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妈商标纠纷案例法律依据(老干妈商标策略)

5A商标网 2023-04-27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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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被骗!“老干妈”合同纠纷案揭露公司合同审核问题

一个是互联网产业巨头腾讯,一个是“国民之一辣酱”企业老干妈,两个看似完全不相关的企业,是如何产生千万级别的法律纠纷呢?

一、腾讯状告老干妈事件回顾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引起了广泛关注。对此,腾讯方面表示:2019年3月,腾讯与“老干妈”签订了一份《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由腾讯在其旗下“ *** 飞车”手游上投放广告资源,用于老干妈油辣椒系列产品推广,但老干妈拖欠广告费迟迟未付。腾讯不得已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随后,贵阳警方通报:“经我局初步查明,系犯罪嫌疑人曹某、刘某利、郑某君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 *** 游戏 礼包码,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目前,曹某等3人因涉嫌犯罪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公司签约需要注意什么?

平心而论,三名骗子“伪造公章、冒充市场经营部经理”进行诈骗的手段并不算新鲜,然而却将腾讯公司忽悠了一年之久,除了感叹骗子们一人分饰多角、演技高超之外,也充分暴露了腾讯在合同审核方面的制度纰漏。那么,面对“萝卜章”、“假合同”的问题,公司应该如何进行防范?

1、合同条款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签字盖章”及“签字、盖章”的差别。 根据更高法院相关案例释明,若合同中约定“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则“盖章或签字”具其一即可生效;若合同中约定“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则“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生效。由此可见,仅仅一个顿号的差异,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就会是天壤之别。

其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还要注意加入一定数额的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条款。 尤其对于首次合作的对象,一定要在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再着手履行合同。

2、合同盖章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对于腾讯老干妈事件涉及的假公章问题,一定要加强对合作方的背景调查。 业内人士表示:“在实际工作当中,很难辨别公章真假。”因此,在公司在签订重要合同之前,更好对合作方进行背景调查,主要包括企业概要、资产负债情况、主要业务内容、客户关系、重要合同、涉诉纠纷等情况的调查。

其次,公司在签约之前,要特别加强对签约人身份的审查,确认其有权签约。 签约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材料。签约人是公司授权代表的,还应当要求其提供工作证件、授权书、名片等材料,并通过对方公司官方渠道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必要时,还可以实地前往签约公司考察以确认签约人身份。

3、合同流程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真正发挥出各部门层层审核、共同把关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一个合同审核的基本流程是:业务部门发起→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财务部门通过预算→法务部门评估风险→公司负责人最后拍板,其中每一个流程中的审核都非常重要,不可松懈。

其次,法务部门是公司法律风险控制的核心部门。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务部门不仅要负责合同的草拟和修改,而且应当积极参与商事谈判,以便及时发现法律风险并与其他部门沟通。

最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财务部门应及时通报异常情况。 若公司财务部门发现对方迟迟未付款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业务部门、法务或风控部门通报,并采取暂停履行、发函催款等方式与对方公司及时协商,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

腾讯状告老干妈的乌龙事件,也给所有公司提了个醒,公司在签约过程中,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审查制度,才能避免因“萝卜章”、“假合同”等造成损失。

扬远律师提醒,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对方异常,要及时进行核查,发现被骗以后,也应及时报警,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法学习中遇到的问题,请帮忙?

可参考‘老干妈’商标案

原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干妈食品公司)

被告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越公司)

被告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以下简称望京购物中心)

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与被告华越公司均为生产系列风味调味品的企业,均以“老干妈”为各自生产的风味豆豉辣酱的商品名称。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的前身是贵阳南明实惠饭店,成立于1994年1月,创始人为陶华碧女士,该店以特产风味豆豉辣酱著称。

1994年11月,该饭店变更为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店,推出了以 “老干妈”为产品名称的风味食品,尤以“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倍受消费者欢迎。1996年8月,该店生产销售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使用了由该店经理李贵山设计的包装瓶瓶贴。

