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泾商标纠纷律师(商标纠纷律师 j *** fsj)

5A商标网 2023-04-28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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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唐伯成

成立时间:2013-07-05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48300037782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2号B1801

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

以下范文我为大家收集了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供大家参考!

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为“嘉善县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xxx镇xx村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XX年4月20日和2010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208克雕牌透明皂”,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

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

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2011年11月4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2)

贵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现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1、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五个字作为字号与原告的“微山湖”三字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微山湖”的商标侵权。

首先,被告使用的字号的名称为“微山湖人家”,是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合法登记的字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字号不能单独的、割裂的来看,原告不应该把这五个字分成两部分来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微山湖人家”的名称是一个整体,不应该被断章取义,而且被告使用的字体字形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且前后字体字形前后一致,大小相同,并未突出“微”、“微山湖”、“微山岛”等文字。

另外,虽然“微山湖”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有相似之处,但要判断被告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还应看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误认是指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误解。

要判断是否造成误认,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准,并结合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判断。

“微山湖”为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境内的一个湖泊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极小,仅仅凭借“微山湖”三个字起不到任何区别指定服务的作用,必须借助特定的字形。

颜色等才可能起到一定的区别作用,可见,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非常弱,只是使用“微山湖”三个字,而没有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字形、颜色上有相似之处,对相关公众不会构成任何误导。

而且,被告的字号五个汉字组成的“微山湖人家”,一般消费者在见到“微山湖人家”时,根本不会将其与“微山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联系起来,除非该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而获得了“第二含义”,而原告的“微山湖”商标仅仅是个普通商标,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其次,被告的饭店销售的饭菜主要以龙虾、炒鸡为主,也没有与原告的菜品有相似的地方,另外,被告的饭店只是一个小饭店,从规模上讲,营业面积只有70平方米左右,从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一点与原告雷同的地方。

以上的种种不同,也可以看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双方经营销售的产品根本没有冲突。

再次,被告的籍贯本身就是济宁市微山县,有着非常合理、充足的理由使用“微山湖”这三个字,使用这个三个字的原因是了突出其菜品、种类的地域特色,含义是为了体现家乡的特色菜,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如果原告的诉求成立,那么任何一个经营者的字号中都将不能出现“微山湖”三个字,这至少是驰名商标才“有可能”达到的受保护程度,当然,并非只要是驰名商标就一定能达到这种受保护程度,作为一个普通商标根本不可能受到此种程度的保护。

2、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本案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字号的行为,即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也就是没有过错,因此,商标侵权行为不成立,也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并不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而且,“微山湖”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因此,被告也不存在“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在被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即使自己的字号中存在“微山湖”三字也不构成侵权。

同时,原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为商号有其合理的原因,不存在恶意侵权,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为商号是明知侵权而为之。

其次,被告的餐馆所在的位置为济南市xx区xx路,该地点距离市区比较远,而原告所拥有的饭店的总店以及几个分店分别位于山大路、和平路、明湖路等地点,由此可见,其与被告店铺的位置相隔很远,加之被告李xx本人是济宁市微山县人士,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完全不知道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所有的“微山湖鱼馆”的存在,毕竟原告“微山湖鱼馆”的名气还没有达到人尽皆知的程度。

再次,刚才已经阐述过,被告经营的“微山湖人家”面积只有70平米左右,被告经营的各家酒店面积均在1000平米以上,从规模上讲,双方根本不是一个档次的饭店,无论是在消费群体的定位、菜品的价格、种类都没有可比性,自然被告的餐馆也不会对原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造成原告的'收入减少。

另外,在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仿照原告的装修,也根本无法仿照原告的装修,从该点也可以明确的看出,原告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3、原告故意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列提出,意图扰乱审判人员的思路,达到其非法目的。

从原告起诉状的来看,起诉状的全部内容都是针对商标提出,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也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原告的诉求混乱,请原告首先固定一下自己的诉讼请求。

