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称展开论证,也没有肯定或否定原、被告的上述证据与证明目的。

关于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新闻和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新闻稿件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5A商标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