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店更名为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厂,1997年11月,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店最后更名为现在的老干妈食品公司。1997年12月27日,李贵山就其设计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8年8月22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

1997年12月30日,李贵山在贵州省版权局又将该瓶贴进行了产品设计图纸的版权登记。1998年,贵阳市人民 *** 将“老干妈”风味豆豉列为贵阳市名牌产品,1999年1月,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贵州省技术监督局确认陶华碧牌“老干妈”风味豆豉为贵州省名牌产品,1999年11月28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颁发给老干妈食品公司先进企业证书。1999年原告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完成了1.3亿元的销售额,该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该企业为国家纳税1500万元。

被告华越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15日。1997年11月,华越公司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了《关于联合生产“老干妈”系列调味品合同》,合同规定,由华越公司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联合生产“老干妈”系列调味品,由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提供技术,华越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及场地。

1997年11月,华越公司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联合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开始上市,该产品所使用的包装瓶瓶贴与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所使用的包装瓶瓶贴相比,除陶华碧女士肖像换成了刘湘球女士肖像及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厂址 *** 、邮编的文字不同外,其余图案的色彩、图形、文字排列等均相同。

1998年1月20日,华越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易长庚设计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的瓶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该瓶贴图案与该公司以前所使用的瓶贴图案相比,除黄色椭圆形图案变成黄色菱形图案外,其余均未有实质性变化。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于1998年10月10日向华越公司颁发了该瓶贴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1998年初,华越公司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对其联合生产的风味豆豉辣酱瓶贴按照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的图案进行了改版,改版后的瓶贴中仍使用了与原告产品瓶贴中字形相同的“老干妈”三字。

1998年4月20日,华越公司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解除了双方的联营关系。后,华越公司单独生产风味豆豉等系列调味品,仍以“老干妈”为风味豆豉辣酱的商品名称,并继续使用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瓶贴进行包装。

1998年12月,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与湖南省技术监督局向华越公司颁发了其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获得1998年度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证书,1999年5月,湖南省统计信息中心颁发华越公司生产的“华越老干妈”在“1999年度湖南市场品牌调查活动”中荣获“99湖南市场占有率更高品牌”荣誉证书。华越公司为宣传其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花费了一定数量的广告费。

1999年 5月,被告望京购物中心开始为北京市兴蜀蓉府南食品有限公司代销华越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系列调味品,望京购物中心审查了由北京市兴蜀蓉府南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华越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进京食品、食品用产品卫生质量认可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税务登记书及购销合同等相关文件。望京购物中心销售的华越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的包装瓶上使用的是华越公司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瓶贴。

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分别于1996年 8月、1996年12月、1997年5月、1998年4月四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老干妈”商标,但被国家商标局以“老干妈”为普通人称称谓驳回两次。1998年6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了“陶华碧及肖像”商标注册申请。

1998年12月1日,被告华越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老干妈”商标,国家商标局对“刘湘球肖像”及“老干妈”文字商标进行了公告。目前,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对“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和“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商标分别予以核准注册。1998年5月至1999年1月,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对贵阳市、长沙市、四川省郫县、遵义市、兰州市等地出现的假冒原告“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产品等多个厂家进行了查处。

针对上述事实,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认为,被告华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风味豆豉产品上,盗用原告公司的企业字号及产品的特有名称,并仿冒原告公司产品瓶贴外观设计,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误认,严重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望京购物中心违法销售被告华越公司生产的仿冒“老干妈”产品,亦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

1、要求被告华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公司“老干妈”风味豆豉产品瓶贴相近似的包装装潢; 2、要求被告华越公司在其全部产品上停止使用原告公司企业字号及原告公司产品特有的名称“老干妈”;

3、责令被告华越公司销毁其现存全部侵权产品的标识、瓶贴;

