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经典案例分析(经典法律案件以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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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商品是否构成近似,容易误导公众!
《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判定类似商品的要素一般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同时,相关公众一般认为这两者与相关对象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也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所谓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谓综合判断,是指将相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商品类似的各要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考量。同时可以参照服务分类表。
因此,需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分析!
商标权案例分析
华表与华灯不近似,华表与华灯都是名词,
华灯在中文指灯光的意,华表则是物品.
不能说他侵犯了华灯的商标权,
他们所做的只是与华灯的包装近似,误导消费者
仓储不承担责任,商场有责任不卖假货,
华表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他们如果在明知是假货的情况下还进行销售,工商就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并且,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告假华表生产商,要求索赔.
商标法案例4:从百度商标,看商标通用化的危害有多大
俗话说,人怕出名猪怕壮。这话放在生意场上可行不通,但凡做生意的,谁不希望自己的品牌走进千家万户,被人挂在嘴边,成为社会流行呢。但是对于商标来说,变得太过出名其实是一件很恐怖的事情。如今,我们遇到不知道的事情,常常会说一句:“我去百度一下”,“百度”这个搜索引擎商标,似乎不再只是一个名词,而成为了一个动词。这与百度常年用“百度一下,你就知道”作为广告语使用也是有很大关系的。下面就由大掌柜来为您解析这则典型的商标名称通用化的商标法案例。
百度似乎挺喜欢这样的结果,这代表着“百度搜索”已经深入人心,但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隐患。
2006年7月,《韦氏大学词典》将首字母小写的“google”定义成一个动词而收入该词典,如同百度,在国外许多人也习惯说自己去“google”一下。Google公司不喜反忧,这明显是把“google”商标与搜索引擎等同起来了
这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
曾经, “吉普车”、“优盘”、“木糖醇”、“阿司匹林”这些词都不是指代一类物品,而是特定的一个商标,但因为名气越来越大,逐渐成为了人们挂在嘴边的一个词语。
商标的功能逐步被淡化,沦为公共资源!
别忘了,商标法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有显著性!而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是不得作为商标的。因为商标通用名称的显著性很低,无法阻止他人合理使用。
也就是说,一旦google成为了公共资源,google公司就会失去这一个价值千亿商标的各种权利。还好法院判决google不足以成为搜索引擎相关的通用标识,让google松了一口气。
反观国内,百度显然也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至今还在用“百度一下,你就知道”作为广告语...
比起百度和google,显然可口可乐公司在避免商标通用化的问题上显得更有远见。
据说可口可乐公司每年大约耗资 200 万美元,让25 名成员到全国各地餐馆指名购买“可口可乐”商品,然后把各商家提供的可乐带回进行检测分析,如果不是真正的“可口可乐”,就会向这些从业者提出警告,要求其必须做到销售真正的可口可乐或者向消费者明示其提供的可乐是“可口可乐”以外的商品,如果饮食业者继续该行为,就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诸法庭。
是不是有点绕?其实他们就是为了证明,“可口可乐”就是“可口可乐”,而不是“可乐”这一通用词、
其实,商标通用化并不是一定会发生在自己的商标上。因为会发生商标通用化,很重要的一点原因就是商标不正确使用。
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方式是很重要的,要避免将商标替代产品,使消费者产生该商标是通用名称的认知。如果大众仍然将某商标指代某一通用产品或者服务时,虽然是大众对你的认可,却也是一种捧杀!
当有同行把你的商标当做通用词进行商业使用的时候,不如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诉讼,这样既能宣传自己,又能强化自己的商标属性。“双十一”商标的纷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急急急!关于商标侵权的一个案例分析题
本案例属商标侵权行为。具体行为为:华丰公司没有按规定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天力公司登报shu声明收回“天力杀”商标使用权,并书面通知了华丰公司。
华丰公司仍将“天力杀”用作其产品商标并在市场上销售。这种行为一般在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里面会注明的。
中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扩展资料:
四个要素: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标侵权