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 *** (表见 *** 的构成要件)
表见 *** 的概念
表见 *** ,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 *** 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 *** 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 *** 人承担的 *** 。
根据上述表见 *** 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 *** 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 *** 权
成立表见 *** 的之一要件是行为人无 *** 权。所说无 *** 权是指实施 *** 行为时无 *** 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 *** 行为无 *** 权。如果 *** 人拥有 *** 权,则属于有 *** 权,不发生表见 *** 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 *** 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 *** 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 *** 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 *** 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 *** 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 *** 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 *** 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 *** 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 *** 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 *** ,但被 *** 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 *** 。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 *** ,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表见 *** 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 *** 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 *** ,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 *** 不能成立。《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 *** 权、超越 *** 权或者 *** 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 *** 发生有权 *** 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 *** 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 *** 。
在构成表见 *** 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 *** 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 *** 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要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 *** 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 *** 。
表见 *** 名词解释
表见 *** 名词解释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 *** 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 *** 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 *** 人承担的 *** 。
表见 *** 的构成要件:
1、以被 *** 人的名义进行了 *** 行为。
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 *** 人有 *** 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无权 *** 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
表见 *** 依法产生有权 *** 的法律效力,即无权 *** 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 ***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 *** 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 *** 是指 *** 人虽然没有 *** 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 *** 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 *** 人主张 *** 的效力。
表见 *** 是一种无权 *** 行为,是一种没有 *** 权的 *** ,它具备 *** 行为的表象却欠缺 *** 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 *** 关系的存在,被 *** 人不得以无权 *** 为由,否认 *** 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 *** 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表见 *** 是什么意思
表见 *** ,是指被 *** 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 *** 人具有 *** 权,并给予这种信赖而与无权 *** 人实施法律行为的 *** 。
表见 *** 的意义是承认外表授权;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使善意相对人不因相信表见 *** 人的行为发生了变化;保护动态交易安全。
民法典的规定
之一百七十二条【表见 *** 】行为人没有 *** 权、超越 *** 权或者 *** 权终止后,仍然实施 *** 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 *** 权的, *** 行为有效。
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无 *** 权
即行为人在以 *** 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并无 *** 权。所谓无 *** 权,仅指行为人对于正在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 *** 权,包括根本未取得过 *** 权、超越 *** 权以及曾经取得的 *** 权已归于消灭。
(二)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 *** 权。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通常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得通过证明有如下情形存在,来证明自身为善意。
1、被 *** 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 *** 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或未就特定民事法律行为对该他人进行授权,交易相对人信赖被 *** 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
2、被 *** 人与 *** 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 *** 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 *** 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3、 *** 关系终止后被 *** 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 *** 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 *** 人持有的 *** 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 *** 关系终止而仍与 *** 人为交易。
4、行为人持有被 *** 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但被 *** 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持有的介绍信或空白合同书系“盗用”的,不发生表见 *** 制度的适用。
(三)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 *** 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四)无权 *** 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合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 *** 行为的表面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