4、责令被告望京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5、责令被告华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6、责令华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7、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华越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的产品不是知名商品,判定一个商品的知名度,要依据主张者提供的商品广告、销售历史、销售数量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的证据进行综合性判断。虽原告产品被评为贵州省名牌产品,但该评比结果并不意味着其产品在贵州省以外的市场上也有知名度。

相反,本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比原告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在一定地区的市场上更具有知名度,因为本公司所作的商品宣传广告覆盖面比较大,仅在1998年到1999年间,本公司为宣传自已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就支出广告费270余万元。

从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方面看,本公司产品已从湖南省走向全国,从地方品牌转变成全国性品牌。从市场评价方面看,本公司产品不但被湖南省工商局认定为湖南省知名商品,还在1997年中国国际食品博览会上获国际名牌食品奖。

其次,本案诉争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并不为原告所特有,相反,本公司对所诉争的商品的包装、装潢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商品名称是“‘陶华碧’老干妈风味豆豉”,本公司商品名称是“老干妈风味豆豉”,尽管双方均在商品名称上使用了“老干妈”,但,“老干妈”是一个通俗的称谓,不能为任何人所特有和独占。在包装、装潢方面,本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是自己独创性的作品,并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事实上,双方商品的包装、装潢不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结果。原告使用“陶华碧牌”界定自己的商品足已以使消费者将不同地方风味的食品区别开来认购,虽然双方产品均以大豆和辣椒为原料的调味品,但一个产地在贵州,一个产地在湖南,不同的味道、不同的厂家、不同的产地、不同的品牌、不同乡情的相关消费者不会把两种产品相混淆。综上,本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望京购物中心辩称,本购物中心销售华越公司的产品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货,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已经履行了一个销售者能够履行的职责。原告未对“老干妈” 进行注册,因此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其对标有“老干妈”字样的食品包装图样不享有专用权或其他特别的权利。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其产品属知名商品,故本购物中心销售华越公司生产的标有“老干妈”字样的调味品属合法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具有一定的历史过程,从老干妈食品公司的历史沿革不难看出,“老干妈”作为对该公司创始人陶华碧女士的尊称并作为该公司生产的风味豆豉辣酱的商品名称已得到特定地区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和特定理解。

正是由于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及独到的品味,老干妈食品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赢得了良好的声誉,“老干妈”作为商品名称,已与该企业及其生产的风味豆豉辣酱密切相关,成为一体。作为一种风味小食品,从其在全国销售的巨大数额看,原告的产品在同类商品领域内是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的,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即意味着该产品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近一、二年,全国各地,特别是在喜食辣椒居民聚集的省份,出现了众多制造、销售假冒、仿冒原告“老干妈”风味豆豉的厂家,从市场经济角度分析看,假冒、仿冒者之所以不遗余力实施侵权行为,均看中的是被假冒、仿冒产品的市场价值及良好的市场声誉,能为其带来极大的经济利益,故从大量的假冒、仿冒者的出现,能够判断一个产品所享有的知名度和所具有的经济价值。

综上,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法律应对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所使用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包装瓶瓶贴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亦应予以保护。

被告华越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相同的商品——风味豆豉辣酱,其使用“老干妈”作为其生产的包括风味豆豉辣酱在内的系列调味品的商品名称,因其最初使用该商品名称之时,原告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已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被告对使用该商品名称的历史渊源,缺乏合理的依据,故该种使用方式有明显的“搭车”故意。

被告华越公司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在1997年11月至1998年初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包装瓶上所使用的瓶贴,在图案设计、色彩、内容文字等方面,与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包装瓶上所使用的瓶贴极为相似,甚至连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由专人设计书写的“老干妈”三字的独特字体也是相同的,被告华越公司的此种使用方式极易使消费者生产混淆,造成误认。

