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侵害商标权纠纷律师(合肥假冒商标案判决)

5A商标网 2022-11-24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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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收到了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民事起诉状。。郁闷啊。怎么办

被告销售的鼠标属于生产商生产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那销售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

第52条第2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因为你只是销售商,且你在进货时可能并不知道对方的生产已构成侵权。

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你的销售行为虽然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需停止销售即可。

适用该条规定免责的,需要你能够证明你在销售时不知道所销售的产权系侵权产品;同时你还要证明你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并能够说明商品的提供者。

扩展资料:

截至2017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784.2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492万件,仅2017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就达到574.8万件。

我国每万户市场主体的平均有效商标拥有量为1520件,商标注册证不仅是企业经营的品牌,其所具有的商标专用权更应得到有力保护,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现的疑似侵权行为应得到重视并采取最合适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如何界定商标侵权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七项商标侵权情形,是商标侵权判定中最核心的法律适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涉及不侵权抗辩的第五十九条、涉及侵权赔偿额的第六十三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情形的第六十四条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基本是围绕上述法律规定审理的。

同时,更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同案件中可能运用到相应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意见等。

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致具有混淆可能性,这是商标侵权案件的焦点问题,包括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这里的“相同”除标识、商品或服务本身完全相同,还包括因细微差异但不影响认知的相同和尽管名称不同但实为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相同;

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这里的“类似”指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服务方式等方面趋同,“近似”指标识在音、形、义方面的近似。

当然,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一项规定的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情形属构成侵权外。

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均需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作为最终判定标准,此时则需要权利人结合标识的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方式 *** 、被告是否具有攀附恶意等方面举证,后由法院或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

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需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的情形举证支持因侵权行为而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但多年实务证实侵权赔偿额的举证是“ *** 难”的难点之一。

权利人需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上述情形均难以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三百万元以下酌情裁判。实务中,在此权利人需尽量证明权利商标的使用时间、知名度、因侵权而造成的市场份额流失事实、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在 *** 销售、销售额信息发布、所涉及行业商品或服务的利润构成等,此部分需要当事权利人的配合。

当然,侵权赔偿数额中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在 *** 时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合理支出实则是先行垫付,在侵权判定成立时上述费用会由法院判令由被告偿付。

这尽管不是“先投入再产出”的关系,但应成为权利人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敢于 *** 的后盾,是法律赋予权利人进行合法 *** 的保障。

如何应对侵权诉讼

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作为被告收到法院发的诉状及相关材料后选择了不作为的方式应对被诉。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行为具有公权力特征,即使被告不应诉也仍会依照《民事诉讼法》中缺席审判的原则作出与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判决,其判决具有公信执行力。

来自法院的文件与消息绝不是不理就能解决的。所以,当事人应与法院取得联系,按照应诉通知准备相关文件,积极应诉是解决诉讼应踏出的之一步。

通过法院转发的诉状及证据材料,基本可以了解原告所诉被告具体的侵权行为、涉及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的数额等案件焦点问题。

针对不同的焦点问题需要做好抗辩,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不侵权抗辩。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三种不侵权情形:

一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等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或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为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具体是否适用,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抗辩。

2、侵权不赔偿抗辩。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为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如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无依据抗辩。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权赔偿数额是按照一定赔偿计算标准顺序计算的,根据此规定被告可从原告是否能提交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方面进行原告的赔偿数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抗辩。

诉讼往往被认为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但实务中原告选择诉讼方式可能不仅是一案之纠纷,面对诉讼纠纷,可以选择遵从法院安排通过审判后的判决执行,当然,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解决方案。

如与原告取得沟通达成调解,在法院同意下撤销诉讼,减少自身诉累,或经法院途径签署调解书,不仅可相应减轻责任还可具有公信力。如通过诉讼的介入与对方促成了更为积极的商业合作机会,那也不失为一种收获。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被诉商标侵权,企业该如何应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侵权被起诉该怎么处理?需要请律师吗?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针对商标侵权被起诉该怎么办?也是很多朋友对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实际上我们要知道商标被侵权之后,我们需要在之一时间之内找到委托的律师来帮助我们,而且我们要面对被别人起诉打官司的准备,毕竟别人既然已经准备起诉我们,那么我们就需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来去证明自己的清白。

首先我们要明白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在之一时间我们受到别人的商标侵权起诉的时候要请相应的律师来去帮助我们去打更多的官司,这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在之一时间之内,我们就必须要去通过相应的证据收集和寻找到律师来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收到商标侵权被起诉的相关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在之一时间内去这样做,要去寻找到律师事务所相关的律师来去帮助我们收集好相关的证据,然后随时准备应对打官司。

其实在现实生活之中,商标侵权被起诉这样的问题是非常常见的,而且很多朋友在遇到这种问题的时候,首先要做的就是直接找到相映的律师,让相映的律师去给我们提供更为专业的指导,然后就根据自己的相映的情况去提供相应的证明,去证明自己并没有去侵权对方,如果对方通过打官司的途径,能够直接确定我们是造成了商标侵权等,那么很有可能我们会承受一大笔经济的损失,甚至会面对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知道当我们的商标侵权被起诉的时候,我们要在之一时间之内请相映的律师来去协助我们解决这个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不要小看这个问题,否则很有可能会让自己曾受到很大的损失。

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

以下范文我为大家收集了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供大家参考!