4、原告请求赔偿损失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即使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以被告的盈利数额或者原告的营业损失为依据确定数额。

被告的餐馆核准日期为2009年8月30日,自成立至今仅有3个多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被告的餐馆还没有盈利,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并没有对原告产生实际的影响。

另外,如果原告认为应该按照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主张5万元的赔偿数额,应当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被支持。

5、原告的真正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非法炒作,而且,明显带有仰仗其所谓雄厚势力欺压个体工商经营者,与国家当前鼓励劳动者自行创业的精神相悖。

6、如果被告的字号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那么,为何原告不直接去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被告的字号撤销,却故意搞出一个“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原告自己都不知所云的诉求。

综上五条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 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韩东律师

2XXX年12月10

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购进。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苏泊尔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3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30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30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3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之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广东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律所吗?

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是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律师事务所、主要包括商标侵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版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

北京有在商标侵权侵权方面专业的律师吗?我想打官司。

您好,您的问题

【1】现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的律师比较多,您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委托知识产权 *** 公司的律师办理;

【2】具体如何委托,怎么操作,可以正常一般委托,也可以风险委托。不过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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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怎么应诉才能胜诉

侵害商标权纠纷怎么应诉才能胜诉

之一、要确定是否侵害了商标权;

第二、如果确实构成侵权的,可以从具有合法来源、获益少、侵权行为轻等方面与对方和解或者应诉。

侵害商标权纠纷

之一、要确定是否侵害了六神花露水商标权;

第二、如果确实构成侵权的,可以从具有合法来源、获益少、侵权行为轻等方面与对方和解或者应诉。

2年后还能起诉,我(销售)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的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侵害商标权纠纷无证据可以起诉吗

证据分两种,一种是你的,一种是他的。

如果想告别人,你可以去购买他的产品,将购买的过程通过公证手段记录下来。

同时拿出你的证据,证明这个商标是你的,也就是商标注册证。

这里一定要注意你的注册商标的产品范围是不是和他卖的是相同或者类似的,否则不构成侵权。

收到民事诉讼说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怎么处理

你好,找律师积极答辩应诉,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商标权纠纷

属于侵权,因为加盟不做以后,产品是需要回内衣公司的。

青岛双星跟武汉这些 *** 打官司就有这原因。

还有,清晰的话,即使是赠送,如果是赠送别人品牌的产品没有授权,也是属于侵权的。

你朋友一定跟他们有合同的啊,根据合同可以将产品回收。

如果是实在他们不回收,你可以以你朋友的名义促销。说白了,就是以后他们找你麻烦,你就拖出你朋友就OK了

本人收到了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楼主,你好。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收到民事起诉状,且己方是被告,这没什么好郁闷的,请淡定哈!\(^o^)/~

你销售的滑鼠属于生产商生产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那你的销售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是《商标法》第52条第2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因为你只是销售商,且你在进货时可能并不知道对方的生产已构成侵权,《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你的销售行为虽然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需停止销售即可。

适用该条规定免责的,需要你能够证明你在销售时不知道所销售的产权系侵权产品;同时你还要证明你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并能够说明商品的提供者。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长安区六神花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一款第(一)项,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群伟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兰群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

收到了法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传票怎么办?

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也不用担心。

因为如果你没有做过,

侵犯别人权益的事情,

法院是不会冤枉你的。

你只要配合法院的工作就行

侵害商标权纠纷中销售者可以免责吗,如何免责?

首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能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问题的答复》:“在没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否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被告不提出相反证据或其他重要证据予以质疑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对商标权利人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并采纳。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所以您的酒楼销售涉案白酒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在已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销售者若希望免除赔偿责任,则应符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是证明销售者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的证据,而“能证明并说明”是法律赋予销售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审慎经营义务。苛刻一点来讲,即使销售者“能证明并说明”,但若商标权利人能举证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时,销售者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就是对您的问题的解答,总的来说,根据您的情况您的酒楼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当然,更具体的情况,需要您到我所提供更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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