故被告华越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华越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华越公司除继续使用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包装瓶瓶贴外,不得再使用与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相近似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包装瓶瓶贴。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要求经济赔偿的数额偏高,本院将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鉴于国家商标局已初步审定被告的“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故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请求被告华越公司在其全部产品上停止使用“老干妈”的商品名称及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望京购物中心销售的华越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所使用的包装瓶瓶贴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被告望京购物中心的销售行为未侵犯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对被告望京购物中心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一款、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华越食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其在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之前与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瓶贴相近似的瓶贴;2、被告华越食品公司赔偿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 3、驳回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与被告华越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审理确认由于本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它与专利权属于两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发生冲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因此,华越食品公司以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主张不构成对老干妈食品公司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老干妈食品公司、华越食品公司分别申请注册的商标,均在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中,均未获得商标权。由于老干妈食品公司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的“老干妈”特有名称及其包装、装潢的行为先于华越食品公司,故华越食品公司使用其瓶贴用作产品包装、装潢,并使用“老干妈”作为商品名称,已经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构成对老干妈食品公司的侵权。

由于老干妈食品公司没有提供其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故法院按照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华越食品公司在1998-1999年为此产品支出广告费用近160万元,按照商业惯例,经营者所获利润通常要高于广告投入,故老干妈食品公司要求华越食品公司赔偿4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燕莎购物中心销售了华越食品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老干妈食品公司要求其停止继续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故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一款、第五条之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五十三条底(三)项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华越食品公司停止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

三、华越食品公司停止使用与老干妈食品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相近似的瓶贴;

四、华越食品公司赔偿老干妈食品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五、燕莎购物中心停止销售华越食品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

六、华越食品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老干妈食品公司致谦。

广州方阳知识产权 *** 有限公司

冒充老干妈员工诈骗腾讯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的依据是怎样的?

依据是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利益,并且还涉嫌到诈骗案。

曾经,腾讯公司将贵州老干妈公司告上法庭,最主要的原因是两者存在着推广协议方面的差距。与此同时,贵州老干妈公司利用 *** 飞车进行推广,而贵州老干妈公司却没有在之一时间支付广告费。事情发生后,腾讯公司立刻通过法律寻求帮助,并要求法院冻结老干妈公司上千万的资金。

三位犯罪嫌疑人需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维持原判

随着时间的流逝,整件事情水落石出。老干妈公司并未直接参与到该案件中,三名犯罪嫌疑人为了追求利益,这才冒充老干妈公司,选择与腾讯公司进行广告合作。现如今,第二次审判已经结束,法院维持原判,三名犯罪嫌疑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拥有着12年,七年,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整件事情中,腾讯公司已完成广告协议,却没能收得到广告推广费用。于是乎,法院判决三位犯罪嫌疑人需要赔偿腾讯公司431万元。

判断依据是责任方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事实

首先,老干妈公司作为国民品牌,知名度节节高升,还远销海内外。本就不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完成产品推广,成为该案件中最莫名其妙的一方。其次,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犯罪事实,法院会按照具体的案件经过进行判决。最后,腾讯公司已经完成广告,却成为了该案件中的受害方,于是,犯罪嫌疑人需要赔偿对方431万。

总的来说,各大广告公司和宣传广告方进行合作时,更应该反复确认对方的具体身份,避免出现类似于老干妈公司和腾讯公司出现纠纷等情况。与此同时,冒充公司和个人本就不合理,犯罪嫌疑人已经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腾讯-老干妈”事件大结局|谈谈其中的表见 ***

“腾讯-老干妈”事件介绍

2020年7月10日,腾讯公司官方微博发布一则联合声明,称其已与老干妈握手言和,并已向法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及该案诉讼。这场引发热议的互联网巨鳄与国民品牌之间的较量就此落下帷幕。

(图一来源腾讯官方微博)

一波三折的剧情走向,扑朔迷离的案件事实,这场风云事件虽已全剧终,但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性,笔者认为确有必要予以探讨。本文拟提取其中所涉表见 *** 问题予以分析,在此之前,让我们先回顾一下该事件的全部脉络。