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为“嘉善县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xxx镇xx村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XX年4月20日和2010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208克雕牌透明皂”,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

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

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2011年11月4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2)

贵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现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1、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五个字作为字号与原告的“微山湖”三字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微山湖”的商标侵权。

首先,被告使用的字号的名称为“微山湖人家”,是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合法登记的字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字号不能单独的、割裂的来看,原告不应该把这五个字分成两部分来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微山湖人家”的名称是一个整体,不应该被断章取义,而且被告使用的字体字形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且前后字体字形前后一致,大小相同,并未突出“微”、“微山湖”、“微山岛”等文字。

另外,虽然“微山湖”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有相似之处,但要判断被告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还应看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误认是指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误解。

要判断是否造成误认,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准,并结合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判断。

“微山湖”为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境内的一个湖泊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极小,仅仅凭借“微山湖”三个字起不到任何区别指定服务的作用,必须借助特定的字形。

颜色等才可能起到一定的区别作用,可见,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非常弱,只是使用“微山湖”三个字,而没有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字形、颜色上有相似之处,对相关公众不会构成任何误导。

而且,被告的字号五个汉字组成的“微山湖人家”,一般消费者在见到“微山湖人家”时,根本不会将其与“微山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联系起来,除非该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而获得了“第二含义”,而原告的“微山湖”商标仅仅是个普通商标,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其次,被告的饭店销售的饭菜主要以龙虾、炒鸡为主,也没有与原告的菜品有相似的地方,另外,被告的饭店只是一个小饭店,从规模上讲,营业面积只有70平方米左右,从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一点与原告雷同的地方。

以上的种种不同,也可以看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双方经营销售的产品根本没有冲突。

再次,被告的籍贯本身就是济宁市微山县,有着非常合理、充足的理由使用“微山湖”这三个字,使用这个三个字的原因是了突出其菜品、种类的地域特色,含义是为了体现家乡的特色菜,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如果原告的诉求成立,那么任何一个经营者的字号中都将不能出现“微山湖”三个字,这至少是驰名商标才“有可能”达到的受保护程度,当然,并非只要是驰名商标就一定能达到这种受保护程度,作为一个普通商标根本不可能受到此种程度的保护。

2、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本案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字号的行为,即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也就是没有过错,因此,商标侵权行为不成立,也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并不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而且,“微山湖”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因此,被告也不存在“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在被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即使自己的字号中存在“微山湖”三字也不构成侵权。

同时,原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为商号有其合理的原因,不存在恶意侵权,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为商号是明知侵权而为之。

其次,被告的餐馆所在的位置为济南市xx区xx路,该地点距离市区比较远,而原告所拥有的饭店的总店以及几个分店分别位于山大路、和平路、明湖路等地点,由此可见,其与被告店铺的位置相隔很远,加之被告李xx本人是济宁市微山县人士,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完全不知道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所有的“微山湖鱼馆”的存在,毕竟原告“微山湖鱼馆”的名气还没有达到人尽皆知的程度。

再次,刚才已经阐述过,被告经营的“微山湖人家”面积只有70平米左右,被告经营的各家酒店面积均在1000平米以上,从规模上讲,双方根本不是一个档次的饭店,无论是在消费群体的定位、菜品的价格、种类都没有可比性,自然被告的餐馆也不会对原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造成原告的'收入减少。

另外,在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仿照原告的装修,也根本无法仿照原告的装修,从该点也可以明确的看出,原告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3、原告故意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列提出,意图扰乱审判人员的思路,达到其非法目的。

从原告起诉状的来看,起诉状的全部内容都是针对商标提出,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也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原告的诉求混乱,请原告首先固定一下自己的诉讼请求。

4、原告请求赔偿损失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即使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以被告的盈利数额或者原告的营业损失为依据确定数额。

被告的餐馆核准日期为2009年8月30日,自成立至今仅有3个多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被告的餐馆还没有盈利,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并没有对原告产生实际的影响。

另外,如果原告认为应该按照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主张5万元的赔偿数额,应当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被支持。

5、原告的真正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非法炒作,而且,明显带有仰仗其所谓雄厚势力欺压个体工商经营者,与国家当前鼓励劳动者自行创业的精神相悖。

6、如果被告的字号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那么,为何原告不直接去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被告的字号撤销,却故意搞出一个“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原告自己都不知所云的诉求。

综上五条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 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韩东律师

2XXX年12月10

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购进。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苏泊尔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3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30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30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3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之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

侵犯商标权律师会打 *** 问私了不私了吗

看情节严重不严重,不严重的一般是私了,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处以相应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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