根据我国表见 *** 制度相关规定,若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表见 *** 之构成要件,则老干妈仍需履行合作协议中的约定义务,支付相应广告费用。也即,即使腾讯确实受骗,其最终也不必然遭受经济损失。

表见 *** 制度

(一)法律规定

据上表可知,《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表见 *** 制度的规定与《合同法》相比并未作出实质性修改。

此外,表见 *** 与狭义无权 *** 具有相似性,即行为人没有 *** 权、超越 *** 权或者其 *** 权已终止。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

(二)表见 *** 的构成要件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 *** 制度 不仅要求 *** 人的无权 *** 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 *** 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 *** 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 *** 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不仅应当举证证明 *** 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 *** 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 *** 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表见 *** 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没有 *** 权、超越 *** 权或者其 *** 权已终止;

2、行为人的无权 *** 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 *** 权的表象;

3、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 *** 权。

事件争议点分析

结合现有信息,笔者认为,此次“腾讯-老干妈”事件的争议点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行为人伪造印章签订协议是否构成表见 *** ?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41条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伪造印章以被 *** 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相反, 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表见 *** 的构成要件,无论其使用印章的真伪,其 *** 行为应当有效 。( 盖假章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可参见代丽丽律师《审判新观点 法人代表盖假公章,合同有效吗?》一文 )

以下通过一典型案例对其进一步说明。

【案例1】在 (2015)民申字第3402号 一案中,梁某与A公司自2009年至2012年存在挂靠关系,期间梁某曾以A公司名义承接了甲工程,A公司为此向梁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

此外,梁某还以A公司的名义承建了乙工程,A公司事后予以追认并对该项目实际行使了管理权,故 梁某与A公司对于乙工程仍构成挂靠关系 。

2010年11月16日,梁某为乙工程施工而以A公司名义与白某签订《租赁合同》。A公司主张《租赁合同》上A公司及乙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均系梁某私刻,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无效。

但更高院认为, 因梁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足以使白某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梁某得到了A公司的授权,故梁某的行为构成表见 *** ,其行为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 。A公司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法律依据。

就“腾讯-老干妈”事件而言,根据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分局发布的通报仅能得出行为人伪造老干妈印章以及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的事实,至于行为人与老干妈之间是否具有其他关联关系暂时无从得知。

此外,腾讯法务部在江湖上素有“南山必胜客”之称,若其仅凭一枚伪造的印章即陷入行为人设计的圈套,则也难以使人信服。

(二)腾讯在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 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以下通过一典型案例对其进一步说明。

【案例2】在 (2013)民提字第95号 一案中,审理的关键在于谭某能否代表A银行,即谭某在与相对人李某商谈存款事宜时,是否构成表见 *** 。

更高院指出,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应当包含两方面含义: 一是,相对人相信 *** 人所进行的 *** 行为属于 *** 权限内的行为;二是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 *** 权 。

在该案中,相对人李某在与谭某商谈存款事宜过程中,在以下方面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

一是,对谭某行长的身份未经核实即轻信 。谭某接待李某时并未在A银行办公地点,而是在该行分理处的办公室,作为“行长”的谭某亲自带李某到柜台办理“存款”业务,李某因为疏忽,对谭某作为“行长”不符合常规的做法未产生怀疑,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二是李某对存款过程存在的诸多不合常规操作未产生怀疑 。如李某作为储户应当知道在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时,需向柜员表明业务办理事项,却未在柜台交易时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等;

三是,李某主观上具有违规追求高额利息的故意 。李某对行为人承诺给予的高额利息未产生怀疑,亦未向A银行核实。 因此相对人李某主观上并非善意,不符合善意无过错的表见 *** 构成要件要求,谭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 *** 。

回到“腾讯-老干妈”事件中,若腾讯在与行为人签订合作协议时,存在对行为人“市场经营部经理”的身份未经核实即轻信,或对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的不合常规操作未产生怀疑且未向老干妈核实等情形,则很难认定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行为人的无权 *** 行为也难以构成表见 *** 。

此外,根据双方最新联合通报表明,腾讯致歉并以合同诈骗行为向警方报案,证明行为人私刻公章签订合作协议之行为不构成表见 *** ,其法律后果自然与老干妈无关。

小结

面对此类热点事件,更佳参与方式便是理性吃瓜、引以为鉴。实践中若遇到类似情况,笔者建议:

1、在签订各类协议时, 应要求签约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字的文件 ,不能仅凭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了事;

2、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若出现不合常规操作 (如签约地点、签约流程不符合交易习惯等), 应及时联系被 *** 人予以核实 ;

3、应在授权委托书等类似文件上 载明授权期限及 *** 人权限 ,且在相关人员离职时,应及时解除授权。

法条链接

《九民纪要》第41条: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 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 *** 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 *** 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人以被 *** 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 *** 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 *** 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 *** 人承担责任。被 *** 人以 *** 人事后已无 *** 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刘宛颖,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老干妈腾讯事件始末过程是什么?

20年6月29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 *** 事裁定书,同意原告腾讯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老干妈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240600元的财产。

20年6月30日

当天下午,腾讯公司回应媒体称,此纠纷系“老干妈”在腾讯投放了千万元广告,但后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所致。

对此,老干妈方面表示,公司从未与腾讯公司或授权他人与腾讯公司就“老干妈”品牌签署《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表示未与腾讯有任何商业合作。

20年7月1日

中午,贵州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分局发布警方通报,回应腾讯公司与老干妈公司纠纷一事,称有不法人员冒充老干妈公司名义,与腾讯签订合作协议,导致被腾讯公司起诉。3名伪造老干妈印章与腾讯签订合同的不法人员已被刑拘。

后续:

被假公章欺骗的企鹅在各大平台开启了戏精模式,先是在微博悬赏1000瓶老干妈寻找线索,后又在B站改编了一条魔性视频,来自嘲自己花一千六百多万买了假辣椒酱的操作。

2020年7月10日,腾讯与老干妈发表联合申明,称双方已经和解,并且腾讯向老干妈道歉。而这个声明也以视频的形式同步到了B站,此次腾讯和老干妈事件是基本双赢,老干妈的大度为其赢得了很多好评,热搜也赚取了许多的流量,据说其销量还提升了。

三人冒充老干妈员工诈骗腾讯案,主犯获刑12年,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

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一审宣判3人冒充老干妈员工诈骗腾讯案件,主犯获刑12年。据悉,曹某等3人冒充老干妈员工,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与腾讯签订合同,因拖欠广告费才被起诉。目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7 年、6 年。

腾讯为老干妈打了广告但没有得到应得的1624万元广告费,一怒之下,腾讯将老干妈起诉至法院。不过事后经过警方调查,发现腾讯是被3人——曹某、郑某君、刘某诈骗了。堂堂互联网巨头却被3个人伪造的印章骗了,此事在当时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腾讯发布与老干妈合同纠纷裁定结果,请求其支付1624万的广告费并申请冻结了老干妈1624万的财产。腾讯称老干妈去年在腾讯的一款叫 *** 飞车的游戏里面打了广告,广告费1624万去年拖到今年一直没给,所以才起诉到法院。

老干妈去年在腾讯的一款叫 *** 飞车的游戏里面打了广告,广告费一直没付,所以才起诉到法院。随后,老干妈公司发布声明,称从未与腾讯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并已向贵阳警方报案。

老干妈发表声明称自己并未在腾讯打广告,腾讯是被别人诈骗并且已经报了警。贵阳警方通报,3人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与腾讯签订合同,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诈骗公私财物在3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数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老干妈发表声明称自己并未在腾讯打广告,腾讯是被别人诈骗并且已经报了警。7月1日,贵阳警方通报,3人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与腾讯签订合同,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冒充“老干妈”公司工作人员行骗的犯罪嫌疑人曹某、刘某利。2021年2月7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冒充“老干妈”公司工作人员行骗的曹某等三人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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